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担保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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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担保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个人担保与物的担保同时存在的情况,如何处理此种情况下的先后顺序等需要予以分类。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第三人物保与债务人物保并存时:
债权人可任意选择行使担保物权,但不可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否则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放弃指:(1)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2)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二、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
债权人可选择要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放弃(区别于不行使)第三人物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
保证人仅对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保证人免除相应的责任。
附:(1)担保法有关规定为: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为: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七十五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