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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2019年整理】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由于《原子能法》至今尚未颁布,在核领域的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是目前我国核领域的唯一法律。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条例: 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
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 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 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 料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 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 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 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
规章制度。 核安全部门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
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这些要求 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 相矛盾。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 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 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 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引言核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重要议题,保障核能安全与防止核材料的非法获取和使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核能行业,各国通过制定和执行核安全法规来确保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核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性和国际上常见的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规的重要性核安全法规是保障核能活动安全性的重要工具。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1.设定核能活动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核能相关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符合国际标准;2.确保核能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促进核能行业的公平竞争和良好发展;3.预防核事故和核泄漏的发生,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4.防止核材料的非法获取和使用,减少核恐怖主义的威胁;5.促进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推动核能安全的发展。

国际核安全法规体系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核安全法规,用于指导和规范核能活动。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核安全法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负责促进核能合作和安全的国际组织。

IAEA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法规,用于指导核能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法规包括:•IAEA核安全标准(Safety Standards):包括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指南,用于确保核能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符合最高标准。

•IAEA核安全公约:是国际社会关于核安全的基本条约,旨在加强核材料的安全管理和防止核恐怖主义的威胁。

国家核安全法规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核安全法规用以保障国内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以下列举了一些国家常见的核安全法规:•美国《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美国的核能法规体系由联邦立法和行政规定组成,用以监管美国的核能活动,并确保核能设施的安全。

•日本《核安全基本法》(Basic Act on Nuclear Energy Safety):该法规旨在促进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防止核辐射对公众和环境的危害。

•法国《原子能及辐射防护法》(Atomic Energy and Radiation Protection Act):法国的核安全法规涵盖了核能活动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1)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1)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 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 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 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 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 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和导则体系由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和参考性文件组成。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 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公布,具 有法律约束力;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 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第五章 核材料帐务管理 第六章 核材料衡算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第八章 附则
五.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 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 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 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 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的方针。
第四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 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三.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是指为保障核能安全和防止核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核能是一种高风险的能源,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其安全性。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是这些措施的基础。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包括国际、国家和地方三个层面。

国际层面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主要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制定,包括《核安全公约》、《核安全条约》等。

这些法规标准是全球范围内保障核能安全的基础。

国家层面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主要由各国政府制定,包括核能安全法、核能安全条例等。

这些法规标准是各国保障核能安全的基础。

地方层面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主要由各地政府制定,包括核能安全管理规定、核能安全监管规定等。

这些法规标准是各地保障核能安全的基础。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公众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

政府应该加强对核能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企业应该严格遵守法规标准,科研机构应该加强核能安全技术研究,公众应该加强对核能安全的了解和参与。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是保障核能安全的基础,各方应该共同努力,确保核能安全。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际协议等构成,旨在确保核能领域的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

其中,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法律1.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是我国核能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核设施的审批和监管、核事故应急等内容,为我国核能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框架。

2.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核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和效应评价等事项,为核能项目的环保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行政法规1.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是我国核能行业的重要行政法规,对核事故应急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该规定明确了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核设施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

2.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辐射防护领域的行政法规,对核能行业的辐射防护工作具有影响。

该条例规定了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保障核能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

三、部门规章1.核电厂安全规定核电厂安全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电厂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规定了人员资质要求、设备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内容,确保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2.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作出规定。

该规定要求核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加强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四、国际协议1.《核安全公约》《核安全公约》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制定的重要国际协议之一,我国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公约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核设施的审批监管等事项,为国际核安全事业的推进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框架。

2.《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国际协议,我国也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协定旨在减缓气候变化,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和环保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推动我国加快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 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 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 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 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 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 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 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 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 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 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核安全法规结构
(人大) 原子能法 条例 规定 导则 工业规范标准 (NNSA)HAF (国务院)HAF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NNSA)HAD 非强制性
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
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由它产 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 触。 由于《原子能法》至今尚未颁布,在核领域的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是目前我国核领域的唯一法律。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 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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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核能是现代工业和生活的重要能源,但是核能的应用和发展必须伴随着核安全的保障。

为了保障核能的安全利用,我国制定了一套完整、严格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是我国核能安全管理的基石,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从根本上要求核能的安全运用,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

在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中,主要包括:我国“核设施和辐射环境监管条例”、《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条例》、我国核安全法等一系列法规规定。

