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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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

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

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流转税(commodity turnover tax; goods turnover tax)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

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

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

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征税范围及税率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等。

消费税共设置了15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16年版)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

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进口环节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含以旧换新)的,在零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税原因:

1.零售环节价格高,收税多,易于管理(大部分消费税放在生产环节,只要管住少数的生产商就能把这个税管

好。金银首饰基本上都在大商场买,很容易管。)

2.税收的中心思想,纳税义务的发生,一般要与现金流的产生匹配,就是说,实际收到钱了才交税,实际的支

出发生了才可以抵扣。

那么针对金银首饰,由于金额大,销售周期长,工厂在生产出这些首饰的时候,并没有取得实际的收入,如

果此时缴纳消费税,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担,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所以

就在零售环节纳税了,等实际收到钱了再纳税。

批发环节

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且是加征的一道消费税。

1.适用税率11%+0.005元/支。

2.环节内不征收——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不能抵扣以前环节消费税;

4.总机构汇总纳税。

区别

(1)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烟厂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2)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3)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则不用征税。

出口政策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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