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我国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详解
核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
核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核安全是保障和促进核能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的总称。
核能是一项重要的能源,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
因此,制定和实施核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对于确保核能的安全运行,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监管措施以及其重要性等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节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法律法规是指为维护核能安全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
在国际层面上,核安全法律法规主要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的《核安全公约》、《核事故通报和国际核能事件分级规则》等文件构成。
而在国内层面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来保障核能的安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核能安全的要求和标准,为核能的发展和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第二节核安全监管措施核安全监管措施是指在核能发展和运行过程中,为确保核能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核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监测和评估、制定和执行安全控制措施等。
在国际层面上,核安全监管措施由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和国家共同制定和执行。
而在国内层面上,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核安全监管体系,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核能运行单位及相关机构进行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同时,加强核能安全人员培训,提高核安全监管的水平和能力,确保核能的安全发展和运行。
第三节核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的重要性核能的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核能发展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或泄漏,会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核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从源头上减小核安全风险,确保核能的平稳、安全运行。
其一,核能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可以保障核能的技术安全。
通过制定安全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规范核能的设计、建设、使用和退役等环节,确保核能设施的安全性。
同时,通过加强对核能设施的审批和监管,强化对核能技术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核能技术的安全保障水平。
要点第1部分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部分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概述一、核安全法律法规的概述● 核安全确切含义在不同的管理层次、工业领域、知识语境下存在多种说法。
● 核安全理解为核与辐射安全的简称。
● 核与辐射安全包括:设施安全、辐射安全。
● 设施安全主要是针对受控核裂变及其产生的放射性物质的控制,即:1)临界安全;2)链式反应及其后果控制;3)链式反应所产生的放射性物质的控制。
● 辐射安全是针对既有或瞬发放射性的控制。
● 核安全监管包括:1)核设施安全监管;2)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 3)辐射安全监管; 4)放射性环境监测。
●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效力应该分为三个层次,如图所示。
●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三个层次列表:序号名称批准者发布者举例1核安全有关法规人大委员会国家主席令《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制定中); 《核安全法》(制定中)。
2核安全行政条例国务院常委会国务院令《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单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电磁污染防治条例》(制定中)3 部门规章或重要国家标准国务院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核安全部门规章按照设施及专业领域从0~10分为11个系列。
● 核安全部门规章11个法规系列囊括了核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0 ——通用系列;1 ——核动力厂系列;2 ——研究堆系列;3 ——非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4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 ——核材料管制系列;6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7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8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9 ——电磁辐射污染控制系列;10 ——环境辐射监测系列。
● 核安全管理文件在核安全监管实践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注核工程师制度也来自于此);2)《核安全政策声明——新建核电厂设计中的几个重要安全问题》(内容进入《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3)《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福岛核事故发布)。
《核安全法规介绍》课件
《核安全法规介绍》课件课程目标:1. 了解核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2. 掌握我国核安全法规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3. 了解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4. 了解核事故应急和核安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核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一、核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1. 核安全法规的定义2. 核安全法规的分类3. 核安全法规的特点二、核安全法规的重要性1. 保障核安全的基石2.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3. 促进核能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二部分: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一、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结构1. 核安全法律2. 核安全行政法规3. 核安全部门规章4. 核安全规范性文件二、我国核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1. 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2. 核物质管制和核废物管理3. 核事故应急4. 核安全信息公开5. 核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责第三部分: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一、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1. 核设施安全监管2. 核物质安全监管3. 核废物安全监管4. 核事故应急监管5. 核安全信息公开监管二、核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1. 预防核事故的发生2. 确保核安全监管的有效性3. 促进核能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部分:核事故应急和核安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一、核事故应急的规定1. 核事故应急的组织体系2. 核事故应急的响应程序3. 核事故应急的救援措施二、核安全信息公开的规定1. 核安全信息公开的内容2. 核安全信息公开的程序3. 核安全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方式总结:通过本课件的学习,使大家了解核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掌握我国核安全法规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了解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以及核事故应急和核安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核安全意识,为我国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科学性评估与解决方案:1. 科学性评估内容准确性:课件内容是否基于最新的核安全法规和实际情况?信息更新:课件信息是否及时更新,反映了最新的法规变动和科学进展?数据来源:引用的数据和案例是否来自可靠的官方或科学资源?逻辑性:课件内容的组织结构是否合理,逻辑清晰?实例适用性:所举案例是否恰当,是否能够有效地说明问题?2. 解决方案确保内容准确性:定期审查和更新课件内容,确保与最新的核安全法规保持一致。
核辐射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
核辐射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核辐射是一种具有高能量的电磁波或粒子辐射,它对人体和环境都具有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核辐射安全。
本文将探讨核辐射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核辐射的危害与防护核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辐射病、癌症和遗传突变等。
为了减少辐射对人体的伤害,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主要包括:限制辐射源的使用和接触、减少辐射剂量、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各国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这些防护措施,确保核辐射的安全使用。
二、国际核辐射安全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核能的和平利用。
IAEA制定了一系列的核辐射安全标准,旨在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核辐射的危害。
这些标准包括核安全基本原则、辐射防护标准、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等。
各国在制定和完善本国的核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时,通常会参考和借鉴这些国际标准。
三、国内核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核辐射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核辐射活动。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主要用于管理放射性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
该法律规定了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处置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和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于2017年颁布实施,是中国核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核安全的组织体系和责任、核安全的监督和检查等内容。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核辐射安全管理,提高了核辐射安全水平。
四、核辐射安全管理的挑战与前景随着核能的广泛应用和核技术的快速发展,核辐射安全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方面,核能的和平利用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也增加了核辐射的风险。
