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重理工[2010]251号)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是根据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相关条款: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制度,提高外聘教师的选拔标准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范围包括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高级工艺师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方式分为招聘和邀请两种,其中招聘方式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进行,邀请方式需要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需符合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具备相应的职称和资质;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能够胜任所任教学任务。
第五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享受与正式教师基本相同的待遇。
第七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应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教学任务,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从事与教学工作无关的任何行为。
第八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细则由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并向全体师生发布。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逾期需要进行修订。
以上是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关于聘请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的管理办法

关于聘请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的管理办法发表日期:2008年4月28日作者:人事处点击:3823次关于聘请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的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对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我院师资队伍现状及发展需要,各教学系部可根据需要对外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以促进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为使这一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请原则(一)加快学院发展原则。
加强学院对外界的联系,增强学院办学实力,提高科研水平。
(二)促进专业建设原则。
带动学院某一专业的建设,促进相关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三)因需聘用原则。
要根据专业建设特别是重点专业建设的需要聘请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
二、聘请对象与形式1、兼职教授的聘请对象为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相关实践经验的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等;或在某一领域有较大学术影响和研究能力的国内外知名人士。
客座教授的聘请对象为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教授、研究员及国内外知名人士。
2、聘请形式为短期来访和定期指导两种形式。
聘期为兼职教授二年,客座教授五年。
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聘。
三、聘请对象的主要职责(一)兼职教授的主要职责:1、协助系(部)新专业的开发和建设,对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培训; 2、每学期开展学术讲座或专题讲学一次,指导教师知识更新和科学研究,提高教科研水平;3、可以学院作者名义发表学术论文(作品),开展科研课题研究(纵向、横向不限);4、可根据系部工作需要参与指导学生实训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5、可兼一门课程的课堂教学。
(二)客座教授的主要职责:1、每年为我院作一次专题或学术讲座;2、指导我院课题研究和教科研工作;3、为我院改革、发展、建设提出建议。
四、聘请程序各教学系部根据本单位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向组织人事处提出聘请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的申请。
重庆理工大学短期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工学院外国专家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制定本管理办法的宗旨是鼓励和支持学校各院系邀请境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并以此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提高学校竞争力。
第二条邀请外国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是指以由我校主请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出席国际会议等外籍专业人士。
时间为三个月以下,五天以上。
邀请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成绩,对我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能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聘请程序第三条拟邀请外国专家的项目负责人应首先对拟聘专家的背景进行保密安全审查,并向学校保密办汇报。
第四条拟邀请外国专家的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重庆工学院邀请外国专家学术交流申报表》,并于每年11月20日-12月20日向学校国际处申请下一年度邀请国外专家交流计划。
每年6月1日-6月10日为补报或调整邀请计划时间。
第五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对拟邀请的外国专家资格进行评审,并经校领导审定后下达邀请项目计划。
第六条邀请项目计划下达后,各项目负责人应与所邀请专家商定来校日期,并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需要办理入境手续的外国专家,项目负责人应于专家来校前二个月报学校国际处。
因故不能按时来校交流时,邀请单位应及时告知国际处。
第八条邀请台湾学者来校交流,需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三、资助金额与管理办法第九条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评审后确定各单位的邀请计划。
每年年初下达邀请项目。
第十一条每位被邀请专家学校资助5000元人民币,用于专家在校期间的食宿、交通费、酬金等费用,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或邀请单位自筹。
(顺访专家学校资助500—1000元人民币的交流费用)第十二条国外专家经费实行包干核销使用办法。
即项目完成二周内,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工学院邀请外国专家学术交流总结表》和交流账目清单交国际处审定。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理工大学聘用外聘教师事项的管理。
