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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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的管理,根据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福州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工作职责
协助司法所开展工作;协助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报到;制定社区矫正个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与培训;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性劳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等。
2、工作制度
登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上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时应当记录,并作好汇报日期和来电号码的登记。
统计制度:每月上报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和社区服刑人员外出人员就业基本情况;每季上报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
分析制度: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情况和有关情况进行分析上报。
二、考勤制度
1、专职社工应参加司法所的考勤签到。
2、按时上下班,上下班时间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步,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
3、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未经批准不上班的;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未请假的;上班签到后无故离开未办理手续的,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专职社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
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连续请假5天以上或累计请假10天以上的。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
1、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2、连续请假2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请假30天以上的;
3、一年内非因工负伤住院60天以上的;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考核合格的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
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标准: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三、请销假制度
1、病假、事假等,所有请假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批准后方可离开。
2、请假1天的由所长批准,3天以内由所长签注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所长、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局长批准。
3、请病假、丧假、事假,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提前申请的,可以在休假发生的当天以口头(或电话)形式请假,事后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4、病假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的,无需开病假证明,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应有医院的病假证明。
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四、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
2、专职社工应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阶段性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3、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有政治敏感性和高度的责任感。
4、要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文书制作能力的学习和提高。
五、请示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请示:
1、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制度现行规定有所冲突的;
2、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对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制度规定的问题理解不清、把握不准的;
3、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出现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制度尚未明确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
1、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正在实施犯罪或有明显违法犯罪苗头的;
2、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3、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参与上访、游行、示威活动的;
4、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5、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行政拘留的;
6、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擅自离开居住地监管范围导致脱管、漏管或下落不明的;
7、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已经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考核奖惩制度
考评考核制度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两种,日常考评由司法所负责,年度考核由县级司法局负责。
日常考评每季度一次,在季末进行,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评价:1、履行岗位职责情况;2、文书制作质量;3、遵纪守法情况。县局对日常考评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在年末进行(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县局综合日常考评结果、民主测评情况、司法所长意见,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评定先进工作者等。嘉奖由司法所批准,先进工作者由县司法局或市司法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