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HAF001-02-100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5年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安全监督职责第三章核安全检查第四章对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要求第五章执法第六章附则(共计:六章、三十三条;涉及三个方面:核安全监督职责、核安全检查、对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共计:五条;涉及四个方面:本细则制定依据、核安全监督目的、核安全监督适用范围或阶段、核安全监督的依据)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
第四条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9)《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10)《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1)《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2)《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3)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其他法律与法规;(三)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四)核设施许可证件规定条件;(五)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1)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及其安全评价报告;(2)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3)核设施调试大纲;(4)核事故应急计划;(5)其他认可或批准的文件;(六)国家核安全部门发布的其他有关指令和文件。
HAF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07)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许可 (4)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 (8)第四章报告与备案 (11)第五章监督检查 (14)第六章法律责任 (19)第七章附则 (20)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 (21)1.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21)(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 (21)(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 (24)1.2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27)1.3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31)(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31)(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37)1.4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43)1.5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 48 1.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57)1.7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62)1.8 (延续)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 (64)附件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格式与内容 (66)2.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格式 (66)2.2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格式 (67)2.3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格式 (68)2.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格式 (6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核安全简介(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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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3. 水文 -- 千年一遇最高水位 防洪 千年一遇最低水位 保证反应堆冷却用水 -- 与其他气象组合(天文潮、风暴潮、海啸等) 4. 极端气象 -- 热带气旋、龙卷风 -- 极端降水、雪、湿度 -- 其他(极端温度、沙暴等) 5. 大气弥散 -- 厂区气象塔,至少2年数据 -- 为环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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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机械设备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安全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二、三级和非安全级
3. SSC安全分级
~ 定义(略) ~ 举例 PWR 一回路压力边界 堆心冷却、余热导出及安全壳系统等
安全一级 安全二级
安全三级
-- 电气设备
(略)
1E级(安全级)和非1E级(非安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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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级SSC均有特殊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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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IV 核电厂的监管特点
一. 法规体系较完整
二. 许可证管理较严格
1. 核电厂 (五个阶段) 选址-- 可研报告中选址部分 建造-- PSAR+QA等 装料-- FSAR+QA等 运行-- RFSAR+QA等 退役-- 退役报告+QA “核电厂厂址选择意见书” “核电厂建造许可证” “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 “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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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6. 外部人为事件(续) -- 不考虑战争 -- 人为破坏 属保安
-- 考虑方法
“剥笋”式
SDV 确定论法 SPL 概率法 (放射性严重后果 10E-7/ 堆· 年) 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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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 设计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1. 总设计要求 -- 停堆并保持停堆状态 -- 排出余热
核安全法规体系
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HAD101/06) (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4. 核电厂厂址查勘 (HAD101/07) (1989年1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5.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6.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09) (1988年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7.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10) (1989年4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9)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第三页,共103页。
我国核安全(ānquán)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的核安全法规体系由以下组成: 国家法律(环保法、放射性污染(wūrǎn)防治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核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核安全规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 指导性文件(核安全导则) 参考性文件(技术报告)
第十四页,共103页。
部门规章