另一方面,核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应用,使得核辐射的类型和剂量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对核辐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 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公布,具 有法律约束力;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 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安全法规结构
(人大) 原子能法 条例 规定 导则 工业规范标准 (NNSA)HAF (国务院)HAF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 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 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 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 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 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 等活动。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 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 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 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 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 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
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一、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法律法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由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核安全部门的部门规章等组成。
二、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三个层次: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1,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
由它产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在核领域,第一层次的属于国家法律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它是我国核领域唯一的法律。
2,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在该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属于国务院条例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规章制度。
对于核安全部门,第三层次属于部门规章级别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
对于上述的部门规章,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相关条例相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违背。
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此外,核安全部门还指定与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相对应的支持性部门规章,包括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两种,其层次低于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
核安全导则是指导性和推荐性的,描述执行核安全技术要求行政管理规定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在执行中可采用该方法和程序,也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方法和程序。
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表明核安全当局对具体技术或执行管理问题的见解,在应用中参照执行。
同时,在核安全领域还应用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应用大量的国际标准等,这些也属于第三层次。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HAF002
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采取核事故应急对 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 (四)烟羽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放射性烟云引起 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 (五)食入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食入放射性污染 的水或者食物引起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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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方案(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 划,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报国务 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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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场外应急计划的内容
(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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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准备
–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 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 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包括场内、场外和国家核 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 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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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目的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 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 适用范围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 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 应急管理工作。
• 管理方针
–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 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核安全法释义
核安全法释义1. 引言核能作为一种高能源密度和低碳排放的能源形式,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核能的利用也带来了核安全的风险。
为了保障核能的安全利用,各国普遍制定了核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核安全法进行释义,详细解读其涵义和内容。
2. 核安全法的定义核安全法是一种国家立法行为,旨在确保核能的安全利用,预防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核安全法是国家对核能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基础,为核能领域的各项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3. 核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核安全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核安全管理体制核安全法对核能安全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建立核安全机构和组织,明确各级核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制定核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核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核能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3.2 核安全监督和执法核安全法对核能活动的监督和执法进行了规定。
核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核能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核安全执法机构负责对核能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核安全监督和执法的目的是保障核能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3 核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核安全法对核能活动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核安全标准是核能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包括核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核安全技术要求是核能活动中必须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核材料的保护、核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3.4 核事故应急和救援核安全法对核事故应急和救援进行了规定。
核事故应急是指在核能活动中发生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救援行动,旨在减少事故对人民的伤害和环境的污染。
核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提高应急和救援能力。
4. 核安全法的意义和作用核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核能的安全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4.1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核安全法的实施可以预防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际协议等构成,旨在确保核能领域的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
其中,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法律1.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是我国核能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核设施的审批和监管、核事故应急等内容,为我国核能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框架。
2.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核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和效应评价等事项,为核能项目的环保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行政法规1.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是我国核能行业的重要行政法规,对核事故应急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该规定明确了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核设施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
2.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辐射防护领域的行政法规,对核能行业的辐射防护工作具有影响。
该条例规定了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保障核能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
三、部门规章1.核电厂安全规定核电厂安全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电厂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规定了人员资质要求、设备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内容,确保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2.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作出规定。
