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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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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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
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
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
标准的一律核减。
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应土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预审、审核报批和供应土地。
利用滩涂、荒山、荒地等进行非农建设的,也必须依法报批。
擅自供应土地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要对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等进行听证和充分论证。
占用基本农田数量较大的,国土资源部还将组织进一步论证。
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上述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要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在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后再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对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向国务院报批用地时,项目审批机关要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作出说明。
国土资源部将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其说明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意见。
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备案制度,对不备案及弄虚作假的地区要暂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
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得下发用地批复和办理供地手续。
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发挥土地调查、登记在建设用地审批中的基础作用。
对报批项目用地的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严格核查,做到图件、数据、实地三者一致。
各地要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监管。
建立耕地动态监测系统和分析通报制度。
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三、确保房地产调控的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保证调控措施的落实。
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宗地面积。
各地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
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供地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
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规定,从即日起,一律停止其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进行全面清理。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
土地出让文件应当将住房套型限制、容积率、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约的要追究违约责任。
切实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高征收;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
科学预测房地产开发对土地的需求,加大房地产开发用地及相关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数量、结构、分布及实施情况,地价动态变化情况等基本信息。
严格土地登记管理。
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
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加大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力度。
重点查处违反规划、突破计划、违法批地用地的典型案件。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已经部署了公开查处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工作,各地都要按照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案件。
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结果,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处理违法违规案件,要追究责任到位,处罚到位。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监察职责,对有案不查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事前防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组织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重点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
对清理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认真整改,并于2006年10月底前,将清理情况特别是查处结果向国土资源部作出报告。
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继续做好开发区用地审核工作。
坚决落实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对拒不落实的
要责令整改。
擅自调整开发区位置、边界和扩区的,其用地按违法查处。
五、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为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新体制和职能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坚持原则,依法行政。
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保证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充分发挥其执法监察作用。
要加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班子建设,高度重视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支政治好,原则性强,熟悉业务,懂得管理,廉洁自律的队伍。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气势、把握主导,用心做事、力戒浮躁,夯实基础、拓展成效,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