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8日 电力工业部发布) 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 (1997年 国家环保局发布) 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 (1985年 卫生部发布) 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shìgù)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1992年 卫生部发布) 31. 核事故(shìgù)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 (1995年 卫生部发布) 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 3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际协议等构成,旨在确保核能领域的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
其中,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法律1.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是我国核能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核设施的审批和监管、核事故应急等内容,为我国核能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框架。
2.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核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和效应评价等事项,为核能项目的环保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行政法规1.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是我国核能行业的重要行政法规,对核事故应急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该规定明确了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核设施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
2.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辐射防护领域的行政法规,对核能行业的辐射防护工作具有影响。
该条例规定了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保障核能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
三、部门规章1.核电厂安全规定核电厂安全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电厂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规定了人员资质要求、设备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内容,确保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2.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作出规定。
该规定要求核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加强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四、国际协议1.《核安全公约》《核安全公约》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制定的重要国际协议之一,我国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公约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核设施的审批监管等事项,为国际核安全事业的推进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框架。
2.《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国际协议,我国也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协定旨在减缓气候变化,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和环保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推动我国加快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
第四讲(民用核安全设备法规)
5.HAF602
目录 一.总则 二.机构及职责 三.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四.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五.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6.HAF603
目录 一.总则 二.机构及职责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四.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五.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四讲
民用核安全设备法规
1.结构
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0号 (HAF600) 2)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 定 (HAF601) 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HAF602) 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 (HAF603) 5)一些附件 · 许可证审批 · 进口单位注册 · 进口检验,等。
2.民用核设备(是不是民用核安全设备)
2008年1月1日起民用核设备已不限于核承 压包括机械、电气、仪控设备。
3.HAF600
目录 一.总则 二.标准 三.许可 四.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五.进出口 六.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八.附则
4.HAF601
美国核安全法规
美国核安全法规标准介绍一、美国核电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二、美国核电法规和标准简介2.1 原子能法(第一层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54年批准并公布,共有303条,分成20章。
原子能法是美国对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和军事用途管理的根本依据。
2.2 联邦法规(第二层次)(HAF)联邦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由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发布;第10部分是“能源”,它规定了和平利用原子能通用的和特殊的原则和准则,它在美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10部分“能源”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部分主要有:10CFR50“生产和应用设施的执照发放”的附录(15个)2.3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第三层次)(HAD)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整套的管理导则(RG)它提供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指导和可行的解决办法。
按照不同内容,将这些导则分为10个部分,涉及核电厂的内容编为第一部分,即RG.1。
如:RG.1.28《质量保证大纲要求(设计和建造)》;RG.1.38《轻水堆核电厂各物项的包装、运输、接受、贮存和装卸的质量保证要求》;RG.1.64《核电厂设计的质量保证要求》;RG.1.70《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等。
管理导则的其它部分为研究和试验反应堆、核燃料和物料设备、环境和厂址以及职业保健等。
2.4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技术文件(NUREG)(第四层次)(HAF·J)▲NUREG文件:美国核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反应堆管理局负责编制的技术文件;▲NUREG/CR文件:委托各种研究机构完成的技术文件。
NUREG文件和NUREG/CR文件属于建议性的参考文件;有时NUREG文件与R.G具有同样的作用:如“NUREG-0800”是《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审查大纲》,这是NRC 对申请者按照“R.G.1.70”《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的“初步/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进行审查的指导性文件。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核安全法规介绍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目的: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 核事故危害
– 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 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 理工作。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还制定了三项实施细则:
