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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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及国际法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以及特征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跨国公司的概念。

简述跨国公司的基本特征

什么是SA8000

简述票据法律的基本特征

简述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简述汇票及法律制度

简述托收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提单的概念、作用和种类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海运承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名词解释: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委付

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有哪些险别?

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

列举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基本原则

什么是国际技术贸易

简述国际许可协议的特征和种类

什么是国际技术贸易?

简述国际许可协议的特征和种类

什么是国际许可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论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卡尔沃主义?

国际自由投资的国际条约有哪些?

什么是BOT?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条约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只要内容

什么是特别提款协议?

什么是特别提款权?

简述国际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各国在国际税法实践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水手饶让抵免

国际逃税与逃税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如何防范?

纳税资料:采用这种手段主要是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和匿报应税财产和收入

虚构扣除:纳税人可能利用股息在所得国税法上比利息享有更多的优惠的规定,把它对国外子公司的贷款当作投资股份来申报;反过来,接受外国投资的公司,由于股息通常不作费用扣除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扣除,也可能将股息分配伪报为利息支付。

收付凭证:某些纳税人常常采用各种会计方法实现逃税目的,包括设置两套帐簿的办法在内。

税务监管:地下经营包括不经注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也包括个人的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以及外国移民的非法打工。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选择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

在各国的税收立法实践中,各国依据什么确定税收管辖权?

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实质上,前两者是基于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后者是基于属地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故税收管辖权亦可归纳为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什么是国际贸易服务法?

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方与卖方的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的所有权。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指定具体交货地点,则在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是特定物,或从指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处于某一特定地点者,则卖方应于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约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交货地点时,应适用贸易术语的解释,而不适用公约的上述规定。公约还规定,卖方应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限(如1个月),则卖方可在这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公约未作具体解释,须按具体情况确定。

卖方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对货物的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即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证他对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货物应具有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货物应适合买方在订约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的用途;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模型相同;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公约还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权的货物,即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所有权、担保物权和工业产权。但如果买方在知悉货物权利有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买受货物,或者卖方由于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规格来制造产品而侵犯了第三者的工业产权(如商标权或专利权),则卖方对此可不承担责任。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公约规定,付款地点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买方应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是凭交货或交单付款,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付款时间如果合同没有作出规定,买方应在卖方交货或交单时付款。但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支付货款义务。这项规定同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有矛盾,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以CIF 条件成交时,通常都是凭单付款在先,货到检验在后,买方必须在卖方提出装运单据时支付货款,不能以未检验货物为理由拒付货款。故公约规定,如果上述买方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则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此外,买方还应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这在双方以FOB条件成交时尤为重要。因为在FOB条件下,如果买方不及时指派装货船只,卖方就无从履行其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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