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国土部公告〔2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对2010年11月3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土资源部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国土资源部文件(包括原地质矿产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3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统计局联合发布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8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0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9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国土资发〔2010〕44号112015年)》的通知12 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59号1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60号14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和《国土资源“十二五”标准化发15国土资发〔2010〕63号展规划》的通知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现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81号1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能源局联合发布21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8号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联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合发布2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2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2号24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25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1号国土资源部、气象局联合发布2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5号2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2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6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2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30国土资发〔2010〕119号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国土资发〔2010〕122号31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国土资发〔2010〕137号32知3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35 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4号36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3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国土资发〔2010〕146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录》的通知38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39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40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41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6号42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79号4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4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45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4号46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6号47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48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高铝粘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0〕187号4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10〕20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统计局联合发布50国土资源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函〔2010〕317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农发办联合发布5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试国土资厅发〔2010〕1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52国土资厅发〔2010〕2号知5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速推进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规范》的国土资厅发〔2010〕6号54通知5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铀矿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9号5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类软科学课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19号5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地质响应与对策”有关工作国土资厅发〔2010〕30号58的通知5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土资源重点改革安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黑龙江大庆石油矿山公园等33处国家矿山公园资格的60国土资厅发〔2010〕38号通知6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有关规定的国土资厅发〔2010〕42号62通知6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5号6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稀土等重要矿产重点规划区/矿区专项规划编制65国土资厅发〔2010〕48号工作的通知6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6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单矿种省级汇总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1号6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稀土等矿产矿区协管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盆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编69国土资厅发〔2010〕53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国土资厅发〔2010〕58号70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地勘单位登记探矿权和承担探矿权勘查项国土资厅发〔2010〕60号71目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7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用地计划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91号7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74国土资厅函〔2010〕145号格式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增设土地利用规划评审中心的75国土资厅函〔2010〕378号通知序号名称文号备注7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7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426号7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地质勘查形势分析半年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625号7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8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803号8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设立创建指导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866号8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882号8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966号8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刘家渠煤矿配发采矿许可证号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76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85 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号国土资源部、保密局联合发布86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8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GDP 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发布88 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8号89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90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9号9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5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92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93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94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7号95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6号国土资源部、监察96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部联合发布97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2号98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99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100 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吉林长白山火山等44处国家地质公园资格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10号101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油气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1号10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0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36号104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39号105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106国土资发〔2009〕148号的通知107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108国土资发〔2009〕154号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国土资发〔2009〕165号109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110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部联合发布国土资源部、农业111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部联合发布112 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国土资发〔2009〕173号国土资源部、供销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的通知总社联合发布1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114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97号115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116 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9〕4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国土资电发〔2009〕43号117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工118国土资电发〔2009〕48号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19 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17号120 