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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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碎知识点(选择):
1、商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大量纳妾。

2、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周公礼制”、《吕刑》、“九刑”、“遗训”及“殷彝”。

3、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

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为西周的九刑。

4、中国古代婚姻六礼(西周):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秦朝御史监察之制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检查制度的正式开始。

6、汉代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7、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8、汉代债的三种形式: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

9、南北朝时期律的发展变化:《北齐律》《北魏律》。

(单选选北齐律,多选选俩)
10、北魏“以格代科”(名词解释中也有)。

11、西晋诉讼制度的变化:直诉制的形成、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12、唐朝《贞观律》的重大变化: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13、唐代中央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叫做“御史台”。

P150可以看看。

14、唐律五刑:笞、杖、徒、流、死。

(封建五刑)
15、唐朝贵族官僚特权法律化:“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16、唐律“保辜”制度:用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

17、唐代监察制度的严密化:御史台制度、谏官制度。

18、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折杖法、刺配、凌迟。

19、元代诉讼制度的变化:诉讼代理制度。

20、明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21、明代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相对唐律而言)
22、明代刑罚残酷的表现:除五刑外,又设置充军刑、枷号刑,实行廷杖制度。

23、明代诉讼制度的特点: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禁止越诉、诉讼中禁止诬告、禁止匿名信告人罪。

24、明代会审制度:三司会审、圆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

25、《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看书吧,真考了就尴尬了,我百度了一下,放到最后面)
26、依据社会防卫主义,实行保安处分制度。

P339,不明白会考啥……名词解释里有。

27、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普通司法机构上沿用北京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度。

1935年《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

名词解释:
1、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笼统成为“禹刑”。

这里的“禹刑”不再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

2、圜土: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圜土”。

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3、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5、以格代科:北魏以格代科,从此,格取代律文成为主要法律形式。

6、十恶: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7、秋审: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

它沿袭明代
朝审制度而来。

8、《六法全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六法全书,原指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六法。

广义的六法全书则包括了以上六大法典为主的国民党政府的所有法律。

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9、“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对于宪法的创见,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

10、“建国三时期”:是孙中山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创建中华民国而提出的一种“革命程序论”的主张和设想。

即建国分为“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分别实行“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

“建国三时期”学说是中华民国的重要理论基石。

11、保安处分制度:是对有犯罪行为的人或有犯罪嫌疑、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所采取的社会防卫制度,是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的措施。

12、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它的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简答题: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5、中通过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二、西周时期主要的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一)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

(二)“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
三、秦朝定罪量刑原则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
5、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6、实行连坐
7、诬告反坐
四、汉代法律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发展
2、“亲亲得相首匿”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五、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1、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2、留养,亦称“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3、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表现。

六、唐代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1、“累犯”加重的原则
2、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3、自首的原则
4、共犯的原则
5、“数罪并罚”的原则
6、类推的原则
7、“化外人”犯罪的原则
七、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2、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成为了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唐律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3、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使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

4、唐律对国内外封建立法的广泛影响,不仅表明其特有的典型价值,而且证明它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

八、清代刑事法制内容中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的体现
1、因族制宜,因俗立法,缘俗为治,尊重和保护民族地方特色。

2、在司法管辖审判方面,既尊重少数民族地区首领对发生在本族本地区内的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又通过中央派遣的官员对重大案件的复审进行一定的监督。

3、在制定和运用法律时,注重中央法律和关于民族地方治理的特别法律之间的协调和渗透,逐渐增进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系和共性。

九、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1906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确定辩护制度:凡律师具准在各公堂为人辩案。


十、民法典的内容特点
这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肯定了自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来我国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规范所取得的成果。

对扭转我国自古以来重刑轻民传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除了“民商合一”之外,这部民法典还有以下特点:
1、肯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习惯及法理可作为审判民事案件的依据。

2、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原则。

3、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修改。

4、废止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继承制度,子女对于遗产的继承权,改变过去由男子独占制度,采取平等继承制度,且明定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关于调整财产关系方面,这部民法典肯定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处分、收益权,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6、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利益。

十一、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采取严密反动的侦查制度
2、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
3、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
4、扩大强化军事机关的审判
5、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补充百度内容:
《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工等各种律目;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日律中规定的答刑、杖刑改用罚金代替;对旧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环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私铸银圆罪等条文。

《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虽然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没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帮助起草。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颁布施行。

它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

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

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

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

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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