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2004年11月3日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如下:
1. 打破利益联结,确保公平公正: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应当打破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利
益联结,确保补偿安置政策的公平公正性。
要建立公正透明的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
农民在补偿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2. 科学设置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土地类型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
设置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要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损失,包括土地价值、农作物价值、劳
动力成本等因素,确保农民能够合理地获得补偿。
3. 完善安置政策: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应当完善安置政策,及时安排农民的生活和工作。
农民在被征地后需要有稳定的生计来源和住房条件,政府应当提供相关的培训、就业
和住房安排,确保农民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4. 建立问题解决机制: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问题解决机制。
对于征地补
偿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应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 强化监督执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保障征地补偿安置制
度的有效实施。
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监督,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依法严肃处理。
总之,要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置补偿标准,完
善安置政策,建立问题解决机制,以及加强监督执法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当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以下是我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具有重要意义,既能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又能明确农民的权益和义务。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平性,同时要注重农民的参与和意见反馈,使法规更贴近实际,更符合农民的利益。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同时,对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情况,应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第三,需要提高农民的参与和意识。
农民是征地补偿安置的直接受益者,因此他们应当参与到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了解和认同度。
同时,政府还应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起来,形成自己的利益代表,争取更多的权益保障。
第四,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方式应符合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诉求。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考虑农民的实际损失、社会公平和经济可行性,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同时,征地补偿安置的方式应多样化,既能满足农民的物质需求,又能提供相应的就业和培训机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品质。
最后,需要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项目的审核和核查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出现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2020年自然资源系统招聘《专业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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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提醒您注意,所有题目一律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答题。
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A、1B、2C、3D、5【答案】B【解析】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2、新《土地分类》将土地分为()。
A、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B、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C、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D、5个一级类,25个二级类【答案】C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不包括()。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B、国有土地租赁C、国有土地划拨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答案】C4、租赁期限()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A、1B、2C、3D、6【答案】D【解析】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包括下列()内容。
A、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B、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C、土地计划指标D、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答案】C【解析】土地计划指标,不属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容。
6、土地调查形成的成果不包括()。
A、数据成果B、图件成果C、数据库成果D、权属证明成果【答案】D【解析】《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九条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一)数据成果;(二)图件成果;(三)文字成果;(四)数据库成果。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为切实做好本市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地的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的规定执行。
市局将抓紧做好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调整测算调整工作。
(二)征地拆除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蓄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件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执行。
(三)征地拆除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与农村居住房屋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该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取得相同性质、相同数量、相同地段等级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般按照征收该地块集体土地的现行标准评估,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参加镇保或城保费用)等。
评估时可以参照同区域工业园区内相同数量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作相应的系数调整。
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提交具有合法的产权登记凭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
(四)征地费用中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等规定执行,首先用于落实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植防指…2010‟1号关于开展加拿大一枝黄花春季防控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近年来,在各地共同努力下,我省加拿大一枝黄花扩展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防控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防控成果,保护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安全,决定继续开展加拿大一枝黄花春季防控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控目标以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和预征土地、山坡荒地、荒芜农田发生区域为重点,其中预征土地、公路铁路两侧、山坡荒地发生面积比上年下降50%以上,发生面积1000亩以下县(市、区)有效控制在零星轻发生状态。
二、主要措施今年春季加拿大一枝黄花防控以喷药防除为主要手段,坚持与土地流转、复耕复种、消灭抛荒、绿化环境相结合。
喷药防除建议配方为:1.对预征土地、公路铁路两侧、山坡荒地等区域,亩用“农旺757”100~200克+10%甲磺隆6~9克或10%草甘膦水剂1000~1500毫升+10%甲磺隆6~9克兑水喷除。
2.对荒芜农田、可开垦旱地、沟渠河道两侧及农田、果园、绿化地带等区域,亩用“农旺757”200~400克或10%草甘膦水剂2000~4000毫升兑水喷除。
可复耕复种的荒芜农田、可开垦旱地直接进行复耕复种。
三、工作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拿大一枝黄花萌芽能力强,繁殖速度快,极易死灰复燃。
目前正是加拿大一枝黄花大量萌发迅速扩展蔓延的季节,也是全年有效防控加拿大一枝黄花的关键时期,各地务必清醒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情绪,把加拿大一枝黄花春季防控工作摆上当前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防控经费,制定防控方案,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分解落实防控任务,确保本地加拿大一枝黄花防控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二要精心组织,专业防除。
