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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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GB/T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计划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计划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1. 严格执法,保护国土资源环境;2. 提高监察效能,减少不法行为;3. 推动改革创新,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1. 着重加强对违规占用、污染和破坏国土资源环境的行为的监管力度;2. 加大对重点行业的执法监督,包括矿业、土地开发和建设领域等;3. 优化执法监察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4. 加强对国土、资源、环境等领域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三、工作措施:1. 完善执法监察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序进行;2. 开展大规模执法巡查活动,以重点行业和区域为重点,深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4. 加强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5.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国土资源保护的认识和意识;6. 推动国土资源监察工作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协同配合,形成监察合力。

四、工作阶段:1. 前期准备阶段: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组织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 实施阶段:根据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执法监察巡查活动,深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绩效评估阶段: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对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工作成果:1. 建立健全的执法监察机制,提高执法监督效能;2. 落实各项法规,减少不法行为,保护国土资源环境;3. 推动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六、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开展执法监察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2. 关注公众意见和社会反映,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3.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规范,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预算与资金保障:1. 在年度预算中划拨执法监察经费,保障工作需要;2. 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筹措执法监察经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一、总则国土资源是国家财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是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巡查工作,加强执法监察力度,提高执法监察效果,特制定本规范。

二、巡查范围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土开发、矿产资源开采、林地管理、水资源利用等方面。

巡查内容包括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等。

三、巡查目标巡查目标是发现和防止国土资源利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四、巡查方法1. 定期巡查根据巡查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应区域进行巡查。

定期巡查可以提前向相关单位通报,确保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2. 不定期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对特定区域或特定问题进行不定期巡查。

不定期巡查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巡查的事项和区域能够得到有效掌握。

3. 响应式巡查在接到群众举报或相关线索后,及时组织巡查人员进行响应式巡查。

响应式巡查是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回应,需要高效执行,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五、巡查要点1. 重点巡查针对国土资源利用中的重点领域和环节开展巡查,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采合规性、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合理性、农用地流转是否符合政策等。

2. 随机巡查随机选取一小部分单位或区域进行巡查,对抽查对象不提前通知。

随机巡查可以有效发现被巡查对象的真实状况,防止被巡查对象对巡查进行粉饰。

3. 困难地区巡查对于交通不便、地理环境复杂的地区,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巡查。

巡查人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巡查记录要包括时间、地点、问题描述、相关证据等信息,记录的内容要真实准确。

七、巡查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八、巡查人员管理1. 选拔合适人员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执法监察能力和专业知识背景,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

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

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苏国土资发【2007】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2、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效能,实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目标,促进全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发挥巡查作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负责实施巡查工作。

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所辖区域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巡查区。

(一)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1.城乡结合部、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城镇周边和基本农田保护区;2.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矿区和其他大型矿山企业周边;3.自治区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区域;4.自治区级以上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及滨海港口、旅游保护区。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闽国土资文〔2009〕27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278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制定《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结合实际,确定巡查责任主体,明确职责,做好巡查工作。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城管、林业、公安、电力、市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村级协管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作为巡查工作信息员的作用。

第五条公路干线两侧、城乡结合部、集镇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等,应作为重点巡查区域或一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密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计划 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计划 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计划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规范20__年我分局严格按照师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按照一、二、三级巡查区域每月不定期开展巡查活动,对辖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连队、基本农田保护区全面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一、加强动态巡查,发现问题早及时。

加强动态巡查制度,是切实贯彻“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机制,是将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措施,根据师局20__年关于土地动态巡查责任书中的要求,今年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巡查任务、巡查范围、巡查重点,加大巡查的力度与密度,做到天天有出动、周周有巡查、月月有汇总,不留死角,真正做到发现及时、制止有力、查处果断、不留后遗症。

每月按时上报巡查记录,发现违法用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二、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年终前完成卫片核查工作。

面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形势、新任务,分局将在20__年度卫片核查工作的基础上,把20__年度卫片核查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力争把违规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和查处工作做到及时有效,在20__年12月初完成卫片核查工作,明年4月前完成用地手续完善工作。

三、强化“七五”普法工作,落实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强化“七五”普法工作,会同团宣传科、司法所等部门,联合宣传法律法规,让法律宣传进课堂、进连队、进党校;进一步完善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创新土地执法观念,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建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

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加强与基建科、林业站、派出所等部门的合作联系。

通过部门配合、力量集中、联合办案的方法,建立起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严厉惩处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权威,对违法者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从而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

四、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国土资发[2009]1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及信访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及信访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及信访工作总结今年来,我局执法监察信访工作在衢州市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重视下,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制止违法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为目标开展各项工作,现就执法监察、信访等工作总结如下:一、土地执法监察情况(一)、抓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国土资源法制观念。

法制意识淡薄是国土资源违法的认识根源,法制意识的高低决定违法的数量,法制意识的提高,可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此,今年的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工作在去年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电视总局等六部门组织的全国县(市、区)、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江山实际,重点抓好“6·25”土地日和6月份全省土地宣传月的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今年宣传教育的实际,我局着重从抓巩固去年培训教育成果出发,以编制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为抓手,向乡镇(街道)领导、企业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发放《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及《江山市保稳促调政策汇编》手册1000余本,提高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普及率。

(二)、加大动态巡查力度,构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预防体系。

根据去年制订的国土部门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基础上,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印发了《江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办法》(江土资〔〕7号),要求国土资源所对辖区经常性地开展动态巡查,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对辖区内重点地区和重点村加大巡查力度,做到无缝对接、不留死角。

今年来,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共组织动态巡查240次,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103起,制止103起,涉及土地面积42.XXX 亩,其中强制拆除74起,面积19.XXX亩,有效地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

