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法函[19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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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
复函
正文:
----------------------------------------------------------------------------------------------------------------------------------------------------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办法函[1995]8号)
卫生部人事司:
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
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
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1995年4月5日
——结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苏人社发〔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6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09月29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 号)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范围和对象1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任命人员和涉密岗位人员如何界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其中,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系指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需要安置的人员;上级任命人员,系指上级任命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涉密岗位,系指事业单位中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以下统称“设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岗位。
2 、《招聘办法》规定的“面向社会”如何理解?公开招聘的“面向社会”,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招聘公告必须向社会发布,使公众知晓招聘信息;二是应聘对象不受单位、部门、行业等限制,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事业单位考试公文写作:公文格式规范(三)

事业单位考试公文写作:公文格式规范(三)【导语】下面介绍常用公文写作中的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的写作特点及格式。
一、请示(一)请示的用途具体说来,遇到下列问题需要用请示行文。
1.对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指示或法律、法规不够明确或有不同理解,需要上级机关作出明确解释和答复;2.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需要对上级的某项政策、规定作出变通处理,有待上级重新审定明确作答;3.在工作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处理而又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需要上级机关作出明确指示;4.需要请求上级解决本地区、本单位的某一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5.按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经请示有关部门批准,无权自行处理的问题;6工作中出现一些涉及面广而职能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必须请示上级领导或综合部门,以求得他们的协调和帮助。
除此之外,凡自己职权范围的工作,经过努力能处理和解决好的问题、困难,应尽力自行解决,不要动辄请示,把矛盾上交。
(二)请示的写作请示的结构是相对稳定的。
1.标题不能把文种“请示”误为“请示报告”、“报告”或者“申请”;标题中的事由要明确,语言要简明。
不宜写为“关于请求(或申请)xxxx的请示”,“请示”本身就含有请求、申请的意思了。
2.主送机关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
3.正文请示正文一般由请示原因、请示事项和请示结语三部分组成。
请示原因应简明扼要而又充分地陈述请示的原因、依据。
在概述情况时,不能笼统、含糊;在陈述困难时,不能夸大事实。
这部分仍然不是请示的重点所在,是为请示事项作铺垫的。
因此,不要轻重倒置,喧宾夺主。
请示事项这是文章重点,是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指示、批复、答复的具体事项。
内容要具体,所提建议和要求要切实可行:用语要明确肯定,不能含糊其辞;若内容稍多时,可分条列项;语气要得体,一般应写“拟”怎么办,而不能写“决定“怎么办,因既已“决定”就不必请示了。
请示结语常用“妥否、请批复”、“特此请示,请予审定”、“请批准”“请审批”等惯用语。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及其待遇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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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及其待遇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
【标 签】加班及其待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人工﹝1995﹞10号
【发文日期】1994-03-24
【实施时间】1994-03-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近来,不少地区、部门和单位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加班后可否发给加班工资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有关部门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及其劳动管理的特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仍按照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的时间规定〉的通知》、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省劳动厅、省人事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即: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于需要完成紧急任务加班加点的,应及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实行发加班工资的办法。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可参照国家对企业加班加点的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加点工资。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苏人社发[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7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人事处,省各直属单位人事处:2008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把推进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来抓,基本实现了“建立制度并入轨运行”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岗位管理制度的全面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其他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实施并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使岗位管理制度成为人员聘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的基础和依据,切实建立起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
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二、充分发挥岗位在人员聘用中的基础性作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责任务,对核准的岗位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制定岗位说明书,为人员聘用、年度及聘期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7.08•【文号】人社建字〔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协调企业为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议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业务】关于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