我国核设施和辐射环境监管条例是我国核设施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核设施的建设、运营、退役和核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辐射环境的保护要求。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核设施安全运用,防止核事故的发生。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另一部重要法规,主要规定了辐射源的管理、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障措施、核与辐射事故的管理、核和辐射环境监测及报告等内容。

该法规要求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对核和辐射事故实行及时、透明的报告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此外,我国核安全法也是推动核安全的重要法规,该法规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核与辐射安全控制等方面,全面指导并规范核能的合理、安全、高效利用。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全国性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平台,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际企业的合作机制,加强核安全业务人员的培训,加大核安全科研、技术研发等领域的投入。

总之,我国的核安全法规系统覆盖了核设施、辐射环境、核材料的安全保障措施等核与辐射相关领域,在加强核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协作的同时,为民众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保障权益。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法律1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发布
行政法规5项: 1.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
4
1 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 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5、《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007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纵向上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技术文件等 不同层次;
横向上由通用系列(HAF0)、核动力厂系列(HAF1)、研究 堆系列(HAF2)、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放射性废物 管理系列(HAF4)、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民用核承压设 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等法规体系。
3
1 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放射性废物管 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 放射性物品运输 和国民用核 电磁辐射污染 安全监管条例 设施设备安 控制管理条例 全监督管理 条例
8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动力厂址选 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设 计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 行安全规定
研究堆设计和 运行安全规定
民用核燃料循环 设施安全规定
民用核设施质量 保证安全规定
无 线 电 广 播 电 磁 环 境 辐 射 防 护 导 则
微 波 通 讯 电 磁 环 境 辐 射 防 护 导 则
电 视 电 磁 辐 射 防 护 导 则
雷 达 电 磁 环 境 辐 射 防 护 导 则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安全的总体法律基础,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要求、核安全责任和管理体制、核安全监督和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辐射防护的法律基础,规定了辐射的基本概念、辐射防护的原则、辐射监测、辐射源的管理和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3. 《核电厂安全条例》:规定了核电厂设立、建设、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核电厂的安全设计、设备的安全防范、核电厂运行的安全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4. 《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制度,包括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存储、运输、处理、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5.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条例》: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基本制度,包括核电站、放射性物质和辐射设备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相关规定,如《辐射防护规则》、《核反应堆厂房地震安全评价技术导则》、《核安全与应急管理规定》等,构成了我国的完整的核安全法规
体系。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核能是一种重要的清洁能源,然而核能的开发和应用也伴随着核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核活动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本文将介绍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核安全法规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主要负责推动和协调全球核能安全事务的机构。

IAEA颁布了众多的核安全标准和指南,包括《核安全条约》、《放射源安全指南》等。

这些标准和指南提供了全球核能活动的安全框架,帮助各国监管和控制核能活动。

二、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中国也有一套完整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中国制定的核能监管法规包括《核安全法》、《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

这些法规为核能活动的开展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三、国外核安全法规体系1.美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美国核能监管委员会(NRC)是负责推动和监管美国核能安全的机构。

美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美国能源法》、《核反应堆安全法》等。

这些法规将核能安全监管、核设施安全和核废料管理等方面纳入监管范畴,确保核能的安全运行。

2.日本核安全法规体系日本核能安全委员会(NSC)负责推动和监管日本的核能安全事务。

日本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核能安全基本法》、《核废料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核能活动的环境保护、辐射监测、核设施安全等要求,保障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3.德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德国环境部门负责推动和监管德国的核能安全事务。

德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德国原子能法》、《核反应堆安全法规》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核能活动的许可制度、事故应急管理等要求,确保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四、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的比较虽然各国的核能发展水平和法规体系不尽相同,但是本质上都致力于保障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法规范围:国内核安全法规普遍包含核能发展全过程的监管,而国外核安全法规多从核设施、核废料管理等细分领域进行监管。

