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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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法发[2002]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5.27
【实施日期】2002.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2002年5月27日法发〔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
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4.科员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