国土资源部关于申请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报件清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序号名称文号备注22号12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2号12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5号12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7号12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实施主要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0号12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和《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4号12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推荐及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9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2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地质公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国土资厅发〔2009〕40号128管理工作的通知12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2号13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09〕49号131的通知13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国土资厅发〔2009〕51号133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国土资厅发〔2009〕53号134方案》的通知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135国土资厅发〔2009〕54号有关问题的通知13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137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油气(含煤层气)勘查实施方案及开发利用方国土资厅发〔2009〕63号138案编写大纲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重组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139国土资厅发〔2009〕66号有关工作的通知14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8号14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9号14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09〕79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工作方案143国土资厅发〔2009〕80号的通知14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国土资厅发〔2009〕91号145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交通银行国有划拨土地转为有偿用地有关问题的复146国土资厅函〔2009〕273号函14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14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科研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396号14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580号15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知管理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属于职权行为的国土资厅函〔2009〕59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函15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新生态城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606号15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具体要求的函国土资厅函〔2009〕607号15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623号15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628号15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发布15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15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1066号15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宜昌地质调查中心(宜昌地质矿产国土资厅函〔2009〕1114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研究所)更名的通知号国土资厅函〔2009〕122915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国土督办发〔2009〕22号160知161 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16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163 关于巩固扩大百日行动成果加快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2号国土资源部、台办16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号联合发布165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166 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67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督总局1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16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3号170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5号171 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172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73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
国土资发〔201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
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
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
第六条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
勘查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文献号】53【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法规分类】地质矿产【颁布部门】地矿部【颁布日期】1991年9月3日【实施日期】1991年9月3日【正文】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勘查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和从事下列第七项至第九项工作的地勘行业的单位,都必须申请资格登记,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一、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二、矿产地质调查、勘查(含固体、液体、气体矿产资源);三、水文地质勘查(含区域水文地质勘查、城市供水、工矿企业集中供水及农业水文地质勘查);四、工程地质勘查(含区域工程地质勘查,重要城镇、能源、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程地质勘查);五、环境地质勘查(含灾害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医学地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的勘查评价和旅游地质勘查等);六、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勘查;七、岩石、土壤、矿物、水质的分析、化验、鉴定、测试与选冶试验;八、地质测绘;九、地质勘探工程(含钻探、坑探、井探、槽探等)。
第三条地质矿产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是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查资格管理机关。
第四条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复核、发放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管理,其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发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负责管理。
市(地)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下列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申请。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二、集体所有制单位;三、多种所有制联营单位;四、外商投资单位;五、需要办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的其他单位。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2010年第二次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公告
0313-3013683
固体矿产勘查:甲级;地质钻探:甲级。
2010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
12
01201011100134
承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承德双桥区水泉沟潘家沟1号
康春年
067000
0314-2526077
液体矿产勘查:甲级。
2010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
19
01201011100141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车站西街兴旺家园小区7号楼
季忠慧
010050
0471-2257161
固体矿产勘查:甲级。
2010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
20
01201011500142
鞍山力通地质勘探有限公司
鞍山市铁东区绿化街27号
刘晓明
10
01201011500132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41号
申屠献忠
300457
022-65288000
地质实验测试(岩矿测试):甲级。
2010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
11
01201011100133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第四地质队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街3号
袁东翔
16
01201011100138
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一〇八队
赤峰市松山区八里铺
张百胜
024000
0476-8805034
固体矿产勘查:甲级。
2010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
17
01201011100139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231勘探队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08年7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地勘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部将择时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一)总体安排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8‟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08•【文号】国土资发[2003]137号•【施行日期】200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2日)废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标准化工作是现代社会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土资源技术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在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的重要基础作用,特制定《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八日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在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并完善国土资源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修)定国土资源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发展计划。
国土资源标准是指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第四条国土资源工作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需要在国土资源相关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相应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国土资源技术要求,应制定相应地方标准。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关于2010年第二批变更地质勘查资质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关于2010年第二批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公告【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单位【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0.10.12【实施日期】2010.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1号)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国土资源部第二批变更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一○年十月十二日附件:2010年国土资源部第二批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公告表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有效期限101201021100051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梁玉伟0101000471-8141475固体矿产勘查:甲级。
2010年04月22日至2013年12月29日201201021100052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西安市含光路中段19号刘咸斌710068029-85221129液体矿产勘查:甲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甲级。
2010年04月22日至2013年12月29日301201021100053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乌海市滨河区学府街贺中银0160000473-6965601固体矿产勘查:甲级。
2010年04月22日至2013年12月29日401201021100054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一大队江西省鹰潭市梅枫路4号朱永刚3350010701-6442013固体矿产勘查:甲级;地质钻(坑)探:甲级。
2010年04月22日至2014年04月07日501201021100055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南宁市五一西路20号梁官华5300310771-4986176地质钻探:甲级。