-法规层次:国外核安全法规相对较为细化,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规和规章。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3页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3页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法规体系法规体系表核安全领域的法规体系各部委批准发布的政法规的术要求的全技术管的技术实施细则行政管理理规定的提出指规定技术要求导的技制定的核术文件安全导则二、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6.《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7.《放射环境管理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三、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四、国际公约及有关文件1.核安全公约(1994)2.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1997)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5.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6.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使用手册五、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20100531)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20100531)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法规体系法规体系表核安全领域的法规体系各部委批准发布的政法规的术要求的全技术管的技术实施细则行政管理理规定的提出指规定技术要求导的技制定的核术文件安全导则二、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2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制条例》(1986/10/29)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6/15)及其实施细则;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8/4)及其实施细则;5.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7/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5/9/14)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8.《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7/16)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2002/10/8)三、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8/2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0/9/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2/22)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2/28)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7/1)及其修正案四、国际公约及有关文件1.核安全公约(1994)2.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1997)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5.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公约(1980)6.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使用手册五、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多层屏障
第一道屏障∶燃料元件包壳(锆合金) 第二道屏障∶反应堆压力容器 第三道屏障∶安全壳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一道屏障 燃料元件包壳(锆合金)
第二道屏障 反应堆压力容器
第三道屏障 安全壳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保证核安全的基本要素 〔2〕:
核能发电经过近40年的实践,特别是通过对美国三哩岛事故和前 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的反思,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和大量研究 成果的基础上,IAEA国际核安全咨询组于1988年发表了《核电安 全的基本原则INSAG-3》,并于1999发表了修订版《INSAG-12》。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4 严格遵照正确的、综合性的安全分析的结果来进行相关的设计、 建造、运行和维修活动。例如:电厂安全分析的结果与安全操作 的参数范围之间的关系。这个范围在相应的运行技术规格书中予 以界定,操作范围中极限参数的确定必须通过分析和验证。这些 分析和验证文件也被称为联接文件,基于概率论方法的安全分析 也应作为联接文件的分析方法,以确保操作极限确定时所涉及的 重要相关事项己被充分考虑。
1998年版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系列:
通用 核动力厂 研究堆 核燃料循环设施 放射性废物管理 核材料管制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
10个 4个 2个 1个 1个 2个 4个 (制订中)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 实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实 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
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国务院发布)

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核安全法规体系是指以核安全法律法规为核心,辅以配套的规章、标准、规范等文件,形成的一整套用于指导和管理核能安全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核能安全、防范核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核安全法规的重要性、核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核安全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核安全法规的进一步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核安全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核能是一种高风险的能源形式,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建立健全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是保障核能安全的基础和前提。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核能领域的各项活动,明确各方责任,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核安全水平。

核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核安全的法律责任、核安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等。

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核能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核安全的最高原则是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核能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可行的要求等。

核安全的法律责任是指在核能活动中,违反核安全法规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核安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是指国家对核能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和措施,包括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核安全的许可和审批制度等。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核能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核安全监管机构,加强了对核能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实施核安全法规的过程中,我国还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核安全事务,提高了核安全水平。

然而,核安全法规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还不够完善,有些法规的内容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其次,核安全法规的执行和监管还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核能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另外,随着核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核安全法规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1. 引言核能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核能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规一体系是指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在内的一系列法规体系。

本文将对核安全法规一体系进行简要介绍。

2. 国际核安全法规在国际上,核安全法规主要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颁布。

IAEA 的核安全法规包括《核安全公约》、《核安全系列》等文件。

《核安全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核安全法规之一,其目的是确保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安全,促进国际核安全合作。

《核安全系列》则是IAEA发布的一系列核安全标准、指南和技术规范,用于引导各国开展核能安全工作。

3. 国内核安全法规3.1 核能安全法我国核能安全法是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法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核能安全法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管理、核安全监管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为保障核能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3.2 其他相关法规除了核能安全法,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包括《辐射防护法》、《核事故应急法》、《核安全领域国家标准》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主要涵盖了核设施安全、核材料运输、辐射防护、核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4. 核安全法规的重要性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核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1 保障公众安全核能事故的发生对公众安全和环境造成的威胁是巨大的。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确保核能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降低核事故的风险,保障公众的安全。

4.2 促进核能发展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在能源结构调整中具有重要地位。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提升核能行业的信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核能的发展。

4.3 加强国际合作核能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核能安全的水平。

5. 核安全法规的挑战与对策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核安全法规体系是指国际和国内针对核能和核材料安全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和国际公约等文件。

核安全法规体系通常包括核安全立法、核安全监管和核安全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核安全法规体系的详细介绍:一、核安全立法核安全立法是各国为确保核能和核材料的安全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

各国在核能利用和核材料管理方面都有自己的立法,这些法律涵盖了核能利用、核材料管理、辐射管理、核事故应急等内容。

核安全立法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核能和核材料的安全运行,预防核辐射和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和环境的安全。