同时,进一步加强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基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体系建设。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宁国土资[2008]322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322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真实、全面掌握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督促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巡查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土地巡查工作规范》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土地巡查工作规范为贯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市局宁国土资[2005]96号、宁国土资[2007]71号、宁国土资[2007]124号、宁国土资[2007]301号、宁国土资[2008]69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巡查、督查主体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全市各国土资源所负责实施动态巡查。

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各分(县)局开展巡查和督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负责对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直属分局由分局指定的科室承担巡查、督查工作。

二、巡查对象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在本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三、巡查责任区域划分(一)各分(县)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块巡查责任区域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村为基本单位,开发园区的巡查区域划分由各分(县)局自行确定;(三)各分(县)局可参照宁国土资[2007]71号文有关巡查区域划分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自行调整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报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1.1目的1.2范围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2.2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3.1检查内容3.2检查依据4职责分工4.1国土资源部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5工作流程5.1工作部署5.2工作准备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5.4制发卫片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5.7整改查处5.8信息填报5.9督查5.10挂牌督办5.11排序5.12约谈5.13通报5.14验收5.15奖惩5.16组卷归档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1.名词解释2.地块编号方法3.判别标准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1总则1.1目的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四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四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洪山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____土地管理法》、《____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以及国土资源所,通过对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动态巡查的内容是。

巡回检查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动态巡查工作实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

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____统一巡查行动时,国土资源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巡查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发挥好动态巡查作用。

第七条应当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信息网络,使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畅通。

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____奖励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切实保护____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对巡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二章巡查范围和职责分工第九条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本地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划分巡查区域。

一级巡查区域为。

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

基本农田对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镇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

三级巡查区域为。

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巡回检查是土地执法监察的有效形式,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对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重在规范巡查职责,明确主体,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以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

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将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应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

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含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所,下同)要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

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是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所属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承担。

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基层土地管理所可以加挂执法监察队的牌子,以执法监察队的名义执行巡查任务,其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应承担巡查任务。

二、划分巡查区域等级,明确各级巡查范围和职责。

要把辖区内的土地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

尤其要把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划分巡查范围和职责。

基层土地管理所主要是对所辖各行政村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也可以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巡查区域,县(市)土地执法监察专业队伍和各基层土地管理所分工负责进行巡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失职渎职案例分析

失职渎职案例分析
对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地方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依法及时处置;
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 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涉及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 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27号)。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
6.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陶冲负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主管副局长尹少泽负主 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 记大过处分;
8.旧店国土资源所所长王 延龙负直接责任,给予 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国土资源部门履职问题分析
(一)虽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口头和书面制止,但 制止无效时,未按规定充分采取报告、抄告、通 报等措施进行制止。
问题二: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政府及国土部门对群众反 映违规建房的举报敷衍推脱,对违建行为放任不管,执 法不到位,举报人3年多来辗转多个部门反映,违建房屋 仍于2012年建成并一直未能拆除。
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案
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无公害饲料加工项目是 肥乡县旧店乡引进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2014年5月 30日,肥乡县发展改革局通过该项目备案。项目选址肥 乡县旧店乡西马寨村,规划占地100亩,涉及村民81户。 2014年6月,西马寨村委会与78户村民签订占地补偿协 议,按肥乡县区片地价补偿,补偿标准每亩3.45万元, 每年再给1200元/人的生活补偿,补偿款由企业经乡政 府向村委会提供。2014年7月29日,邯郸市泓昊昌养殖 有限公司未经用地批准即动工建设,在100亩土地上圈 建了围墙,其中厂房基础建设占地45亩,其余55亩尚未 建设占用。圈占的100亩土地均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2•【文号】国土资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1.1目的1.2范围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2.2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3.1检查内容3.2检查依据4职责分工4.1国土资源部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5工作流程5.1工作部署5.2工作准备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5.4制发卫片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5.7整改查处5.8信息填报5.9督查5.10挂牌督办5.11排序5.12约谈5.13通报5.14验收5.15奖惩5.16组卷归档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1.名词解释2.地块编号方法3.判别标准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1总则1.1目的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方式详解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方式详解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方式详解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方式详解李晓文陈浩多年的执法实践,形成了巡查、卫片检查、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等好做法、好手段,《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在部门规章中予以明确,提高效力。

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国土资源执法巡查是指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巡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制止、报告和处置。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依法”是指巡查行为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及时”是指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有效”是指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防止违法事实形成或进一步扩大。

执法巡查是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

1999年原国土资源部组建之初,就下发通知,要求在工作中实行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此后在很多文件中进行了强调。

2009年9月19日,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对执法巡查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分别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四级的巡查职责。

《规定》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制订巡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查活动,及时发现、报告和依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同时对制止无效的情形,在第三十一条履职情形条款进一步作出报告的具体规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简称卫片检查),是依据卫片对一个行政区域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对卫片所反映的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地块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情况逐一进行核查,掌握该行政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根据全面检查的结果,对一个地区的土地管理秩序进行评估,进而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责同志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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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实施第九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条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巡查主要采取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实施全面巡查。

鼓励组织、聘用城乡基层和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开展巡查协查工作。

第十一条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统一的巡查台账格式文本,组织推广、应用巡查信息系统。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巡查台账内容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现本省(区、市)内巡查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巡查准备。

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二)实地巡查。

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三)发现违法。

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四)现场处置。

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五)巡查信息记录。

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

第四章制止、报告和通报第十五条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十八条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案件情况通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保障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推动巡查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考核第二十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统一的巡查工作考核办法,将巡查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

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效果、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巡查定编定岗定员及巡查装备配备情况等。

巡查效果应当包括巡查覆盖、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巡查信息记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选、表彰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八条巡查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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