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丨经典案例(精编文档).doc
公司法典型案例范文

公司法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公司违法经营行为公司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该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被相关部门发现后,面临处罚和责任追究。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公司在进行特定行业经营活动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否则,属于违法经营行为。
该公司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违反了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
由于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无法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市场竞争力受到影响、风险增加等。
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发现了其违法事实。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相关权益。
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法律追究的后果。
在该案例中,该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的注册要求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没有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在特定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案例提醒各公司要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否则将面临处罚和责任追究。
案例二: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案公司通过融资渠道发行股票,吸引了多位股东的投资。
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公司利润下降,给股东带来了损失。
多位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不满,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利益分享。
在经营状况变化引起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下,股东有权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保护其权益。
在该案例中,多位股东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要求公司提供详细的财务信息和相关经营决策的解释。
同时,他们还要求公司采取措施提升经营状况,保护股东的权益。
公司在收到股东的诉求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供了相关的财务信息和经营决策的解释。
并且,公司还成立了特定委员会,负责改进管理、完善决策制度,以保护股东的权益。
该案例体现了公司法对于股东权益保护的要求和要求。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甲持股40%,乙持股30%,丙持股30%。
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但在2017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在此背景下,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发展方向、利润分配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公司治理出现严重问题。
2018年,甲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乙、丙股东赔偿其因公司解散所遭受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 公司是否已经达到解散条件;2. 甲股东是否可以要求解散公司;3. 乙、丙股东是否应当对甲股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公司解散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案中,公司并未达到上述解散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甲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
2. 关于甲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法院认为,甲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然而,甲股东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股东义务,也未证明其提出的解散公司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
3. 关于乙、丙股东对甲股东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甲股东在诉讼中主张其因公司解散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损失、经营损失等。
然而,甲股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证明乙、丙股东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股东要求乙、丙股东赔偿损失的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东权益纠纷,反映了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第一章[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
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
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
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第二章[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21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21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
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
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
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案例3]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
法律公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三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五(持股30%)。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逐步拓宽。
2015年,科技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决定引入新的投资者。
经过谈判,科技公司同意由新股东赵六(以下简称“赵六”)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李四持有的30%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将其股权转让给了赵六,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科技公司再次引入新的投资者,但此时李四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持有公司股权。
李四与赵六就股权转让事宜发生纠纷,李四要求赵六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而赵六则认为李四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李四是否违约;3.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三、案件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主体适格,即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协议形式合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且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李四是否违约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赵六。
然而,李四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赵六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李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甲为法定代表人。
经过几年的发展,科技公司逐渐壮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最终演变成一场股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5年,甲、乙、丙、丁四人因公司发展方向、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
