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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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01.10
【实施日期】2012.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林业局,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资源林政局,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各有林行业:为切实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
定》(2010年省政府第1号令,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行政许可权限和范围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再按采伐类型、森林类别、林种、树种等划定审批发证权限,根据《决定》规定,具体按以下要求执行: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属国有林场、县属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厅委托负责核发市属国有林场、市属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3、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省属国有林场和省水利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沈阳军区、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辰能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行业所属企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