第二条:聘用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相当水平,并具备相关教学或研究经验;2.具备一定的中文沟通能力,能够辅助教学或研究工作;3. 熟悉教学或研究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
第三条:聘用程序1.理工大学通过公开招聘、推荐或双向选择等方式,确定外聘教师的候选人;2.候选人需进行资格审核、面试和体检等程序;3.经过审核和评审,确定聘用外聘教师的人选;4.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教学或研究任务、聘用期限、薪酬待遇等事项。
第四条:聘用期限1.聘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2.根据教学或研究需要,可以重复聘用外聘教师,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薪酬待遇1.外聘教师的薪酬待遇根据其聘用岗位、学历、工作经验和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2.薪酬待遇应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权益保障1.外聘教师享有与内部教师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权益;2.外聘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应与内部教师保持一致;3.外聘教师对其所从事的教学或研究工作享有知识产权。
第七条:绩效考核1.外聘教师按照理工大学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评估;2.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聘用外聘教师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其他约定其他与外聘教师聘用管理相关的事项,可由理工大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第九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2021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1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发挥外聘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外聘教师是指由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以及教学科研任务等工作需要而从外校、外单位和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教师,包括外聘全职教师、外聘兼职教师,但不包括聘任的校外导师团成员和兼职、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
二、聘用外聘教师的要求教学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提出聘用外聘教师。
1.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安排时,开课教师数量不足,且课程所在教研室专任教师人均工作量不低于学校的额定工作量。
2.专业或课程的师资力量薄弱,急需通过聘用高水平的外聘教师来提高本专业或课程教学水平。
3.聘用对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与教学水平,来学校授课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4.经学校认可的其他需要聘用外聘教师的情况。
外聘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适当增加外聘教师,但其数量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爱岗敬业;具有较好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教学效果。
2.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办专业或教师紧缺专业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是具有一定理论基础、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中高层管理骨干或技术业务骨干。
3.愿意为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
4、身体健康。
原则上不再新聘___周岁及以上人员;已聘用的外聘教师满___周岁者,若工作需要且健康状况许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续聘;___周岁以上者,原则上不再续聘,若工作需要且健康状况许可,由本人向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请并附体检报告单和家属知情同意书,由人力资源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以续聘。
四、外聘教师工作任务外聘全职教师主要承担本科生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课讲授和指导学生实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并承担指导和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培养青年教师等工作;根据需要承担相关科研工作。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理工大学聘用外籍教师、港澳台教师以及国内外著名高校教授等高端人才的聘用管理。
第三条外聘教师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理工大学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四条理工大学每年组织外聘教师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部门及研究机构为外聘教师聘用需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聘用计划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外聘教师的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经历、科研成果、学术活动、推荐信等。
第七条外聘教师的评审由学术委员会牵头组织,包括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以及专业背景的评估。
第八条外聘教师的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优秀和不合格三种级别,并仅供参考,最终决定权由校长行使。
第三章聘用与合同第九条通过评审的外聘教师按照需要,在综合素质、学科交叉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聘任类型。
第十条聘任类型包括长期聘任、短期聘任和合作聘任。
第十一条长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为三年,可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终止。
第十二条短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具体根据工作任务安排。
第十三条合作聘任的外聘教师一般为特定时间段内的合作项目,根据合作协议确定具体聘期。
第十四条外聘教师与理工大学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绩效考核等事项。
第四章权益与待遇第十五条外聘教师享受与在职教师相同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奖励等。
第十六条外聘教师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第十七条外聘教师享受师德师风建设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学校开展定期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外聘教师有权依法参与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评估。
