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港镇推进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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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老港镇推进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策略,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集中建设区外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浦府〔2014〕223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有序推进集中建设区外现状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现结合老港镇实际情况,特制定老港镇郊野单元规划和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实施意

一、目的意义

在老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指导下,结合区域特色和实际发展需要,落实相关上位规划和有关指标、任务和要求,以编制老港镇郊野单元规划为基础,通过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淘汰落后产业、盘活集体土地、归并农村宅基地,缓解土地资源紧缺压力,确保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落实,改善郊野地区生态环境,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促进新型城镇建设。

二、工作目标

根据编制完成的老港镇郊野单元规划,形成老港镇集建区外建设用地减量化方案,在此基础上根据浦东新区集建区外建设用地减量化任务,完成2015年度老港镇土地减

量化任务23公顷(其中工矿仓储用地20公顷,其他建设用地3公顷),2016年计划完成减量化任务40.94公顷(其中工矿仓储用地17.96公顷,其他建设用地22.98公顷)。

三、工作架构

在老港镇郊野单元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充实完善老港镇土地减量化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袁涛同志,副书记、镇长夏天雄同志担任组长,党委委员、副镇长胡拥军同志、副镇长吴金国同志、副镇长施美红同志、副镇长严伟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减量化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胡拥军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丁华伟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朱亮同志担任。

减量化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调整年度减量计划,同时制定资金计划、实施方案和补偿实施意见,并进行成本核算,对减量工作中所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推进,并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工作推进协议,对减量工作中相关业务给予指导和督促。

减量化办公室下设6个工作小组,即规划推进组、资金保障组、项目推进组、垦复管理组、巡查整治组和社会稳定组。并通过工作小组的设立将工作职责分解至全镇各职能部门及单位、统筹相关具体工作:

(一)规划推进组

主要职责:根据郊野单元规划、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及类集建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确立减量主体和年

度目标,提供减量实体依据和相关数据,负责减量化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

牵头单位:镇规建办

配合单位:老港房地所、镇农投公司、镇资产管理公司、各村(居)委及相关部门

(二)资金保障组

主要职责:负责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编制、上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此次土地减量化工作所涉及资金的申报、管理、统筹和结算工作。

牵头单位:镇经发办

配合单位: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镇园区公司、镇资产管理公司

(三)项目推进组

主要职责:根据制定的减量化工作方案,制定减量化区域内企业及农户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完成减量化区域内相关建/构筑物、设施等资产的评估工作,完成搬迁协议签订及后续安置工作。

牵头单位:镇土地减量化工作管理办公室

配合单位:镇发展公司、老港房地所、镇农投公司、镇资产管理公司、各村(居)委及相关部门

(四)垦复管理组

主要职责:在完成年度土地垦复任务的同时,对减量化后的土地实行农用地垦复,并对取得的新增耕地指标予以确认。

牵头单位:老港房地所

配合单位:镇规建办、镇建设发展公司、各村(居)委及相关部门

(五)巡查整治组

主要职能:对在集建区(规划集镇区和规划工业区)外企业一律不准改扩建,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及环评不达标的企业,各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先行集中整治。

牵头单位:老港城管分队

配合单位:老港派出所、老港工商所、镇安监、镇规土队,各村(居)委及相关部门

(六)社会稳定组

主要职能:负责土地减量化工作的政策宣传、处置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问题,防止减量化私营企业带动职工进行信访,对土地减量化过程中灭失企业的职工提供就业帮助和社会保障服务等。

牵头单位:镇稳定办

配合单位:镇社事办、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老港司法所、各村(居)委及相关部门

四、工作内容

(一)专项调查

对老港镇现状基础条件和基础设施及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系统调查,收集完善相关规划及基础资料。

1、现状基础条件调查

(1)自然条件:规划减量范围内气候、土壤、地貌、水资源状况等现状自然条件;

(2)社会经济条件:规划减量范围内现状人口情况及国民经济状况、产业类型、主导产业分布、规模及产值、产业结构和发展趋势等。

2、集建区外建设用地现状调查

(1)农民宅基地:各行政村(居)内需减量农村宅基地布局、规模、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建筑结构等;