【业务】关于⼏类公职⼈员⾝份界定的问题公务员、事业单位⼯作⼈员、监察对象、党员领导⼲部、国家⼯作⼈员、国家机关⼯作⼈员……这些职务⾝份是我们从事法律和纪检⼯作经常遇到的,但对这些⽿熟能详的概念我们是否清楚其内涵和外延?作者对此进⾏初步梳理,希望与⼤家共同研究探讨。
⼀、公务员的范围根据2006年《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这个概念本质属性有三:其⼀从事公务,其⼆纳⼊⾏政编制,其三财政供养。
相较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条例》,新《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进⼀步扩⼤,不仅局限于⾏政机关公务员。
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案》的通知,其附件⼀《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公务员范围为七类机关中的⼯作⼈员(⼯勤⼈员除外),七类机关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政机关;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商联的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作⼈员什么是事业单位⼯作⼈员?事业单位,⼀般指以创造或改善⽣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民对社会⽂化、教育、科学、卫⽣等⽅⾯的需要为⽬的,主要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职能的社会组织。
⽬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化单位,部分新闻、⼴播、出版单位,卫⽣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利和⽓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事业单位等。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的分类以社会功能为依据。
现有事业单位据此划分为承担⾏政职能、从事⽣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承担⾏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属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填报有关问题及答复意见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员信息填报有关问题及答复意见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员信息填报有关问题及答复意见1.机关已明确另册管理⼈员,应当按什么⾝份填写?答:2007年公务员登记时,在公务员岗位未予登记的⼈员录⼊到“另册管理⼈员”选项。
2.2001年机构改⾰提前退休⼈员和提前离岗⼈员中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是按在职⼈员还是退休⼈员填?答:提前退休⼈员按退休⼈员填报,提前离岗⼈员填写“提前离岗⼈员”。
3.只有学位没学历的最⾼学历按什么填,⽐如本科学历取得硕⼠学位,但⽆硕⼠研究⽣学历的这种最⾼学历应按什么填;只有学历没学位的按什么填,⽐如党校研究⽣,在学历选项中能够按照硕⼠研究⽣填写吗?答:学历、学位按实际情况分别填报。
问题四:试⽤期⼈员(包含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员)试⽤期未满按规定暂不能定岗的,其职务、职称及⼯⼈技术等级如何填写?试⽤期已满,⼿续未办理完毕⼈员如何填写?答:其⾝份按招录聘时的实际情况填报,均不填写职务、职称及技术等级。
5.军转⼲部是按转业时部队职级填写职务,还是按到地⽅后新任职务填写?答:明确职务的按地⽅新任职务填写;未明确职务的按部队职务后缀军转,如“副连军转”、“正团军转”。
6.单位性质中只有“⾏政机关”选项,按国家规范的称谓(中组部、⼈社部),⾏政机关只包括政府机关,不含党群机关,党群机关如何选单位性质?答:各种机关均简填为“机关”即可。
7.刑满释放⼈员,未发⼯资,但占编制,此类⼈员如何填报?答:不填报。
8.事业单位长期离岗⼈员,未发⼯资,此类⼈员如何填报?答:如实填报。
9.病休在职情况选哪项,⼆线⼈员的职务怎么填写?答:病休⼈员按在职填报;⼆线⼈员职务填写相应级别⼲部,如“处级⼲部”、“科级⼲部”。
10.各单位纪检组⼈员如何统计?答:占⽤哪个单位的编制由哪个单位负责填报。
11.单位领导到⼈⼤、政协任职,单位是另列编,⼯资在,⼈不在,如何统计?答:由所占编制和⼯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填报。
12.机构改⾰后,机关改事业,事业改企业,⼈员保留原机关、事业单位⼈员⾝份,并按原渠道领取⼯资,这部分⼈员如何统计?答:按改⾰前的实际情况进⾏填报。
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XX市常见信访事项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一、属于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以下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以下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效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根据《XX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理以下信访事项:1.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意见;2.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建议、意见;3.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5.对提供公共效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6.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7.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8.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合理投诉; 9.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对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应严格按照《XX市信访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XX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方法》〔XX府办发〔2022〕33号文〕相关规定办理〔以下所称行政机关信访事项是指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受理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1ad0eaf2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60.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7•【文号】劳社厅函[2002]186号•【施行日期】200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8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2]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2]5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今年内,各地要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人覆盖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
要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养老、失业保险全覆盖。
”我们认为,国发[2000]8号和劳社部发[2000]13号这两个文件,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不矛盾,两个文件都强调“按规定”,是指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将事业单位纳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表述有两层含义:一是全部事业单位要纳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二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纳人基本养老保险。
因此,无论是国发[2000]8号文件,还是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都没有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所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1.关于城市分类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08]194号)河北省编办:对你办提出如何掌握大、中、小城市分类的问题,经我办主任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1993年,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标准的通知》(中编办[1993]17号)确定了城市分类标准。