第十九条外聘教师签订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归理工大学所有,鼓励外聘教师申请专利和发表论文。
第五章聘用终止和评估第二十条外聘教师的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学校需要,可终止或延长其聘期。
(重庆理工大学)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师德规范及其考评办法》的通知(重理工[2010]273号))
![(重庆理工大学)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师德规范及其考评办法》的通知(重理工[2010]2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277225ed630b1c59eeb5d0.png)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师德规范及其考评办法》的通知(重理工[2010]273号)校属各单位:《重庆理工大学师德规范及其考评办法》已经2010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理工大学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重庆理工大学师德规范及其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要以师德规范严格自律,以自己强烈的敬业精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行为成为学生的楷模,成为党和人民的好教师。
第二章师德规范第三条师德规范的总体要求为:坚持方向、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团结协作。
第四条坚持方向(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自觉提高政治修养和思想觉悟。
(二)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
在讲台上和教材中不得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五条爱岗敬业(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勤奋工作。
在社会上兼职,不能影响本职工作,不得有损学校声誉。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掌握现代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三)严格课堂纪律管理,维护良好教学秩序。
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出勤情况,及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课堂纪律存在比较严重问题的班级,应当主动及时与班导师、辅导员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因材施教,循循善诱,认真、热情回答学生问题,认真对待教学中的每个环节,及时按质按量批改作业,认真监考和批阅试卷。
第六条为人师表(一)坚持集体主义的道德观,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自觉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在教学活动中,仪态端庄,衣着得体,言行文明,态度和蔼,以自己优良的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
(重庆理工大学)关于报送2011-2012学年长期外籍教师和专家使用计划的通知

关于报送2011-2012学年长期外籍教师和专家使用计划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2011-2012学年长期外籍外教聘请工作已经启动。
为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确保聘请外籍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更好地开展招聘工作,请各单位根据现有英语语言教学和专业科研教学的需求,填写《重庆理工大学聘请外籍专家审批表》(附件),申报使用下学年外籍教师(每位外籍教师单独填写一张申请表),并于2011年3月20日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汇同学校外事工作专家组审核各单位外籍教师需求信息,同时下达下一学年各单位聘请外籍教师指标。
(联系人:黄熙电话:68667377)
此致
附件:重庆理工大学聘请外籍专家审批表.doc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1-2-28。
[重庆理工大学2013-7-3]关于集中办理编外聘用人员校园卡的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2013-7-3]关于集中办理编外聘用人员校园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5021074a7302768e9939b4.png)
关于集中办理编外聘用人员校园卡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进程安排,一卡通管理中心于本周开始办理学校编外聘用人员的校园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请各部门采集本部门需办理校园卡的人员基本信息,并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校园卡申请表》,于7月5日前将盖章后的申请表及《人员基本信息表》交至一卡通管理中心,《人员基本信息表》电子档请发送到邮箱:cwc@。
2. 费用
根据《重庆理工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重理工发[2013]67号]),校内编外聘用人员均办理不记名的临时卡,每张卡收取60元押金,退卡时退还押金。
3. 临时卡功能
临时卡暂只能实现消费功能,若需开通其它功能,请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
附件:重庆理工大学校园卡申请表
财务处
2013-7-3。
大学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管理办法为规范外聘(返聘、兼聘)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是指受聘来校任教的校外教师,返聘教师是指受聘来校任教的我校离退休教师,兼聘教师是指受聘任教的校内非教师编制人员。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外聘(返聘、兼聘)教师:1.本教学单位暂无胜任某一课程(包括实验课程)的教师;2.教学单位师资暂时不足,无法完成教学任务;3.授课对象极少的特殊专业的课程。
三、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拥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身体健康,具有高等学校相关课程教学经历,能够承担任教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3.服从教学单位的教学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4.对于艺术类等个别师资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通过试讲确认具备基本开课能力,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任职资格审核程序1.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初在报送下学期教学任务书的同时,提交下一学期本单位拟外聘(返聘、兼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将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一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学期培养计划、教学任务书等教学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后,审批表分别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及外聘(返聘、兼聘)教师本人留存。
