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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项目委托开发协议
光伏电站项目委托开发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在中国境内的【省】地区成功开发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以下简称为“光伏电站项目”)所涉相关合作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方式
1.1甲方在拟开发光伏电站项目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区域的有效日照可利用小时数不应低于【1500】小时)取得新设项目公司的名称预核准并完成工商注册(新设项目公司名称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并取得项目公司相关工商、税务、银行开户等证照文件等。
乙方以项目公司名义进行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单个项目不低于【20】兆瓦,20MW可以按集中式;也可以按分布式)前期开发工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开展光伏项目前期工作范围如下之描述:
1.2 项目公司完成工商注册以前,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公司工商注册完成后,乙方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开发工作,并协助促成如下工作的完成:(1)
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备案、年度建设指标等各类文件(参见附录一的内容);(2)项目公司办妥项目开工建设所需要的相关证照、批准及许可手续;(3)在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按时按质量完成相关光伏电站的建设工作后,协助项目公司申请并取得与国家电网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电力业务许可证、省发改委批复的该项目上网电价和接网工程补助文件。乙方应代为办理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一。
1.3双方确认:甲方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获得由四川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复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及建设规模指标;如甲方选择自建与光伏发电项目相配套的送出工程,该送出工程项目获得发改委的核准文件,乙方即完成了项目前期开发工作。1.4项目公司获得正式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和送出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的资料交接。前期开发工作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进展情况并提交阶段性成果。
1.5 乙方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过程中,如需使用项目公司证照及印章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不得因证照及印章影响乙方开展工作。
1.6 为使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林业等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项目用地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或光伏发电+生态修复等方式,项目租用土地的租金不得高于每亩【800】元/年。征用土地的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有关土地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土地附着物及坟墓(如果有)的赔偿费等,乙方应负责洽谈,并尽可能为项目公司降低用地成本。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1.7 项目备案后,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由甲方及项目公司负责。
1.8 项目前期开发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以便甲方实时开展可研、设计、开工准备等工作。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确保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开展各项工作。
2.1.2办理项目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
2.1.3 安排人员配合乙方开展各项工作。
2.1.4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根据乙方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具正式授权委托书,授权乙方相关人员代表甲方或项目公司对外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向当地政府提出项目申请报告。
2.1.5项目备案成功后,负责筹措资金对项目公司及其取得的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建设、经营及管理。
2.1.6 安排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协助甲方项目公司的注册及设立工作。
2.2.2负责为项目公司取得相应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及年度建设指标文件,并取得送出工程项目核准文件。
2.2.3 不得作出任何损害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项目公司的名誉、利益之任何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项目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合同等。
2.2.4 于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项目开发情况及进度,并提供已获得的文件、报告的扫描件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2.2.5项目申报过程中需要对外以项目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的,由甲方负责合同签署,乙方负责协调并积极配合。
2.2.6乙方应负责安排专职人员与甲方及项目公司进行工作对接及工作配合,该等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该等员工的相关行为后果及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2.2.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获得的开发工作费用、付款方式和结算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
2.2.8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商业运营期间,如甲方还需要乙方继续协助甲方或项目公司办理相关工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三条委托开发费用总额、付款方式及结算
3.1 委托开发费用总额
双方确定:项目公司在【2016】年7月30日以前获得太阳能电站项目备案文件及建设规模指标的,甲方按照项目公司实际获批建设的太阳能电站项目装机容量乘以每瓦【x】元计算开发费总额并支付费用;项目公司在【2016】年7月30日以后至【2017】年7月30日以前获得太阳能电站项目备案文件及建设规模指标的,甲方按照项目公司实际获批建设的太阳能电站项目装机容量乘以每瓦【x】元计算开发费总额并支付费用。
3.1.1乙方在进行太阳能电站项目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本协议所约定的法定费用、专家咨询费、乙方人员费用等)由乙方
承担。本协议履行期间,项目申报法定报告办理需对外签订合同的,由乙方负责协调,届时经甲方安排的专人完成合同审批流程后,乙方协调项目公司与相应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公司太阳能电站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法定费用、专家咨询费包括:
3.1.1.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费及评审费;
3.1.1.2项目选址规划论证报告、用地勘界报告及地形测量报告、用地预审文件报告等报告及评审费;
3.1.1.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需)、安全评估报告、地质灾害治理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防洪评价报告(如需要)及节能评估报告等专项报告及评审费用;
3.1.1.4 压覆矿产查询、文物查勘意见(如需要)等报告及咨询费用;
3.1.1.5 项目接入系统可行性报告及评审费、送出线路路径方案及评审费等。
3.1.2 项目征、租用土地的费用和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税等由甲方项目公司支付。
3.2 付款方式
3.2.1 付款方式:按照本协议3.1的约定,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之付款方式按照以下表格中的节点事件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