2010年04月22日至2013年12月29日601201021500056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1205-1209罗壮伟100080010-62586887固体矿产勘查:甲级;地球物理勘查:甲级。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篇: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管理制度)贯彻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
(管理制度)贯彻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主题:贯彻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政策法规司、地质勘查司负责人接受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资源网专访[主持人]大家好。
这里是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资源网于线访谈。
2008年3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20号国务院令,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大家进壹步理解和把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今天我们特地邀请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王守智司长、地质勘查司刘连和司长来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资源网和大家于线交流。
俩位司长好![王守智]主持人好,各位网民好!非常高兴有这样壹个机会通过这种方式就《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和作用和大家壹起学习和探讨。
[主持人]请问王司长,国务院出台《条例》的目的是什么?[王守智]大家知道,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增加,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而此次颁布的《条例》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是对地质工作的进壹步规范和强化。
[主持人]请问王司长,《条例》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和作用?[王守智]通过地质勘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提高国土调查程度,能够为城乡规划和国土整治提供地质依据。
因此,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出台《条例》,壹是地质勘查工作自身特性的内于要求。
地质勘查工作具有科学性、技术性、风险性强的特点,必须由专业技术队伍承担,于勘查设备、人员、技能等方面有特殊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九月十日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地质勘查资质备案注意事项
一、关于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程序和资料问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目前仅对承担探矿权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资质备案,对于在采矿权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地质勘查工作或从事诸如实验室测试、钻探服务、探矿权项目中的单项物化探工作等协作地质勘查工作暂没有要求进行单独资质备案。
要求签订勘查合同后10日内进行备案,具体提交资料如下:1、《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的纸介质备案表一式两份,word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2、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3、勘查合同复印件一份;4、已备案项目再次备案的需交回原备案表原件及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变更勘查单位的还需提交解除勘查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5、承担新立探矿权项目的需提交探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6、承担国家项目的需提交任务书复印件一份。
备案资料交新疆国土资源厅办证大厅探矿权窗口,地质勘查处在重大集体活动情况下,2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手续或告知存在问题。
二、资质备案应注意问题(一)备案表中“工作时间”的填写第1种情况: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当前时间至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止的时间(如预计发证时剩余时间不足6个月的,同时考虑申请延续);第2种情况:勘查许可证即将到期,准备办理延续手续,工作时间填当前时间至相应拟申请年限时间(这个时间可以不是整年度时间)。
(二)光盘内容为本次备案项目的备案表电子文档,每个项目一个word文档,文件名为备案项目顺序号+项目全称(顺序号可以在每个月初在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公告的备案表中可以查到),切勿每个项目刻一张光盘,或所有备案表放在一个word文件中。
(三)备案资料如每次备案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所有资料放在一起,可以用曲别针区分,切勿使用订书针装订,资料只需按顺序装在一个档案袋中即可,切勿每个项目装一个档案袋。
每次备案只需1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无需每个项目后放一个;每次备案后光盘和资质证书复印件都会退换给备案单位,均可以重复使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抽检地勘单位及项目名称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并结合四川实际,按照川国土资发[2010]96号文确定的原则,分别抽取12个省内地勘单位合计35个项目、12个省外地勘单位合计36个项目,进行检查,抽取地勘单位及项目名称(详见附件1)。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原始地质资料检查1.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工作;2.实施的地质工作是否符合相关地质勘查工作规程规范;3.地质工作质量状况。
(二)野外实地核查根据专家组对项目原始地质资料检查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选取项目进行野外实地核查,并根据检查和抽查结果形成对地勘单位资质能力与项目质量评审意见。
三、地勘项目检查及地勘资质评定通过地勘单位所承担地勘项目的室内初评与野外核查,真实反映其地勘资质等级与承担的地勘项目工作质量、地质工作能力等是否一致,检验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水平。
本次检查结果将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抽取的所有项目不合格的地勘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其诚信档案。
四、需要提供的主要资料1.抽取项目情况概况;2.勘查项目实施方案(工作设计及相关图件);3.项目实施野外原始地质资料(不同比例尺野外地形地质测量相关图件及记录资料,槽、坑、钻探编录及记录资料,物、化、遥地质资料;样品采、加、化地质资料;其他原始地质资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24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
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总页数】3页(P23-25)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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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云国土资[2010]295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295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自2008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进入了依法严格管理的新阶段,为规范各类地质勘查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省共有88家单位获得了地质勘查资质,其中甲级资质26家,乙级35家、丙级27家。
过去的勘查资质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职称证书、聘用合同难以认定,勘查设备、仪器难以审查,省外资质单位备案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一)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278号)的有关规定、按时组织申报材料。
(二)各类证书、文件、合同、协议必须提供原件供查验,同时提交复印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职称证书1. 勘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必须是云南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职称证书,同时提交批准文件。
2. 中央驻昆单位(企业)的勘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必须出具上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四)勘查设备、仪器1. 勘查设备、仪器的购买发票必须与法人名称相一致。
股东单位的设备、仪器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划拨单等);事业单位上级调拨的设备、仪器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勘查设备、仪器必须逐台现场检查,其数量和技术参数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的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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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10〕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
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
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样式见附件1)。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到驻地之外的其他省(区、市)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向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现场地质勘查活动(海洋地质调查、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项目除外)。
第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勘查工作区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3)。
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进行汇总,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并附本行政区域内甲级地质勘查单位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电子文档)。
第十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及时统计、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
位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障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诚信建设。
应当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批准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并信守合同、履行计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
检查日期:年月日编号:
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
编号:
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
(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多份(视报送单位数量而定)并附电子文档,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一律打印,不收复印件。
2.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应按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有关内容填写。
3.经济类型:事业单位应填写国有;企业应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济性质填写。
4.单位自检:检查结果用“√”表示,应填写在相应栏内。
5.主要地质勘查工作进展:“项目名称”应填写全称;“资金来源”应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其他投资填写;“勘查程度/比例尺”,矿产勘查项目应填写勘查程度,如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地质调查项目应填写比例尺,如1:25000、1:10000等;“工作时间”应填写项目工作起止年月;“本年度投资”应按本年度实际投资填写;“本年度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本年度实际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本年度主要成果”应填写本年度实际取得的主要勘查成果;“质量评述”应按本年度勘查质量实际状况填写,如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6.职业信誉:应填写本年度从事地质勘查项目或者承担专业勘查技术服务履行合同/计划、职业道德水准、保守商业秘密、投资人验收意见及满意程度等。
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7.检查评议:应填写本年度各次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评议意见等。
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8.社会投诉:应填写本年度各次投诉时间、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调查和投诉处理等。
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9.违法行为:应填写本年度各次违法时间、违法人、违法内容、案件调查、案件处理等。
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10.获奖情况:应填写本年度获厅局级及以上奖的情况。
包括获奖时间、获奖内容、奖项及等级、颁奖单位等。
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11.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本年度获奖证书、处罚通知、处理意见等彩色扫描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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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制度通知
抄送: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0年1月26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