甲认为公司应加大研发投入,拓展高端市场;乙则主张稳定现有客户,稳步发展;丙和丁则希望公司多元化经营,涉足多个领域。
由于意见不合,甲和乙逐渐疏远,丙和丁也加入了乙的阵营。
2016年,甲和乙决定退出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丙和丁。
但双方在股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上存在争议。
甲认为股权转让价格应按照公司净资产计算,而乙则主张按照公司未来盈利预期计算。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股东退出机制是否完善?四、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价格法院认为,股权转让价格应综合考虑公司净资产、未来盈利预期、市场行情等因素。
在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按照公司净资产与未来盈利预期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3. 股东退出机制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章程中未明确规定股东退出机制,导致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争议。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法院建议科技公司完善章程,明确股东退出机制,包括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价格确定方式等。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权纠纷、股权转让等多个法律问题,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纠纷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照公司净资产、未来盈利预期、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公司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万科股权之争是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发生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
万科是中国最大的房地产企业之一,其股权结构复杂,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
这场股权之争的导火索是宝能集团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股权交易,迅速增持万科股份,并试图通过董事会席位争夺实现对万科的控制权。
二、案件经过1. 宝能集团增持股份:2015年7月,宝能集团通过旗下的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钜盛华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增持万科A股股份。
到2015年12月,宝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万科A股股份达到约10%,触及举牌线。
2. 董事会席位争夺:宝能集团在增持股份的同时,积极向万科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2016年1月,宝能集团提名了3名董事候选人,但万科董事会拒绝了这些提名。
3. 监管机构介入: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介入万科股权之争,要求各方保持克制,不得进行不利于市场的交易。
4. 宝能集团增持至第一大股东:2016年7月,宝能集团通过旗下的钜盛华资产管理公司,增持万科A股股份至约24.29%,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
5. 华润集团增持股份:在宝能集团增持股份的同时,华润集团(万科第二大股东)也增持股份,试图巩固其第二大股东地位。
6. 管理层反击:万科管理层意识到宝能集团的意图后,开始反击。
他们与宝能集团进行谈判,并提出了一系列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宝能集团董事提名、增持股份等。
7. 各方妥协:经过多轮谈判和协商,2017年1月,万科、宝能集团、华润集团达成和解,宝能集团承诺不再增持万科股份,华润集团承诺维持第二大股东地位,万科管理层则继续担任董事会成员。
三、案例分析1. 股权结构问题:万科股权之争暴露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问题。
万科的股权分散,没有控股股东,这为外部资本的介入提供了机会。
2. 公司治理问题:万科股权之争也暴露了公司治理的问题。
万科的管理层在股权之争中表现出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但同时也暴露出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公司法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6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10%。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公司高管,张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四担任副总经理,王五担任财务总监。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因对公司发展方向、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
2015年,李四和王五因与张三矛盾激化,决定退出公司。
三人就股权分配、公司解散等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1. 原告与被告原告:李四、王五被告:张三、XX科技有限公司2.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1)确认原告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分别为30%和10%;(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3. 争议焦点(1)原告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2)股权回购款的计算;(3)违约金的承担。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四、王五与被告张三于2010年签订《出资协议》,约定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10%。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变更股权比例的协议,故法院认定原告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分别为30%和10%。
2. 关于股权回购款的计算法院认为,原告李四、王五与被告张三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如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原告要求退出公司,被告张三有义务按照股权比例购买原告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权回购款应包括原出资额、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以及股权增值部分。
经计算,股权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3. 关于违约金的承担法院认为,被告张三未按照约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公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等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持有4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30%的股权。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位股东因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公司陷入股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1. 股权纠纷产生2015年,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发展方向上产生分歧。
甲认为公司应专注于软件开发业务,而乙、丙则主张拓展系统集成和咨询业务。
由于意见不合,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决策上产生矛盾,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 股权转让2016年,甲因个人原因决定退出公司,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乙。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乙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70%的股权,丙持有30%的股权。
3. 股权纠纷诉讼2017年,丙以甲、乙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甲、乙赔偿其损失。
甲、乙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4.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对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向有共同的认识。