该规定要求核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加强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四、国际协议1.《核安全公约》《核安全公约》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制定的重要国际协议之一,我国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公约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核设施的审批监管等事项,为国际核安全事业的推进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框架。
2.《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国际协议,我国也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协定旨在减缓气候变化,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和环保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推动我国加快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
核安全法规介绍
核安全法规介绍概述核安全是一个涉及国家安全和全球安全的重要领域。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确保核能利用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国际上常见的核安全法规,并对其内容和重要性进行解析。
国际核安全法规1.核不扩散条约(NPT)核不扩散条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核安全法规之一。
它于1970年签订并于1975年生效。
核不扩散条约的目的是防止核武器的扩散,并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
该条约规定核武器拥有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核武器、核材料和核技术的非法传播。
核不扩散条约的签署国和加入国承诺不通过核扩散的方式获取核武器,同时有权利和义务发展和使用核能。
该条约设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的监管机构,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与核材料的监督。
2.联合国核安全公约联合国核安全公约(CNS)是国际上关于核能与核材料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公约于2005年生效,旨在加强国际核安全合作,预防核材料的非法获得和利用,防范核恐怖主义。
核安全公约要求签署国制定、实施和维护符合国际标准的核安全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框架。
同时,该公约还要求加强核材料的安全管理、提高核设施的安全性、加强核安全培训与技术合作等。
3.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推动和监督国际核能的和平利用,并负责核安全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IAEA的主要任务包括核材料监督,核设施安全评估,核材料的非扩散和核能安全的技术合作。
该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标准和指南,涵盖核材料的安全管理、核设施的设计和运行、核辐射防护等方面。
4.国际核事故应对公约国际核事故应对公约是国际上专门处理核事故的法规。
该公约于1986年签署并于1987年生效,其目的是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应对核事故,并减少核事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根据公约规定,签署国应当建立国家应急响应机制,并进行核事故的预防、监测、评估和应对。
公约还要求签署国进行核安全文化的建设,提高公众和工作人员的核安全意识。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截至2000年12月31日)Ⅰ. 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Ⅲ. 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8.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9.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20.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1.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2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2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卫生部发布)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卫生部发布)3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1995年卫生部发布)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Ⅵ. 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通用系列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002/03)(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4.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002/04)(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992年6月24日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7.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8.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9.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0.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2.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4.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5.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10)(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6. 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7. 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动力厂系列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年4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1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101/05)(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4. 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5.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6.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HAD101/10)(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8.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1)(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2/05)(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6.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102/08)(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0.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2.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102/13)(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3.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102/14)(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4.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102/15)(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5.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1)(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6.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2)(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7.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103/03)(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8.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9.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2.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103/09)(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5.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HAD301/03)(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6.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7.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9.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HAD401/03)(1997年2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0.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1.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HAD401/05)(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2.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核材料管制系列63.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02)(1998年4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一、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法律法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由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核安全部门的部门规章等组成。
二、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三个层次: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1,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
由它产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在核领域,第一层次的属于国家法律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它是我国核领域唯一的法律。
2,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在该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属于国务院条例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规章制度。
对于核安全部门,第三层次属于部门规章级别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
对于上述的部门规章,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相关条例相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违背。
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此外,核安全部门还指定与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相对应的支持性部门规章,包括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两种,其层次低于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
