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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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6]10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5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
通知
(陕政办发〔2016〕1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陕西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改善全省农村人居环境,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动态的考核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营造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6〕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考核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政府,考核内容为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条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年初按照《意见》中确定的“九大工程”建设任务,制定本市及县(区)年度目标任务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度目标任务不能低于《意见》目标的五分之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市(区)上报的目标任务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后下达各市(区)执行。年度目标任务是开展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在保持年度任务投资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季通报、半年观摩、年终考核”的工作机制。季度通报及半年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综合评定结果。年度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季度通报占40分,年终考核占60
分。
第五条季通报。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各市(区)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季进度统计表”(见附件1)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市(区)进展情况进行打分排名并通报。季度考核排名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量指标80分,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生态环境建设、生活条件改善、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等方面;定性指标20分,包括组织领导、规划编制、宣传、报表等。
第六条半年观摩。每年7月前,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市(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九大工程”进展情况,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情况,市、县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进行督查,选择进展较好的县(区)召开观摩讲评会。
第七条年终考核。每年12月20日前,各市(区)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季度通报、半年观摩情况,对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并进行排名。考核初步意见和排名征求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实行综合量化打分,对排名靠后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扶持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扣减。年度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市(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季进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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