甲、乙、丙三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甲、乙、丙三位股东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权纠纷、股权转让、合同法等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股权转让是股权变更的一种方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乙、丙三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纠纷的处理股权纠纷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股权纠纷时,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甲、乙、丙三位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和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司法十大真实案例

公司法十大真实案例案例一:股东知情权纠纷之查账风波。
有个小公司,股东老张觉得公司经营有点神秘兮兮的。
他想看看公司的账本,可公司的管理层,尤其是那个总经理小李,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
老张觉得这里面肯定有猫腻,于是就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看公司的会计账簿等资料。
在法庭上,公司还辩称老张可能会泄露商业机密啥的,但老张表示自己只是想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又不是拿去卖钱。
最后法院判定老张有权查看账本,毕竟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知情权嘛,不能被管理层随便拿捏。
案例二:股东会决议效力之争。
一家中型企业,开股东会的时候出了岔子。
大股东老赵想通过一个决议,关于公司要投资一个新的项目,可这个项目有点冒险。
小股东小王就不同意,他觉得这是拿着大家的钱去赌博。
但是大股东老赵在股东会上联合其他几个股东,强行通过了这个决议。
小王气不过啊,就起诉说这个股东会决议无效,因为这个决议损害了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发现,这个决议确实存在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情况,没有充分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小股东的权益,最后判定这个股东会决议无效,老赵那叫一个郁闷,可这也告诉大家,股东会决议得合法合理才行。
案例三:股东资格确认的糊涂账。
有个公司,成立的时候比较混乱。
老王本来是和朋友老孙一起筹备公司的,老王出了钱,可当时因为一些手续问题,公司的股东登记成了老孙和另一个人老周。
后来公司盈利了,老孙和老周却想把老王踢出局。
老王当然不干啦,他说自己才是真正的股东,虽然登记上没有他。
老王拿出了当时的出资证明、和老孙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
法院经过审理,根据这些证据认定老王虽然没有在工商登记上体现为股东,但他确实具备股东资格,不能被老孙和老周这么欺负,这事儿也提醒大家,股东资格确认不能只看登记,实际出资和相关约定也很重要。
案例四:公司人格否认之面纱揭开。
有个集团公司下面有个子公司。
这个子公司呢,平时经营都是按照集团的指示来,就像个傀儡。
十大经典职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职场法律案例是指在职场中发生的,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对企业和个人具有警示作用,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参考。
以下是十大经典职场法律案例。
二、十大经典职场法律案例1. 案例一:劳动争议仲裁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王因工作调动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小李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不服,起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
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被法院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员工小张在工作中侵犯了公司一项专利权,被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知识产权法关于专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司知识产权,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小张承担侵权责任。
4. 案例四:劳动报酬争议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赵因工资待遇与公司发生争议,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法关于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侵犯了小赵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5. 案例五:劳动合同续签争议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未与小刘续签劳动合同。
小刘起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与小刘续签劳动合同,侵犯了小刘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公司运营初期,三人合作愉快,公司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尤其在股权分配、公司治理等方面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2015年,张三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并提出要求李四、王五按照公司估值将其40%的股份以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他。
李四、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公司估值过高,且张三在退出前并未履行相关程序。
双方协商无果,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王五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具备股权转让的合法权利?2. 公司估值是否合理?3. 李四、王五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三、法院判决及理由1. 张三具备股权转让的合法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张三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张三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无需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2. 公司估值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公司估值应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市场环境等因素。
本案中,双方对公司估值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司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显示,公司估值为8000万元。
法院认为,8000万元的估值较为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3. 李四、王五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张三已具备股权转让的合法权利,且公司估值合理。
因此,李四、王五应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将张三的40%股份以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
四、案例启示1. 股权转让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股东权利。
公司法著名真实案例

公司法著名真实案例引言公司法著名真实案例是指在公司法领域中曾经发生的一些有重要影响、备受瞩目的真实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相关企业和个人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几个公司法领域的著名真实案例。