国际上,有一些核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如《核不扩散条约》和《核事故应急公约》等。

这些公约通过制定国际法律框架,为各国间的核安全合作提供了基础,并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来执行公约内容。

在中国,核安全立法主要由《核安全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组成。

《核安全法》于2024年1月施行,是中国关于核能和核材料安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安全措施和责任义务等内容,为中国核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核安全监管核安全监管是指国家对核能和核材料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核安全监管的目标是确保核能和核材料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核活动、核泄漏和核事故的发生。

国际上,核安全监管机构主要由各国核能监管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组成。

IAEA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全球的核安全合作和监督,通过核检查、技术支持和信息共享等方式来推动国际核安全。

在中国,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是国家原子能机构(NNSA)。

NNSA负责制定核能和核材料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监管核能和核材料活动的安全性,组织核安全培训和技术支持等。

此外,各省级政府也设有自己的核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协助国家核安全监管工作以确保地方核能和核材料活动的安全。

三、核安全标准核安全标准是为核能和核材料活动中的安全性要求所制定的规范文件。

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
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HAD系列约70个导则
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
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HAD101/12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
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
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HAB·J0086—2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
HAB·J0086—4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
HAB·J0086—5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
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
1、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
主要内容包括:
a)适用范围:核动力厂
HAF001/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HAF001/0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HAF002/0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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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0xx/yy/zz—-通用系列HAF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编号为:HAF·JHAB等。

如:HAF·J00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剂量评价HAF·J0002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HAF·J0007核电厂应急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价HAF·J0043核事件分级手册HAF·J0045质量保证分级手册HAF·J0053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HAF·J0080核电厂在役检查指南HAB·J0086—1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安全设计准则HAB·J0086—2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HAB·J0086—4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HAB·J0086—5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1、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a)适用范围:核动力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其他需要严格监管的设施适用的阶段: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命过程b)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核设施的安全c)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安全许可证:《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其他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向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核批准获得建造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造.核设施运行前应提交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获得装料、调试的批准文件,方可装料、调试、获得运行许可证后,才可运行。

d)核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派出监督员执行安全监督,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停工令,营运单位必须执行。

2、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共7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评审工作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操纵员执照在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安全许可证.厂址选定前6个月,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厂址选定后,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交建造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堆芯首次装料前12个月,交首次装料申请书及13个文件资料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12个月试运行后,交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退役活动前两年交退役申请书及3个文件资料.3、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新版设计安全规定,新版设计安全规定包括:1.引言2.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3.安全管理要求4.主要技术要求5.核动力厂设计要求6.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有2个附件,1个附录附件Ⅰ、附件Ⅱ分别为“假设始发事件”和“多重性、多样性和独立性",与规定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附录1为规定的补充和说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4、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修改的运行安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引言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3.人员的资格和培训4.核动力厂调试5.核动力厂运行6.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7.核动力厂修改8.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9.记录和报告10.定期安全审查11.退役5、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6、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法规及要求1)相关法规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0901)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2)范围民用核承压设备指:a)核动力厂及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b)包容反应堆的钢制安全壳、安全壳的钢衬里;c)包容放射性物质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d)其它需严格监督管理的承压设备。

核承压设备活动:从事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试验、检验、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动。

还适用于: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压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

3)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国家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核安全检查核设施运行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质保体系的控制4)资格许可制度资格证: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

取证:a)单位同时向主管部门及核安全局申请;b)由主管部门审查、评定;c)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其他部门核准;d)由国家核安全局发证。

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前三个月报核安全局,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范围内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

5)我院资格核电厂安全1、2、3级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研究堆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49-3堆按核电厂要求6)对核承压设备设计单位的安全监督质量保证方面主要检查:a)质量保证大纲的适用性、有效性;b)接口管理;c)质量保证组织机构、人员职能、权限、行使职能;d)大纲程序的完整性及其实施情况;e)设计修改与变更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f)其他设计控制措施设计活动的检查:a)承压设备类别和安全等级与规范和标准的一致性;b)压力边界结构的完整性和超压保护装置的设置;c)设计中是否考虑断裂设计、抗震设计和压力边界在各工况下、可能引起的破坏;d)事故工况下设备的可运行和功能能力;e)设备的可检测和可维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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