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原则上应维持1993年改革时确定的大、中、小城市分类的结果。
个别情况特殊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你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十月十三日2.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夏自治区编办:5月17日《关于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宁编办发[2007]112号)收悉。
经研究,对你区执行《条例》中遇到的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略。
二、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务员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
我们认为,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中央编办综合司2007年7月17日3.中央编办对安徽省申请调整使用乡镇空编问题的答复意见安徽省编办:对你省《关于贯彻中编发[2006]12号文件情况的汇报和相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行政编制审批权在中央,地方确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之间调配行政编制的,由省级编办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申请调整行政编制的省份,必须确保省、市、县、乡四级行政编制数清晰准确,全省行政编制不得超编。
三、确需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省份,必须确保全省已经完成乡镇机构调整和人员精简等阶段性改革任务,机构改革政策比较完善,人员编制真正精简到位,人员分流比较平稳,未发生比较大的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事件。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07ea8c2f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e0.png)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8.27•【文号】劳人老[1983]34号•【施行日期】1983.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1983年8月27日劳人老[1983]34号)北京市老干部局:你局京老干(1983)21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年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经与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论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并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在审批离休前要否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由何部门办理离休的管理?编制和经费如何解决?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怎样填写?按照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国务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
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
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
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4篇

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4篇Response to questions编订:JinTai College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4篇前言:公函是正式的或官方的书信,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间商洽和联系工作时使用的一种文体,平行机关或者不相隶属机关间联系工作是可以使用公函,上下级之间的联系、询问、答复工作时,也可以使用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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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2、篇章2: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3、篇章3: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4、篇章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文档回复函是机关、单位在日常的公务联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公文函件。
那么,以下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有关问题回复函个,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xxxx〕6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xxxx年版)。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一、为什么要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按照中央部署,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分“三步走”,即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和配套改革。
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
二、如何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省制定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坚持依据社会功能,严格把握分类标准,将我县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政事分开,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将这类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事企分开,改革的方向是转企改制或撤销。
这两类事业单位改革是整个改革的“小头”,都有过渡期,逐步改革到位。
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这类单位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创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其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
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需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目前,我省正积极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
对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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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结束——。