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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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为什么要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中央部署,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分“三步走”,即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和配套改革。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
二、如何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省制定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坚持依据社会功能,严格把握分类标准,将我县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政事分开,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将这类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事企分开,改革的方向是转企改制或撤销。这两类事业单位改革是整个改革的“小头”,都有过渡期,逐步改革到位。
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这类单位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改革的核心要求是
创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其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需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目前,我省正积极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对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同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
四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五是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六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
七是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关于各级目录与《参考目录》的衔接。
《参考目录》供各部门(单位)参考使用,未作硬性要求,不能完全照搬。各部门(单位)在划分类别时,要紧密结合本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实际。对于行政类,要严格认定标准,不突破目录行政类的范围,确需增加的,要事先与县事改办沟通,报州事改办同意。对于公益类,目录中涉及基本公益服务的职能任务,建议考虑与目录保持一致;其他领域的职能任务,可结合本级特点把握。对于经营类,宾馆、招待所、物业管理等经营性特征明显的职能任务,要与目录保持一致。符合经营类认定标准、暂时不具备转企条件的,应划入经营类。
六、关于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可否再做调整。
事业单位类别划分后,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其类别的归属也可动态调整。
七、关于行政类认定中“两个不突破”的把握问题。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明确要求,行政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这就要求在行政类认定过程中,严格把握标准,结合下一步转行政的可行性统筹考虑,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控制在最小范围。报送的备案材料中,要明确分类后改革的初步考虑,包括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单设行政机构和人员调整等初步考虑,确保“两个不突破”的具体措施及过渡期限。
八、关于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事业单位的分类。
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设置的,可暂划入公益一类。二是部门授权或委托设置的,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应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梳理和规范。不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应该取消;应由政府承担的,要回归机关,以解决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体外循环问题。
九、关于暂不纳入分类范围的几类事业单位。
经2013年4月19日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各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基层财政、国土资
源机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暂不纳入分类范围,但需按要求填写相关工作表格。待下步有明确要求后,再按要求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十、关于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分类。
参公管理是解决一些机构中人员管理方式的问题。中央改革文件明确要求,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人员管理方式是否参公管理作为依据。目前参公单位中既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从事公益服务的;要严格按照行政类的认定标准划分,不能笼统划入行政类,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十一、关于复合型事业单位的分类。
复合型事业单位是指兼有行政、公益服务、生产经营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职能,或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数量不少,情况也比较复杂,分类工作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认真梳理职能。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和范围,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哪些是生产经营职能。二是能够区分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根据主要职责任务确定类别。具备条件的,可先行职能剥离,再进行类别划分;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根据主要职能分类,并在分类后的改革中,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职能剥离。三是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的,如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