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案件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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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宁波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告人XXX同意,担任被告XXX辩护人,现依法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A、被告人XXX于1994年X月X日出生,本案发生时间在2011年1月份,故被告人XXX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

B、被告人XXX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是在同案犯金XX、王XX指使、命令下被动参与的,如对受害人XX那次非法拘禁中,是王XX 命令被告人XXX等人将受害人XX强行拉上车的,从宁波到XX也是金XX电话通知被告人XXX去的,后回宁波也是金XX电话通知被告人XXX回去的。再例如对受害人周XX那次非法拘禁中,被告人XXX,之所以参与该次犯罪,也是受金XX指派参与的,后来将受害人拉上来也是王XX叫被告人XXX等人去拉受害人周XX。在逼迫受害人周XX还钱过程中王XX动手殴打受害人的,而被告人XXX没有打压受害人。上述情节可清楚看出,被告人XXX是在他人支配情况下参与的。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因此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系属从犯,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被告人XXX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也能如实地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一定要吸取这次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之事。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三、有关寻衅滋事罪。

经刚才庭审调查,可以清楚地看出,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XXX在2011年X月X日参与了共同殴打受害人陈X一方,且情节恶劣的事实。那天被告人XXX虽然也在案发现场,但辩护人认为不能据此就认定被告人XXX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事实。被告人XXX 没有殴打过受害人,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有寻衅滋事罪难以成立。

最后,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XXX定罪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对被告人XXX作出罪罚相当的判决。

浙江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201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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