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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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的
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文号:中银财[1996]578号
发布日期:1996-12-25
执行日期:1996-12-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运用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了减少现金库存过大的风险,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将库存现金降到最低限度,总行决定在全系统实施库存现金限额控制的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限额控制范围:各级行、处金库的库存本外币现金,各营业网点尾数箱的备付本外币现金。
二、确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原则:
(一)金库人民币库存现金限额,以保证营业网点2-3天的现金支付量进行确定;外币库存现金限额根据各级行外币收付量、集中、运送等情况进行确定。全年收付相抵,净回笼行的金库库存现金限额要尽量压低。
(二)尾数箱备付金限额。收款柜台的尾数箱实行空箱上柜,不制定限额;付款柜台的尾数箱和收付合一的尾数箱的备付金限额以人民币和几种经常支付的外币不成把的零头金额进行确定。
三、库存现金限额的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辖内机构和本行自身库存现金限额,汇总后于明年1月底前报总行备案。本行自身的库存现金限额由总行核定。
(二)人民币库存现金限额如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没有核定,由我行按上述办法自行核定,如人民银行已予核定,上报总行时予以说明。
四、库存现金限额的检查:
为了保障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有效实施,一方面各级行处的领导和财会部门、出纳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本行处库存现金的情况,超过限额时要抓紧及时解缴;一方面上级行要对下级行的库存现金状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巡回检查,要制度化。对于那些对现金管理不重视,经常超过限额,屡教不改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甚至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处分或处理。同时要建立库存现金的报告制度,各级行处每天营业终了,要将当日库存现金额逐级上报到省分行出纳部门,经省分行汇总后,于次日上午报总行财会部(出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