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紧紧把握春季防控关键时期,组建或委托专业防控队伍(组织),抓住晴好天气,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组织开展以化学防除为主的专业化集中防除行动,要求5月20日前完成喷药防除工作。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 996〕国土〔建〕字第204号)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 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 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 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 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 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 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2004年11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04年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f05c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a8.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001年1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和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众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方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按“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必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土资法函[2000]3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土资法函[2000]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ad33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0.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12月29日国土资法函3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征地拆迁中补偿争议裁决的申请》(辽国土资发[2000]12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征用土地补偿争议的裁决问题,部正在研究之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征用土地方案一经依法批准,必须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阻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争议依法解决后实施,在争议解决前,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解决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问题。
——结束——。
国家有关留地安置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留地安置有关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2004年11月3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四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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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座谈会之后,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还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尚未在全国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
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
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不落实,致使许多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部分地方甚至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新中国征地制度变迁历史回顾与改革建议

9 一
资源 ・ 环 境
1 9 6 6 — 1 9 7 6年 , 全 国爆 发 了文 化大 革 命 , 国 内经 济 建 设 基 本
处 于停 滞 状 态 , 征 地 工 作 也 一 度 中断 , 在此期间 , 有 关 征 地 方 面 的法 律 法 规 也 没 有 大 的变 化 。 1 9 7 5年 《 宪法》 明 确 了 我 国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制 情 况— — 包 括 社 会 主 义 全 民所 有 制 和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有 制 . 同时重申 , 国家 可 以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条 件 , 对 城 乡 土地 和其 他 生 产 资料 实 行 征 购 、 征 用 或 者 收 归 国有 。
住宅也通过上交 、 捐献 、 没 收 和 征 收 等 方 式 进 一 步 被 国 有化 。随
着农村土地所有 制的根本变革 ( 由农 民土 地 所 有 制 变 为 劳 动 群 众集体所有制 ) , 在土地征用问题上 出现了严重浪费 的现象 , 根 据河北 、 四川 、 湖北 、 湖南 、 北京 、 浙江 等省市 1 9 5 6年 的 检 查 , 几
地 改革 运 动 。这 一 时 期 的 土 地 改 革 任 务 主 要 是 变 地 主 阶 级 的土
1 9 5 3 ~ 1 9 5 6年 。 国家 对 农 业 、 手 工 业 和 资 本 主义 工 商 业 进 行 了社 会 主义 改造 。 在 农 村 , 从初 级社 、 高 级 社 再 到人 民 公 社 , 原 属 于 个 体 农 民所 有 的 土 地 被 转 为 合 作 社 集 体 所 有 。 城 市 的 私 有
( 1 9 8 6 ) 进 行 了修 订 , 通 过 建 立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制 度 和 耕 地 占补 平 衡 制 度 为保 护 耕 地 提 供 制 度 保 证 。《 土地 管 理 法 》 ( 1 9 9 8 ) 在 征 地
征收(征用)土地操作说明

征收(征用)土地操作说明发布:通州国土来源: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关注度:6902征收(征用)土地操作说明一、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地资发[2004]238号)(五)《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六)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土建[1999]116号)(七)《关于切实贯彻落实省及南通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政发[2004]4号)(八)《关于印发通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6]16号)二、实施要件(一)立项申请及项目批文(指独立选址项目、使用改征用项目、划拨用地项目,经营性用地项目。
)(二)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征地红线图(三)土地、人口、劳动力情况证明单(四)委托征地、测绘协议书(五)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六)土地补偿登记表(七)青苗补偿登记表(八)土地权属及地类证明(九)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现场张贴告知书像片与权属单位出具的函告(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十一)农用地转用方案(十二)补充耕地方案(十三)征收土地方案(十四)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十五)土地分类面积表(十六)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十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十八)征收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十九)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二十)征收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二十一)补充耕地材料(二十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独立选址项目还要另行提供:用地预审报告、地质灾害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二十三)征收(用)土地批准文件(二十四)《通州市人民政府征收(用)土地方案公告》、市政府批准文件及公告回执(二十五)《通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政府批准文件及公告回执(二十六)征地补偿安置情况三、办理要求(一)国土所需收集完成的事项1、征收(用)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的初审2、办理立项申请、项目批文、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征地红线图3、配合地籍科、勘测事务所及权属单位对被征地地块的权属、面积、地类、界址、青苗、附着物等情况实地调查4、送达张贴《听证告知书》并提供相关书证材料5、办理土地、人口、劳动力证明单、土地补偿登记表、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土地权属及地类证明、委托征地协议书等6、收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7、如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准备听证材料8、张贴“两次公告”,办理张贴像片与回执(二)规划科需收集完成的事项1、征收(用)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2、独立选址项目用地预审报告3、配合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搞好地质灾害报告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工作4、提供与项目报批有关的其他材料(三)地产中心需收集完成的事项1、立项申请及项目批文、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土地人口劳动力证明单、委托征地协议书、土地补偿登记表、青苗补偿登记表、土地权属及地类证明、经营性用地听证告知书等材料的收集与整理2、测算并提供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3、签订补充耕地协议书4、根据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收(用)文件,测算并拟订《通州市人民政府征收(用)土地方案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5、测算并拟订《通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四)地籍科需收集完成的事项1、征收(用)地块的权属、面积、地类、界址等现场调查及与土地利用现状进行核对,出具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征收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土地分类面积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2、审查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五)耕保科需收集完成的事项1、拟订“一书四方案”2、收集审查报批必备材料3、逐级呈报审批4、接收上级用地批文返馈地产中心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一)征地包干费:苏价服[2000]319号、苏国资发[2000]127号征收标准:征地包干服务费暂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为基数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3%支付,50公顷以上按2%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征地50公顷(含50公顷)以下按2%支付,50公顷以上按1%支付。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7.10•【字号】青政〔2015〕6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牧区改革大力发展高原现代农牧业的意见》(青发〔2014〕1号)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切身利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省调整更新了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实际需求。