五、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管理1.原则上聘期为一学期。
续聘者由教学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提交上一聘用期的教学效果评估材料。
2.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外聘(返聘、兼聘)教师资源,聘任同时要安排现有教师助课,以便尽早自行承担相应课程。
3.对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管理与我校在编教师相同。
各教学单位应使其了解并遵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对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对教学效果差或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的外聘(返聘、兼聘)教师要及时解聘。
重庆理工大学聘请长期外籍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聘请长期外籍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聘请原则第一条聘请外籍专家(含外籍教师,下同)工作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进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其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协同聘用单位做好聘请、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条聘请外籍专家的原则是:坚持外事为内事服务;坚持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
第三条聘请外籍专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
各聘用单位应将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以搞好外籍专家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聘请方向第四条聘请外籍专家的方向要逐步实现三个转移:由聘请语言专家向专业专家转移;由长期专家向短期、高水平、高层次专家转移;由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聘用管理方式向以项目为主的聘用管理方式转移。
聘请外籍专家的重点应放在学科实力强、学校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以及重大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上。
第五条根据我校现有状况,将适当保持一定数量的长期语言专家项目,以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聘请工作第六条聘请外籍专家,除了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和政府间的途径外,还可以通过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注册的境外组织和国内外中介机构、学术团体介绍,以及校际交流、友好城市交流、专家学者推荐等渠道聘请。
第七条外籍专家的聘请要求应结合我校专业特点确定,聘请专家的层次要与学校办学水平相适应。
对外籍专家的选聘既要严格把关,择优聘请;又要着重业务水平,和注重专家个人品行等。
第八条加强聘专家工作的计划性。
各单位根据学科需要及聘用能力,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学年度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的计划,并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外籍专家聘用审批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港澳台办将组织“重庆理工大学外事工作专家组”根据上一年外籍专家使用效率情况或学科建设的需求情况,在评审的基础上确定下一年度外籍专家的使用数目,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下达年度使用指标。
第九条聘请外国专家来华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港澳台负责办理。
第十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港澳台办与聘用部门一起与应聘者在来华前通过书信方式草签聘用合同。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外聘兼职教师的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聘请的外聘兼职教师,旨在规范他们的工作行为和责任,并维护学校的教育声誉和利益。
二、聘任程序1.学校通过正式渠道向社会发布教师招聘信息,并明确所需人数和岗位要求。
2.外聘兼职教师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等。
3.学校对申请者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核,确定合适的候选人。
4.学校以书面形式发出聘任通知,并与聘任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三、工作要求1.外聘兼职教师应按时参加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
2.外聘兼职教师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学生的个人差异,关注学生的发展,并积极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3.外聘兼职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并不断提升自身教学能力。
4.外聘兼职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参加教研活动、培训研讨等。
四、职责和权益1.学校负责为外聘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并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支持。
2.外聘兼职教师应按时提交教学计划、教案和教学反思等教学相关材料,并接受学校的评估和监督。
3.学校会定期评估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4.外聘兼职教师享有按时取得工资报酬的权益,并能够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和培训。
五、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1.学校会按照规定周期对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质量、学生满意度等指标。
2.对于在教学中表现出色的外聘兼职教师,学校将给予奖励,如表扬、物质奖励等。
3.对于屡教不改、教学质量不达标的外聘兼职教师,学校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甚至终止劳动合同。
六、保密责任外聘兼职教师在从事工作期间要妥善保护学校相关信息的机密性,并严禁将学校的教育资源、教学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七、违约责任外聘兼职教师若违背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工作地点,不履行教学任务,将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兼职教师管理,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工作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聘用的适用情形在下列情况下,学校可以按程序聘请校外人员承担本校教学任务:L新设课程暂无合适教师,已设课程现有教师暂无力承担。
2.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安排时,因师资紧张,经过调整、挖掘现有师资潜力后仍无法解决。