• 针对核电厂的安全审评制定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
• 针对研究堆核安全审评制定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规定》
• 针对核安全监督制定的《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条例和三项实施细则为国家核安全局执行审评、监督任务和行 政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 条例的管制范围:
• 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 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 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 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 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 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 国家对核材料实施许可证制度
•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和处置上述核材料的的部门必须
– 核安全监管当局对TUV的监督检验工作实施监督,并审核、认可 检验的结果。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日本
• 监管模式同美国和德国相似 • 日本核安全监管当局对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检验工作实
施监督,并审核、认可检验结果。
• 对于重要核承压设备制造和安装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焊接、无损检验等),由核安全监管当局授权“日 本发电技术检验协会”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督检验。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第二章 核安全法规(24-43页)
第2章核安全法规2.1核安全法规体系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分五个层次: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和参考性文件。
图2 1给出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的层次。
第一层次:国家法律图2 1中核安全法规体系的第一层次为国家法律,它包括:原子能法,环境保护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1.原子能法(草案)这是调整和促进原于能事业发展的法律文件,它既规定了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又规定了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是在原子能领域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
2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环境保护法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
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防止在核能开发、核技术应用及伴生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由于废气排放、废液排放、固体废物以及贯穿辐射造成的环境污染,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
第二层次:国务院行政法规图2 1中核安全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发的棱安全管理条例。
这些条例是规定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监督管理原则及程序等重大问题的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
目前为止,已经发布的核安全管理条例包括: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 001,1986年10月)这是国家核安全局成立(1984年)后由国务院颁发的第一项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是核安全部门对全国民用核设施执行核安全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
它既授权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民用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2核材料管制条例(HAF 50l,1987年6月)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国务院颁发此条例。
该条例规定国家对核材料实施许可证制度,并规定了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第一道屏障∶燃料元件包壳(锆合金) 第二道屏障∶反应堆压力容器 第三道屏障∶安全壳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一道屏障 燃料元件包壳(锆合金)
第二道屏障 反应堆压力容器
第三道屏障 安全壳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保证核安全的基本要素 〔2〕:
核能发电经过近40年的实践,特别是通过对美国三哩岛事故和前 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的反思,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和大量研究 成果的基础上,IAEA国际核安全咨询组于1988年发表了《核电安 全的基本原则INSAG-3》,并于1999发表了修订版《INSAG-12》。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4 严格遵照正确的、综合性的安全分析的结果来进行相关的设计、 建造、运行和维修活动。例如:电厂安全分析的结果与安全操作 的参数范围之间的关系。这个范围在相应的运行技术规格书中予 以界定,操作范围中极限参数的确定必须通过分析和验证。这些 分析和验证文件也被称为联接文件,基于概率论方法的安全分析 也应作为联接文件的分析方法,以确保操作极限确定时所涉及的 重要相关事项己被充分考虑。
1998年版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系列:
通用 核动力厂 研究堆 核燃料循环设施 放射性废物管理 核材料管制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
10个 4个 2个 1个 1个 2个 4个 (制订中)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 实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实 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
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国务院发布)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1. 引言核能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核能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规一体系是指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在内的一系列法规体系。
本文将对核安全法规一体系进行简要介绍。
2. 国际核安全法规在国际上,核安全法规主要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颁布。
IAEA 的核安全法规包括《核安全公约》、《核安全系列》等文件。
《核安全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核安全法规之一,其目的是确保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安全,促进国际核安全合作。
《核安全系列》则是IAEA发布的一系列核安全标准、指南和技术规范,用于引导各国开展核能安全工作。
3. 国内核安全法规3.1 核能安全法我国核能安全法是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法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核能安全法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管理、核安全监管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为保障核能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3.2 其他相关法规除了核能安全法,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包括《辐射防护法》、《核事故应急法》、《核安全领域国家标准》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主要涵盖了核设施安全、核材料运输、辐射防护、核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4. 核安全法规的重要性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核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1 保障公众安全核能事故的发生对公众安全和环境造成的威胁是巨大的。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确保核能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降低核事故的风险,保障公众的安全。