调整更新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具体举措,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省实际。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多角度、多形式,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执行依据及其他有关内容,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广大被征地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政策实施的理解和支持。
要按照自身职能,明确任务,密切配合,深入研究调整更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开展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和安置途径,做好调整更新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与原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
要加强政策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新老标准之间衔接不力而引发矛盾。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为人民带来了福祉,也加快了土地供给的更新换代。
因此,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已成为推动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
为此,我国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应完善和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法治性、科学性和针对性。
首先,应积极推进征地法治化进程,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明确各级政府的权责和责任,健全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监管机制,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遵从精神。
其次,应加强科学研究,建立和完善补偿安置政策体系和标准,完善安置资源开发利用、安置费用监管政策,制定应急处理政策,完善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流动补偿、搬迁安置补偿等新机制。
此外,应注重针对性,认真落实好低保对象补助政策,加强安置地点社会发展计划和安置户群体社会组织建设,完善贫困安置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政府安置帮扶政策,制定非农业安置补贴政策。
同时,要加强政府社会资金在补偿安置领域的投入,推动补偿安置工作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述措施,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形成政府和社会的共同治理;二是加强法律法规的政策依据制定;三是完善补偿安置的管理机制;四是建立健全的补偿安置政策;五是落实好低保安置补助政策;六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七是积极推进非农业安置补贴政策;八是加强政府投入,改善补偿安置人员的生活水平。
以上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使政府、企业和被征地人在补偿安置中有效沟通,从而落实被征地人的正当权益,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安置结果。
最后,政府、企业和被征地人需要共同负起保护征地补偿安置秩序的责任。
政府要坚持依法治理的方针,加强法治意识,完善治理手段,把补偿安置事项纳入国家和地方预算管理,认真实施补偿安置政策;企业应落实节约、可持续发展的决心,把补偿安置纳入企业治理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缴纳补偿安置款项;被征地人应当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维权意识,把握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自身权利。
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余杭区区委办(2005)9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为了规范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5月16日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进一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原则1、依法操作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应由所在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分配方案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社员正当权利的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发生征用后,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不得调整。
2、合理分配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其余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要逐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制度,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成二块,一部分对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实际被征地面积进行补偿,另一部分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人进行分配。
3、规范统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余杭区村务工作规则》,认真制订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力求做到规范统一。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征地补偿价格)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征地补偿价格)一、【总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23]148号)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23修订)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4号)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31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96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1.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23]8号)12.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13.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23〕100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922号)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1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3年执行)2.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23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4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97号)(二)房屋估价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23〕77号)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3.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征地补偿价格)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征地补偿价格)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2.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3年修正)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7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5号)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3〕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1.土地调查条例(2023年修订)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23〕8号)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3〕13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5号)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1.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3年施行)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23年施行)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23〕5号)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23〕16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7.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23年修订)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施行)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3〕28号)1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23〕11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3年修订)(二)行政复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3年实施)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23年施行)(三)行政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20号)(四)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上,1-2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下,22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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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