3.出于学术交流或提升职场实践能力或特殊比赛的需要。
4.专业建设及其他特殊情况。
二、兼职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L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5.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及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2)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等级教师资格,在本学科有相关的中专(高中)教学经历,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3)有所授课程的行业背景,在职场内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6.热爱学生,诲人不倦,衣着及言谈举止符合教师职业规范;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7.愿自觉遵守我校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
三、兼职教师基本职责1.要严格按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进度,未经教学管理中心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授课内容、进程,不得随意私自安排学生外出见习或实习。
2.要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上课,应提前一天与教研室或教学管理中心联系,以便及时调整。
3.要认真备课,杜绝不带教案上课现象(能师巧匠除外)。
备课时对课程内容要熟悉,准确把握教材重、难点;要了解学生知识基础和接受能力,注重因材施教,做到既备书,又备人,既教书,又教人。
4.要精心设计课堂教学,讲究教学方法,授课语言要准确、鲜明、生动,无明显方言土语,不得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从事教育教学。
5.要重视学生平时作业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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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重理工[2010]251号)校属各单位:《重庆理工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理工大学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理工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效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外聘兼职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同时加强规范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以及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聘任符合条件的我校退休教职工、国内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在职或退休教师、国内科研机构的在职或退休的科研人员、政府行政部门和国内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我校兼职教师的情况。
进入我校“教授流动站”的专家学者也属于我校外聘兼职教师,其聘任及管理按照学校教授流动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各学院(部、中心)不得擅自安排未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人员作为外聘兼职教师上课。
学校只支付经学校聘用的外聘兼职教师独立承担并完成的、在规定课堂教学工作量或指导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研究生工作量内的酬金。
第四条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原则(一)按需聘任原则。
外聘兼职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及学院(部、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开展聘任工作。
(二)总量控制原则。
全校以及各学院(部、中心)外聘兼职教师数的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的25%以内。
按聘请2名兼职教师折合成1个专任教师计算编制。
第五条外聘兼职教师类型:我校外聘兼职教师分为以课程教学为主型(包括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指导研究生)和以学术交流为主型。
后者只聘任兼职教授。
第六条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外聘兼职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且愿意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服务,自愿遵守我校师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有高校教学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或具有5年以上与所承担课程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68周岁。
(五)聘任为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应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外聘兼职教师职务确定聘任为教授的,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为副教授的,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的学术技术水平,或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其余人员,原则上只能按讲师聘任。
第八条外聘兼职教师工作职责(一)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学生指导任务的外聘兼职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熟悉并遵守《重庆理工大学师德规范及考评办法》、《重庆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以及其他与教师教学工作、研究生指导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2.任课前应了解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认真拟订授课计划,按规定要求填写并上报《重庆理工大学教学日历计划表》;应严格执行课程安排计划,每学期每门课程调课次数不应超过3次,未经教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不得擅自增减学时;因出差等特殊情况需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的,必须先经所在学院(部、中心)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应认真组织课堂教学,认真完成辅导答疑、作业布置及批改、课程考核、监考、试卷归档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积极参与所在学院(部、中心)组织的教学及教研活动。
3.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外聘兼职教师每周上课学时数不能超过8学时;每学期指导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或指导研究生不得超过3人,合计不得超过5人。
(二)以学术交流为主型的外聘兼职教授,应在聘期内指导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并为我校师生提供高水平的学术报告。
(三)外聘兼职教师如因病、因事不能履行聘任合同,有义务提前通知学校以及学院(部、中心),以便妥善做出相应安排。