(2)现状企业用地:镇村需减量企业数量、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持证状况、经营状况、就业情况、企业污染状况及相关权利人情况等;

(3)其他建设用地:需减量的村(居)级公共建筑用地(如三室一点,独立村委会老旧办公室、学校等)的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权属状况、持证状况、设置形式等。

3、现状企业及农民搬迁意愿调查

根据减量化工作“强调公众参与、保障收益反哺”的原则,为真实反映镇村(居)经济组织及农化的意愿,在集建区外“低效分散”现状建设用地调研基础上,根据现状农民宅基地及现状企业统计情况,就镇村(居)两级企业搬迁意愿、农户的搬迁意愿等意向展开调查,统计现状企业及农户的搬迁意愿度,并完善老港镇关于现状厂房、农民搬迁及安置的相关政策和补偿与安置的标准,从而科

学合理地制定老港镇范围内减量化方案,确定老港镇整治的重点区域与方向。

(二)前期准备

1、召开老港镇减量化工作动员会,在思想上、行动上提高镇、村领导认识,全面理解减量化工作的意义和政策、积极落实减量化工作,并由镇政府与减量化方案确定区域内的行政村(居)和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建设用地减量协议书》,确保后续工作开展具有法定效力。

2、镇级层面通过网站、报纸等多种宣传减量化工作的政策和工作内容,让社会大众了解减量化工作的实质和重大意义。

3、涉及减量化任务的村(居)积极做好动员工作,重点针对村(居)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私人企业),约谈相关经济组织负责人,告知减量化工作的工作步骤,调动企业积极性,保障减量化工作的有序推进。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3月下旬至5月中旬)

完善老港镇土地减量化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的工作小组,召开全镇动员暨工作部署会,开展相关基础数据的全面摸底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和现场调研踏勘,做好相关调查数据的梳理和分析。

(二)初步方案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

根据前期调查整理的数据,基本确定土地减量化区域,确定类集建区范围,确定土地整治方案,形成减量化

各工作组工作系统流程和资金平衡初步方案,并向镇减量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汇报,形成操作规范。

(三)方案完善阶段(6月中旬至6月底)

在初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镇减量化工作领导小组反馈的意见进行各组工作方案的完善。

(四)审核上报阶段(7月上旬至7月底)

上报各类方案至区级减量化领导小组审议,寻求各类政策支持,形成最终成果。

(五)减量化实施阶段(8月上旬至12月下旬)

根据制定完善的各类工作方案和操作口径,结合上级工作要求,稳步、有序开展土地减量化实质性推进工作,形成各工作小组联合联动的工作局面,确保年内完成2015年度减量任务,并未2016年减量化指标积累工作经验和创造推进条件。

六、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

减量化办公室与相关村(居)就减量对象达成一致后,由相关村(居)向减量化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减量化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工作组到现场踏勘、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提请领导小组审批。

(二)立项实施

根据审批意见,由职能工作组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征询并申报立项,立项审核通过后启动减量推进程序,由职能工作组按照口径、流程负责实施。

(三)督查推进

减量化办公室对推进情况实行跟踪督查,每周召开例会,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四)竣工验收

减量化项目按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后,由减量化办公室牵头相关工作组进行自查自验,再以书面形式向区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实行完成一项申请一项的工作制度)

七、保障及奖惩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对于土地减量化工作,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各分管领导具体抓,全镇各职能部门、单位、村(居)及各工作小组有效落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土地减量化工作的时代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各自2015年度的重点工作。各责任单位务必要站在建设发展的高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克服困难,掌握时间节点,保障各方利益,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工作小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每项工作指标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同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到土地减量化工作中,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加强宣传造势

营造舆论氛围,畅通社会沟通渠道,让相关利益方了解、参与、监督减量化工作。同事,要坚持以人为本,讲究工作方式,把握工作节奏,妥善处理减量化工作中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和矛盾,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

(四)严格督查考核

土地减量化工作实行月度通报制度。同时,坚持定期督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针对发现的问题,限时督促整改,及时追踪复查,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未完成建设目标的,严格问责问效。

八、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老港镇土地减量化工作管理办公室所有。

九、本实施方案试行半年,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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