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2017年7月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目录一、数据采集及登记征缴类 (1)(一)数据采集软件操作问题 (1)(二)数据采集软件暂不支持的情况 (1)(三)关于参加工作日期不能确定到日的问题 (2)(四)关于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数据采集相关问题 (2)(五)人员身份、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工资待遇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3)(六)2014年9月的人员身份、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对应退休补贴标准问题 (5)(七)退休老人、退休中人的月退休费标准、退休补贴问题 (6)(八)关于地址、手机号码的信息采集问题 (7)(九)人事(编制)关系与工资关系不一致的人员信息采集归属问题 (7)(十)人员参保相关问题 (8)(十一)单位参保相关问题 (10)(十二)缴费工资有关问题 (11)(十三)失联人员信息采集的问题 (12)(十四)信息暂不采集人员情况处理问题 (12)(十五)2016年、2017年退休人员数据采集问题 (13)(十六)关于参保单位数字证书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 13 (十七)关于单位编制文件有关问题 (14)(十八)关于业务材料盖章的相关问题 (15)(十九)关于纸质材料手动修改问题 (15)(二十)关于纸质材料数据与电子数据信息不一致问题 (16)(二十一)关于准备期期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16)(二十二)关于建国前老工人信息采集相关问题 (16)(二十三)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的问题 (17)二、待遇核定类 (18)(一)退休人员待遇发放问题 (18)(二)女性工聘干人员退休年龄确定问题 (19)(三)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遇问题 (19)(四)改革前年满70岁仍继续参加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核定问题(20)三、基金结算类 (21)(一)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缴费账户的相关问题 (21) (二)选择单账户缴费模式的参保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相关问题 (23)(三)关于单位缴费账户没有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问题 . 25 (四)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协议书签订错误的问题 . 25 (五)关于第三方签约申请表的相关问题 (26)(六)关于新成立单位无基金结算协议编码的问题 (26)四、其他问题 (27)(一)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一次性补贴问题 (27)(二)外派人员的晋级晋档问题 (27)(三)工聘干人员身份的确定问题 (27)(四)制度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去世人员的缴费问题 (28)一、数据采集及登记征缴类(一)数据采集软件操作问题1.一家单位如何安排内设机构分别填报软件并汇总?答复口径:可以通过分发EXCEL模板进行填报。
事业单位通知回复范文

事业单位通知回复范文让你写公文呗,比如通知、通告等等各种上行、下行文件、材料,这种考察需要对各种常用公文的格式非常熟悉,不要求优美的文笔,所以很好备考,买本公文写作的教材认真研究下就行了,重点在格式。
公文写作一直是困扰广大考生的难题,一是对格式糊里糊涂,二是对内容模棱两可。
面对这样困境的同学们打开这篇文章就对啦,中公教育带你掀开公文写作的面纱,带你进一步了解公文的写法,Let's go!公文写作包括一般性应用文和公务文书两类,即我们所理解的应用文和公文。
今天我们主要讲解公文写作。
根据**办公厅的规定我国法定公文有15种,那么就让我们一一为大家解读:(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即公布令,行政令,嘉奖令。
格式要求:标题、发文对象、正文、落款(发文单位、发文时间)(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包括法规性决定、指挥性决定、奖惩性决定和变更性决定。
格式要求:标题、主送机关(普发性的决定可以不写发文对象)、正文、落款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决议、公报(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主要有重要性事项公告、决定事项公告、专业性公告。
格式要求:标题、正文、落款(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告按用途可分为周知性(事务性)通告、规定性(制约性)通告两大类。
格式要求:标题、正文、落款(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的应用极为广泛。
下达指示、布置工作、传达有关事项、传达领导意见、任免干部、决定具体问题,都可以用通知。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用通知;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以用通知。
格式要求:标题、发文对象、正文、落款(六)通报通报是上级把有关的人和事告知下级的公文。
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请示

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请示一、平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或者上级向下级征询意见可以使用函;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
函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常用文体。
二、下级向上级征询意见需要用请示,请示,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对某项工作、问题作出指示,对某项政策界限给予明确,对某事予以审核批准时使用的一种请求性公文,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常用文体。
请示可分为解决某种问题的请示,请求批准某种事项的请示。
平行或不隶属的机关间用函,上级向下级询问问题也可用函,下级向上级征询意见可用请示。
互不隶属单位之间用函。
标题居中:关于对《xxxxxxxxx征求意见稿》的回复xxxxx(部门名称):接贵部下发的xxxx征求意见稿,我们高度重视,专题研究。
现将意见回复如下:…………………………………………………………………………………………………………………………………………………………………………………………………………………………………………………………………………………………………………………………………………………………………………………………………………………………………………………………………………………………………………………………………………………。
特此回复。
xxxxx年月日征询意见法,这种做法通常是通过各种形式收集有关专业人员诸如营销人员、专家或外聘信息员等的意见,加以综合汇总,从而形成有关的市场调查资料。
征询意见法是一种背靠背的方法。
企业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对被征询意见的人使用书面方式单独与之进行个别联系,被征询意见的人相互之间不接触,以防止产生相互影响,充分发挥个人才智:企业用书面问卷方式提问题,让被征询意见的人提建议或回答问题,企业在此基础上把材料汇编,再寄回被征询意见的人,再回收。
由于被征询意见的人相互之间不接触,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毫无顾虑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各抒己见,这样就能把好的意见逐步集中起来,形成企业决策。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是否能够聘任秘书技师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是否能够
聘任秘书技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01.18
•【字号】云人工[2007]1号
•【施行日期】2007.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是否能够聘任秘
书技师的通知
(云人工〔2007〕1号)
各州、市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
最近,有地方和部门询问,机关事业单位中是否可以评定秘书技师并聘任问题。
经研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和可评聘技师工种范围的规定,秘书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评聘技师资格的范围,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既不能申报,也不能评审秘书技师任职资格,也不能聘任秘书技师职务。
二、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工〔2005〕1号)精神,仅有技师任职资格未被聘任的人员,不得享受工人技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各级人事部门不得兑现工资。
三、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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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为什么要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中央部署,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分“三步走”,即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和配套改革。
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
二、如何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省制定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坚持依据社会功能,严格把握分类标准,将我县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政事分开,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将这类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事企分开,改革的方向是转企改制或撤销。
这两类事业单位改革是整个改革的“小头”,都有过渡期,逐步改革到位。