第九条外聘兼职教师(不含兼职硕士生导师)的聘任程序(一)确定计划。
每年3月,各学院(部、中心)根据本单位的教学任务、教师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等提出下一学年外聘兼职教师需求计划,报人事处汇总并初审,报学校审批(以学术交流为主型的外聘兼职教授,不受该计划限制)。
(二)公开招聘。
每年3月下旬,人事处在校园网上发布外聘兼职教师需求计划,开展招聘宣传。
应聘人员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见附件1)及有关职称、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交相关学院(部、中心)。
(三)学院(部、中心)考核。
各学院(部、中心)、系(室)应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其中,担任课程教学的必须采取试讲方式进行业务考核(具有高级职称的高校教师可以不进行试讲)。
由学院(部、中心)统一将《重庆理工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及拟聘人员的专业技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重庆理工大学拟外聘兼职教师汇总表》(见附件2)各1份交人事处。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不做此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上述各种证书复印件应存档)。
(四)学校审批。
学校根据拟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经历、学历、教学及工作经历、学术水平等因素,确定其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将学校聘任的外聘兼职教师名单在4月份公布。
(五)完善聘用手续。
经学校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学校委托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重庆理工大学外聘兼职教师聘用合同书》(见附件3)、颁发聘书(聘书由人事处统一制作)。
第十条外聘兼职硕士生导师由研究生处负责审批,将聘任名单、人员基本信息以及本人的职称、职务、学历(学位)证明材料统一交人事处。
第十一条担任课程教学的外聘兼职教师一学期一聘,担任本专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的一年一聘,担任硕士生导师的聘期为3年。
如本人自愿、且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但年满70周岁者,不能再聘用。
第十二条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一)人事处建立外聘兼职教师信息库。
(二)外聘兼职教师由所在学院(部、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外聘兼职教师上岗前,应由各单位进行必要的培训,告知其相关规章制度。
各单位要加强对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检查工作,并为其建立聘期内的工作档案。
(三)外聘兼职教师应独立承担自己的工作,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接受教学质量评价、导师考核或其他考核。
(四)外聘兼职教师经我校聘用后,聘期内不改变其原有的人事、供给、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种关系。
(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外聘兼职教师,不能续聘:1.违反《重庆理工大学师德规范及其考评办法》中师德规范的要求、且其师德考评可定为“不合格”结论的情形的。
2.教师教学评价排名在所在学院(部、中心)所有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位居后5%的。
3.发生2次Ⅲ级教学事故或者1次Ⅱ级教学事故或1次Ⅰ级教学事故的。
4.在聘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以我校教师或兼职教师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对学校声誉或经济上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外聘兼职教师的待遇(一)外聘兼职教师采取按劳计酬的方式,在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等工作后,按下列标准享受以下工作酬金(不再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有关待遇):1.课堂教学工作酬金计发标准:外聘兼职教师独立承担的课程,按“课程教学工作量×课时酬金标准”计发酬金。
其中,课程教学工作量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外聘兼职教师课时酬金标准为:教授70元/学时,副教授60元/学时,讲师50元/学时。
外聘兼职教师每周学时超过8学时的,其超出部分不予发放酬金;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的,课时酬金不予发放;如经学校批准,由其他人代课的,则按代课人的职务标准核发酬金。
2.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研究生酬金:外聘兼职教师独立完成的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研究生的酬金,按“工作量×课时酬金标准”计发酬金。
其中,工作量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核定;课时酬金标准同前款。
外聘兼职教师指导本专科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指导研究生单项超过3人的,超过部分不发放酬金;合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不发放酬金。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找人代行导师职责的,酬金不予发放;如经学校批准,由其他人代行导师职责的,则按代课人的职务标准核发酬金。
3.科研工作奖励:外聘兼职教师取得的第一署名单位为“重庆理工大学”的科研成果,可按照学校科研工作奖励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奖励。
如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则按合同执行。
4.学术报告酬金:外聘兼职教师应学校有关单位邀请,作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报告(一般每场报告时间不少于90分钟)按以下标准计发酬金:外聘兼职教授500元/场,外聘兼职副教授300元/场。
5.教授流动站专家聘用合同中关于待遇问题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二)工作酬金发放办法及经费渠道:1.课程教学工作酬金、指导本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酬金:每学期末,由学院(部、中心)填报《重庆理工大学学年第学期外聘兼职教师课程教学工作量、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研究生工作量统计表》(见附件4),经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审核并汇总后报人事处。
人事处审核后,负责通知财务处,由各学院(部、中心)到财务处领取并发放。
上述酬金由学校统一支付,与学校其他教师同步发放。
2.科研工作奖励:在学校进行科研成果统计时,由各学院(部、中心)将外聘兼职教师署名我校的科研成果报科研处,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奖励经费由学校承担。
3.学术报告酬金:学术报告酬金在外聘兼职教师应邀完成学术报告后,由邀请单位承担并直接支付给本人。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原《重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重工院…2008‟55号)同时废止。
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