4.2 促进核能发展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在能源结构调整中具有重要地位。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提升核能行业的信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核能的发展。
4.3 加强国际合作核能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核能安全的水平。
5. 核安全法规的挑战与对策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法律法规-HAF31991及HAD3汇编核电厂质量保证法规和导则 精品
HAF003-1991及HAD003质量保证法规和导则目录 (2)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6)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22)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39)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62)HAD003/04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72)HAD003/05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80)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88)HAD003/07 核电厂建造期间中的质量保证 (99)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20)HAD003/09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137)HAD003/10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57)目录目录 (2)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6)1引言 (6)2质量保证大纲 (7)3组织 (8)4文件控制 (9)5设计控制 (9)6采购控制 (10)7物项控制 (11)8工艺过程控制 (12)9检查和试验控制 (12)10对不符合项的控制 (13)11纠正措施 (14)12记录 (14)13监查 (15)名词解释 (15)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22)1引言 (22)2.制定质量保证大纲的基本原则 (22)3制定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计划 (25)4制定质量保证大纲文件 (28)附录I质量保证大纲文件的结构和内容 (30)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39)1引言 (39)2构建质量保证组织、配备人员及编写文件的基本原则 (39)3营运单位的组织结构 (44)4电厂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组织 (45)5制造和建造单位质量保证组织 (45)6记录 (45)附录I质量保证大纲活动的构成 (45)附录II质量保证分大纲职能分工的确定 (48)附录III按工程项目构建的典型质量保证部门 (49)附录IV按职能构建的典型质量保证部门 (49)附录V检查和试验人员资格 (50)附录VI质量保证大纲监查人员的资格 (52)附录VII营运单位组织结构示例 (57)附录VIII电厂设计单位典型的工程项目组织结构 (59)附录IX制造单位典型的组织结构 (60)附录X建造单位典型的组织结构 (61)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62)1引言 (62)2采购计划的制订 (63)3采购文件的编审、分发和变更的管理 (64)4对物项和服务供方的选择 (65)5评标和签订合同 (65)6买方对供方工作的评价 (66)7买方的验证活动 (67)8不符合项的管理和纠正措施 (68)9物项或服务的验收 (69)10质量保证记录 (71)11采购大纲的监查 (71)HAD003/04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72)1引言 (72)2记录制度的建立 (72)3.记录分类 (72)4记录制度 (73)5记录的贮存、保管和保卫 (75)6检查 (76)附录I记录类型及保存分类 (76)HAD003/05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80)1引言 (80)2监查人员 (80)3监查管理 (81)4监查前的工作 (81)5监查的执行 (83)6监查后的工作 (83)7记录 (85)附录I根据工作内容制定的内部质量保证监查的典型计划 (85)附录II外部质量保证监查的典型计划 (86)附录III典型的对供方的综合监查日程 (86)附录IV质量保证监查提问单 (87)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88)1引言 (88)2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 (89)3设计输入的要求 (89)4设计过程的计划和实施 (90)5设计接口的管理 (91)6设计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联络 (92)7设计验证 (92)8文件管理 (95)9设计变更的管理 (95)10纠正措施 (95)11质量保证记录 (96)12监查 (96)附录I应制订设计质量保证程序的典型领域 (97)附录II典型的设计输入 (97)HAD003/07 核电厂建造期间中的质量保证 (99)1引言 (99)2总的要求 (99)3土壤、地基、混凝土和结构钢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103)4机械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108)5检测仪表和电气设备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113)6检查和试验结果的分析和评价 (116)附录I土壤、混凝土和结构钢典型材料要求和工艺过程中的试验要求 (117)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20)1引言 (120)2组织 (120)3制造工艺计划 (121)4文件管理 (122)5采购管理 (123)6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 (123)7检查和试验管理 (123)8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标定 (124)9制造装备的管理 (124)10装卸、贮存和运输 (124)11不符合项的管理 (125)12纠正措施 (125)13质量保证记录 (126)14监查 (126)附录I质量计划中应包括的资料清单示例 (126)附录II质量计划格式示例 (126)附录III车间工艺流程卡示例 (130)附录IV无损探伤报告示例 (131)附录V物项运输管理措施示例 (131)HAD003/09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137)1引言 (137)2调试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 (137)3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 (143)4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 (156)HAD003/10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57)1引言 (157)2采购管理 (157)3燃料组件设计管理 (158)4.燃料组件制造工艺控制 (160)5燃料组件的包装、运输和贮存 (161)6燃料组件在核电厂现场的收货检查 (161)附录I典型燃料组件设计中需特殊考虑的物项及其性能的示例 (161)附录II需要特殊考虑的工艺示例 (162)附录III燃料组件制造中的控制示例 (163)附录IV燃料组件标识制度示例 (163)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1991年修改)1 引言1.1 概述1.1.1 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
整理课件
1
目录
1. 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2. 我国主要的法律法规 3. 美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4. 法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5. 俄罗斯核安全法规体系 6. IAEA法规体系 7. 各国家核安全法规体系比较
整理课件
2
1、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核安全局开始对 核安全与辐射安全进行监管。基本建立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监 督管理体制和相关法规体系。
整理课件
6
1 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安全法规层次
整理课件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
民用核安全 设备监督管
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 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 应急管理条例
共和国核 材料管制
条例
放射性废物管 理条例
研
民
核
核
核
核
动
方
究
用
事
事
事
事
力
政
堆
核
故
故
故
故
厂
府
应
燃
辐
辐
医
的
营
对
急
料
射
射
学
分
运
核
计
循
应
应
应
级
单
动
划
环
急
急
急
导
位
力
和
设
时
时
准
则
的
厂
准
施
对