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这类单位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改革的核心要求是
创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其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
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需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目前,我省正积极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
对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同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
四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五是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六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
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
七是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关于各级目录与《参考目录》的衔接。
《参考目录》供各部门(单位)参考使用,未作硬性要求,不能完全照搬。
各部门(单位)在划分类别时,要紧密结合本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实际。
对于行政类,要严格认定标准,不突破目录行政类的范围,确需增加的,要事先与县事改办沟通,报州事改办同意。
对于公益类,目录中涉及基本公益服务的职能任务,建议考虑与目录保持一致;其他领域的职能任务,可结合本级特点把握。
对于经营类,宾馆、招待所、物业管理等经营性特征明显的职能任务,要与目录保持一致。
符合经营类认定标准、暂时不具备转企条件的,应划入经营类。
六、关于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可否再做调整。
事业单位类别划分后,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其类别的归属也可动态调整。
七、关于行政类认定中“两个不突破”的把握问题。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明确要求,行政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
这就要求在行政类认定过程中,严格把握标准,结合下一步转行政的可行性统筹考虑,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控制在最小范围。
报送的备案材料中,要明确分类后改革的初步考虑,包括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单设行政机构和人员调整等初步考虑,确保“两个不突破”的具体措施及过渡期限。
八、关于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事业单位的分类。
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设置的,可暂划入公益一类。
二是部门授权或委托设置的,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应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梳理和规范。
不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应该取消;应由政府承担的,要回归机关,以解决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体外循环问题。
九、关于暂不纳入分类范围的几类事业单位。
经2013年4月19日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各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基层财政、国土资
源机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暂不纳入分类范围,但需按要求填写相关工作表格。
待下步有明确要求后,再按要求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十、关于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分类。
参公管理是解决一些机构中人员管理方式的问题。
中央改革文件明确要求,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人员管理方式是否参公管理作为依据。
目前参公单位中既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从事公益服务的;要严格按照行政类的认定标准划分,不能笼统划入行政类,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十一、关于复合型事业单位的分类。
复合型事业单位是指兼有行政、公益服务、生产经营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职能,或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数量不少,情况也比较复杂,分类工作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认真梳理职能。
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和范围,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哪些是生产经营职能。
二是能够区分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根据主要职责任务确定类别。
具备条件的,可先行职能剥离,再进行类别划分;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根据主要职能分类,并在分类后的改革中,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职能剥离。
三是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的,如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
的信息中心,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由地方结合实际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
十二、关于名称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的分类。
一些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相近,但职能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又有一定的差别,主要涉及培训机构、信息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文件规定,这些机构的分类不以机构名称作为依据,应根据社会功能以及职责定位等情况划分类别。
例如培训机构,只承担干部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等教育培训任务的,可划为公益一类;主要承担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又利用自身教育资源和基础设施面向社会承接其他培训项目的,可划为公益二类;基本不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完全或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培训的,可划为生产经营类。
十三、关于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事业单位的分类。
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划入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
划入公益一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应由财政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未从事营利性活动。
划入公益二类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十四、关于交通运输业承担了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分类。
《参考目录》行政类列举了公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3项职能任务,实际分类中,不能简单地将这些职能任务对应的机构都划入行政类,要严格按照行政类的认定条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些事业单位绝大多数都是复合型的,既承担行政职能,又从事公益服务或生产经营活动,在分类中应严格掌握认定标准,从严控制行政类范围,不能笼统地贴标签。
一是认真梳理职能。
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和范围,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哪些是生产经营职能。
对行政职能,要梳理其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与上下左右同类机构的职责划分情况。
要明确哪些应当收回机关,哪些应当撤销,哪些予以下放。
二是如要划入行政类,先应剥离一般公益服务职能,特别是生产经营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