核安全导则是指导性和推荐性的,描述执行核安全技术要求行政管理规定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在执行中可采用该方法和程序,也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方法和程序。
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表明核安全当局对具体技术或执行管理问题的见解,在应用中参照执行。
同时,在核安全领域还应用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应用大量的国际标准等,这些也属于第三层次。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20100531)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法规体系法规体系表核安全领域的法规体系各部委批准发布的政法规的术要求的全技术管的技术实施细则行政管理理规定的提出指规定技术要求导的技制定的核术文件安全导则二、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2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制条例》(1986/10/29)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6/15)及其实施细则;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8/4)及其实施细则;5.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7/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5/9/14)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8.《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7/16)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2002/10/8)三、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8/2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0/9/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2/22)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2/28)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7/1)及其修正案四、国际公约及有关文件1.核安全公约(1994)2.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1997)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5.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公约(1980)6.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使用手册五、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核安全法律法规
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法律法规1. 引言核安全是指确保核能利用过程中,核物质和核设施不会被非法获取、利用或泄露导致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法律法规。
核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保障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法律法规来管理和保护核能和核设施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核安全领域的常见法律法规。
2. 核安全国际法律法规2.1《核能安全公约》《核能安全公约》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制定的一个国际法律文件,于1994年通过。
该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核能的和平利用和防止核事故的发生。
公约的内容包括核安全评估、核安全监管、核材料的物理保护、核设施的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等方面的规定。
2.2《禁止核试验条约》《禁止核试验条约》是一项禁止进行一切形式的核试验的国际法律条约。
该条约于1996年签署并于1996年生效。
各签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核试验,并同意接受国际监督和核查机制。
该条约的目的是通过全面禁止核试验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3. 核安全国内法律法规3.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规定了核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包括核安全的组织管理、核安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核辐射环境的保护、核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的实施对于保障我国核能安全和核设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的目的是加强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法律规定了放射性污染的监测、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于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3.3《核材料、核装置和核技术出口管制法》《核材料、核装置和核技术出口管制法》是中国政府为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防止核材料和核技术扩散的决议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对核材料、核装置和核技术出口的管理制度,以及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准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1核安全相关法律
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 个层次的规章制度。对于核安全部门,第三层次属于部门规 章级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 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对于上述的部门规章,是强 制性的,必须执行。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相关条例相矛盾 ,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违背。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 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国务院批准国务 院令发布
国务院条例
各部委批准 和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国务院条例 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 实施细则及 政管理规定 其附件
核安全导则
2013-6-14 大亚湾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核安全法规技 术文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 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对应的,分为 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各部 委部门规章三个层次。
1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1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5、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摘录 ) 17、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三部分
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此外,核安全部门还制定与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 理规定相对应的支持性部门规章,包括核安全导则和 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两种,其层次低于国务院条例 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 理规定。核安全导则是指导性和推荐性的,描述执行 核安全技术要求行政管理规定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在 执行中可采用该方法和程序,也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方 法和程序。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表明核安全当局对具 体技术或行政管理问题的见解,在应用中参照执行。 同时,在核安全领域还应用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也应用大量的国际标准等,这些也属于第三层次 。
核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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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 全监督权。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 施安全监督。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 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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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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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目的: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 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 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范围: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 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 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 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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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办法
持有核材料达到以下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 任何量的钚 大于或等于3.7x1013贝可(1000居里)的氚 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以锂-6量计)
持证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核材料, 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和分析测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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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单位应 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பைடு நூலகம்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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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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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塑像,×年拆除后将混凝土底座框架移至广场前 传达室北侧放置,其后又将一台钢制密封过滤容器 置于框架内。该位置是一个过往人员休息和交谈的 方便场所。 ×月院安防部门筹建时,因怀疑钢制密封过滤容器 来自作过天然铀试验的实验室,对混凝土底座框架 进行放射性污染监测,意外发现该处有异常辐射, 其γ 照射率为(2.58~5.16)×10-9C•kg-1•s-1。 ,但将该容器移至它处进行γ 辐射监测时,发现为 本底水平,证实该容器无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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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如何安全贮存、保管和使用放射源?
2.放射源转移时,应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3.发生α 放射性污染事故后,如何防止 污染扩散?