对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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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编号为:HAF·J HAB等。
如:HAF·J00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剂量评价HAF·J0002 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HAF·J0007 核电厂应急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价HAF·J0043 核事件分级手册HAF·J0045 质量保证分级手册HAF·J0053 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HAF·J0080 核电厂在役检查指南HAB·J0086—1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安全设计准则HAB·J0086—2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HAB·J0086—4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HAB·J0086—5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1、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a) 适用范围:核动力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其他需要严格监管的设施适用的阶段: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命过程b) 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核设施的安全c) 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安全许可证:《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其他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向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核批准获得建造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造。
核设施运行前应提交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获得装料、调试的批准文件,方可装料、调试、获得运行许可证后,才可运行。
d) 核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派出监督员执行安全监督,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停工令,营运单位必须执行。
2、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共7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评审工作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操纵员执照在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安全许可证。
厂址选定前6个月,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厂址选定后,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交建造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堆芯首次装料前12个月,交首次装料申请书及13个文件资料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12个月试运行后,交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退役活动前两年交退役申请书及3个文件资料。
3、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新版设计安全规定,新版设计安全规定包括:1.引言2.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3.安全管理要求4.主要技术要求5.核动力厂设计要求6.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有2个附件,1个附录附件Ⅰ、附件Ⅱ分别为“假设始发事件”和“多重性、多样性和独立性”,与规定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附录1为规定的补充和说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4、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修改的运行安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引言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3.人员的资格和培训4.核动力厂调试5.核动力厂运行6.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7.核动力厂修改8.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9.记录和报告10.定期安全审查11.退役5、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6、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法规及要求1)相关法规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0901)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2)范围民用核承压设备指:a)核动力厂及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b)包容反应堆的钢制安全壳、安全壳的钢衬里;c)包容放射性物质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d)其它需严格监督管理的承压设备。
核承压设备活动:从事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试验、检验、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动。
还适用于: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压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
3)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国家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核安全检查核设施运行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质保体系的控制4)资格许可制度资格证: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
取证:a)单位同时向主管部门及核安全局申请;b)由主管部门审查、评定;c)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其他部门核准;d)由国家核安全局发证。
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前三个月报核安全局,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范围内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
5)我院资格核电厂安全1、2、3级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研究堆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49-3堆按核电厂要求6)对核承压设备设计单位的安全监督质量保证方面主要检查:a)质量保证大纲的适用性、有效性;b)接口管理;c)质量保证组织机构、人员职能、权限、行使职能;d)大纲程序的完整性及其实施情况;e)设计修改与变更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f)其他设计控制措施设计活动的检查:a)承压设备类别和安全等级与规范和标准的一致性;b)压力边界结构的完整性和超压保护装置的设置;c)设计中是否考虑断裂设计、抗震设计和压力边界在各工况下、可能引起的破坏;d)事故工况下设备的可运行和功能能力;e)设备的可检测和可维修性。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HAF001/01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3年修改)HAF001/01/01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001/02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5年修改)HAF001/02/01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1/02/02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1/02/03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124号发布)HAF002/01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修改)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年修改)HAF103/01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5年修改)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