14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如何加强放射源的安全
管理,如何安全贮存、保管和使用放射 源,确保放射源的安全; 当需要进行放射源的转移时,如何防止 放射源撒落,造成环境污染; 当已经发生α 放射性污染后,应该采取 哪些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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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装置事故的问题与考点
二、从事故看,运行管理上应作那些改进 ——明确辐照装置决不能带病运行* ——强调完善和遵守规章制度 ——培训和强化安全文化(目前是最时髦的) ——经常性安全检查 ——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要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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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0】意外γ 辐射源照射事件1/2
某研究设计院于×年春在办公大楼前广场建造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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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直接原因
3.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管理不善的事故最多,管理不善界定为:缺乏 对设备的维护、维修,安全职责不清,防护规程不 完善和缺乏检查等 ●丢源事故中,很多属于对源管理职责不清和缺 乏检查或检查(或对检查结果的处理)不严肃 ●领导失职表现为:无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用 临时工不教育,长期不明确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不 作安全检查 ●操作人员过失表现为:操作人员不小心或按计 划和规程执行中出现偏差所造成的事故 ●技术事故:以设备意外为主,突出在测井中, 源被卡在井中无法打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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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137Cs源破损所致污染事件-2
实验队通知剂量员来检查,才发现源玻璃封嘴已被挤
破,铯粉洒落。 污染最严重的地方是爆轰控制室和通风间,经人员粘 带,610主实验室和612辅助实验室也受到了污染,地 表的β 污染水平为14~70Bq•cm2。 爆室虽经清理,但辐射仍高于本底水平,后用10cm铅 套将探头屏蔽起来,才开始试验。
加工、安装时要保证质量,特别要确保放射源 升降自如,防止卡源。 2.对辐照装置或刻度装置应经常检查和维修, 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 预案。一旦发生故障要及时上报,并根据应急 预案妥善处理。 4.进行故障排除时,操作人员应使用长柄工 具,操作时远离放射源,尽量缩短操作时间, 并携带剂量报警器,控制受照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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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1)有专用的剂量仪表刻度室;
(2)有安全操作规程; (3)工作人员熟悉刻度源的性能指标和物理 状态; (4)进行必要的冷试验; (5)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2.当发生液体放射源泄漏事故时,应该启动 事故应急预案,迅速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 染区,进行污染处理,处理中产生的放射性废 物按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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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137Cs源破损所致污染事件-1
某厂曾于×年从苏联进口一铯标准源,源活度为
3.7×106Bq粉末状。源结构是在玻璃容器内装入铯粉, 再用烧融法封口,无金属外包装。平时用棉花包裹后 放在铅罐内,存放在源库内,一直未使用。 ×年×月做地下爆轰试验时,实验队将源借去后放在 610爆轰主实验室通风间内,每天数次从铅罐中取出 拿到距该实验室100m处的地下爆室内标定探头。 每次放回铅罐时,不用棉花包裹。后来偶然测试探头 本底时发现计数很高,无法测试,开始以为是仪器本 身问题,经几天查找无效,
12
【案例2】226Ra源破裂后造成的大面积 α 污染事件
背景材料-2: 事件后封闭了330办公室及其走廊以防止污染扩
大,将源密封后转移到安全地方贮存以切断污 染源,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污染测量、去 污等事宜。 事件后的测量表明,在330办公室门窗打开,房 间自然通风的条件下,放射性气溶胶的总α 浓 度为2.1 Bq/m3,总β 浓度为3.1 Bq/m3;当事 人手部α 污染最高可达1.7×102Bq/cm2; 整个事件的放射性污染总量约3.7×107Bq,面 积达100m2
应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1)操作前,检查放射源包装的密封
性能,确认包装的密封性能良好后,才 能进行转移。 (2)在密封室内(手套箱、通风柜或 热室等)进行放射源的转移。 (3)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尽量 缩短操作时间,减少人员的受照剂量。 (4)放射源转移完成后,对工作场所 进行表面污染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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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技术应用案例
案例分析的方法(查找正确答案的方法) ——从题意中查找(字里行间) ——用常规分析的方法去套用(注意:分 析错了不扣分,而没有分析到就不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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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37Cs源跌落破损污染事件
背景材料:1/2
60年代初,某研究院的剂量仪表刻度人员在办公楼
的地下室进行60Co和137Cs源的活度对比试验(此时 剂量仪表刻度室尚未建成),在做完60Co源的试验 后,开始用137Cs源进行试验。 由于对137Cs源的物理状态不清楚,更没有进行冷试 验,所以试验条件准备是不充分的。在调整137Cs源 到刻度仪器的距离时,因为137Cs源的几何尺寸与支 架上放源孔的尺寸大小不相吻合,支架晃动,导致 137Cs源从支架上跌落,其玻璃密封瓶被打破。 137Cs源的泄漏造成了地面、试验工具和工作人员的 鞋子污染,试验人员的走动又扩大了污染范围。
案例分析的要点 发生事件(含处理中的失误,下同)的原 因: ——技术:设计不合理或错误或认识不足; 元器件老化或选择不当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不遵守或没有或 不完善;管理措施不落实;培训 ——其它:天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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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技术应用案例
案例分析的要点 责任分析: ——有关机构,如上级和本单位安全机构 ——有关人员,包括法人、领导、安全负 责人、具体工作人员、监管部门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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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0】意外γ 辐射源照射事件2/2
再次对混凝土底座框架进行辐射监测,其γ 照射率
增至(1.03~1.29)×10-7C•kg-1•s-1,向下掘土 至400mm深处,辐射照射量下降,断定γ 辐射物质在 混凝土底座框架内,辐射增强的原因是移走钢制密 封过滤容器降低了屏蔽。捣碎混凝土底座框架后, 从中找到外型完整,密封未受破坏的圆柱型60Co辐 射源一枚。 事后经过调查,基本排除了该γ 辐射源属院所有 (包括从外单位借用)的可能性,推测该源是被丢 失到砂石堆内后被浇注到混凝土底座框架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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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直接原因分析(1988-1998)
表2
责任事故 违反操作规程 安全观念薄弱 缺乏知识 操作失误 管理不善 领导失职 技术事故 设计不合理 设备意外故障 监测系统缺陷 其它事故 自然事故 原因不清
放射事故直接原因分布(1988-1998)
事故起数,起 281 15 22 4 16 157 67 42 5 34 3 9 8 1 占全部事故比例,% 84.64 4.52 6.63 1.20 4.82 47.29 20.18 12.65 1.51 10.24 0.90 2.71 2.41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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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案例分析,问题比较
问题 从事剂量仪表刻度工作应具备那些必要 条件?(不同工作场所所需条件) 当发生液体放射源泄漏事故时,应该采 取哪些措施?(事件或事故处理技术) 例题 例题 例题 1 2 3 √ √
如何安全贮存保管和使用放射源?(条件) 放射源转移应采取的防护措施?(技术) 发生污染事故后,如何防止污染扩散? 从该次人员过量照射事件中应该汲取那 些经验教训? (技术、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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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该次人员过量照射事件中应该汲取那
些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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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在利用手动机构的提源
装置进行样品辐照和仪表刻度时,应该 采取那些预防措施,防止源的提升装置 失效; 同时,当源的提升装置失效,发生卡源 事件时,应如何排除故障,避免人员受 过量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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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对于辐照和仪器刻度的射线装置,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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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时几点参考
工作是否经过正规的批准
设计是否合理 安全设备是否正常维修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辐射监测(场所与个人)
人员资格 合格的防护人员
规章制度的完善与遵守
防护与保安措施(现场操作与贮存,保管) 意外情况的报告
事故应急的准备与正确实施
辐照装置必须严格设计 辐照装置有故障绝对不能”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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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37Cs源跌落破损污染事件
背景材料:2/2 事件发生后,当即封闭了地下室大门,并采取了酸 洗、剥离水泥地面和敷设铅屏蔽层等去污和防护措 施。 经查对源说明书,137Cs源是玻璃瓶封装的CsNO2液 体源,出厂时的源活度为1.85×108Bq,试验时源 活度约为1.76×108Bq,约有1.48×108Bq的CsNO2 液体溅落在地面、工具和工作人员的鞋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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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装置事故的问题与考点
一、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时要注意: ——安全联锁系统有无故障或错误* ——以前发生过高剂量误报警并改正了吗 ——值班员有无误判断源下降 ——个人剂量报警仪带了并良好吗* ——便携式剂量仪有无并用小放射源进行检验了 吗 ——便携式剂量仪良好吗 ——货物包装箱良好吗 ——应主要从硬件上分析,要注意是具体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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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从事剂量仪表刻度工作应具备那些必
要条件? 2.当发生液体放射源泄漏事故时,应该 采取哪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