I. 《公司法》(例1)案背景•时间:1993年•地点:中国•涉及法律文书:《公司法》案情概述•公司X存在违法行为•审判结果:以公司责任人为主要责任方,对公司责任人罚款并责令整改案例影响•针对公司法违法行为,明确了公司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违法行为的打击起到了警示作用II. 《公司法》(例2)案背景•时间:2008年•地点:中国•涉及法律文书:《公司法》案情概述•公司Y存在严重财务违规行为•审判结果:以公司责任人为主要责任方,对公司进行罚款处理案例影响•明确了公司法违规行为的标准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对公司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III. 《公司法》(例3)案背景•时间:2015年•地点:中国•涉及法律文书:《公司法》案情概述•公司Z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审判结果:对公司责任人处以罚款并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案例影响•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对商业行为的规范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IV. 案件TCLv.赛格通讯背景•时间:2004年•地点:美国•涉及法律文书:美国《公司法》案情概述•公司A因违法商业行为被公司B起诉•审判结果:公司B获得巨额赔偿案例影响•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关注•对跨国公司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管提出了新要求V. 案件Uber司机合法性争议背景•时间:2016年至今•地点:全球范围内•涉及法律文书: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和劳动法案情概述•关于Uber(优步)司机是否应被视为员工的合法性争议•审判结果: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判决结果,尚无统一意见案例影响•对新兴行业中的劳动关系和法律适用提出了新挑战•为类似平台经济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结论公司法著名真实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经验和启示。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丨经典案例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入选理由】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
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
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入选理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
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
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
(完整word版)公司法案例分析汇编

公司法案例分析汇编(1)公司法案例分析汇编【案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关问题如下:(1) 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3)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 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1年)【案例2】某公司是由甲、乙、丙、丁、戊5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股东会与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股东会决定由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担任公司经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执行董事甲与经理乙对公司经营方式产生分歧,致使公司管理陷入混乱状态,经营状况不佳。
公司法 著名案例

公司法著名案例
凯威案:该案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
凯威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凯威集团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公司资产转移至其关联公司,导致凯威公司陷入困境。
该案最终判决凯威集团向凯威公司赔偿损失,并认定凯威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顾雏军案:该案涉及公司收购和股权纠纷的问题。
顾雏军通过收购科龙电器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并试图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科龙电器。
但科龙电器的其他股东和董事会对顾雏军的收购行为提出了质疑,认为其收购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该案最终判决顾雏军向科龙电器赔偿损失,并认定其收购行为存在违法行为。
华工创业投资案:该案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
华工创业投资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华工科技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公司资产转移至其关联公司,导致华工创业投资陷入困境。
该案最终判决华工科技向华工创业投资赔偿损失,并认定华工科技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1. 引言1.1 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司法是一项涉及到公司组织、经营和管理等方方面面的法律规范,是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利益的重要法律。
在实践中,公司法的典型案例不仅反映了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况,也展现了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探讨,包括公司权益保护案件、公司股东协议纠纷案件、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公司经营管理不当案件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加深对公司法实务的理解,为实际工作中的公司法遵从提供参考。
我们也将反思这些案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以加强公司法规范意识,促进公司法与实务的有机结合,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2. 正文2.1 公司法典型案例一:公司权益保护案件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公司实际经营中的权益提供了切实保障。
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公司由于不当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况。
在某公司权益保护案件中,公司A的股东B与C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公司A的利益受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判定B与C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公司法律体系中,公司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只有保护每个股东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整个公司的健康发展。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避免出现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做好自身的权益保护工作。
公司权益保护案件在公司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法规定的理解,提高法律意识,切实保护自身的权益,避免出现类似案件的发生。
通过案例的学习和总结,不仅可以提高对公司法的认识,还可以为今后的公司经营提供宝贵的经验。
2.2 公司法典型案例二:公司股东协议纠纷案件公司股东协议纠纷案件是指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存在争议或者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纠纷事件。
~公司法案例集

案例1:永昌电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案案例2:“喜洋洋”法人人格否认案案例3:凡尔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案例4: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案例5:广州水泥公司申请执行金田集团公司纠纷案案例6:由股东会决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公司的诉讼代表权案例7:股东优先购买权与非股东善意受让权的冲突案例8: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投资人是否享有股东资格案例9: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例10:双龙矿泉有限公司迟延注册登记案案例11:湖南省华储公司诉海南五指山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购股款纠纷案案例12:叶燕利等5人诉丽水市制锁公司、林春玲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13:隆泰贸易株式会社诉阿尔卑斯药品工业株式会社等欠款纠纷案案例14:股东要求更改公司章程案例15: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案例16: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案例17:运发公司资本不实案案例18:华兴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无效案案例19:四川泸州国星酒业公司申请破产案案例20:上海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纠纷案案例21:金牛能源违法发行股票案案例22:新东方渔业公司减资无效案案例23:股东不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追究案例24:国有资金债权转股权案例26 公司设立人与其他机构勾结虚假出资设立公司案案例27:专利权出资还是专利使用权出资?案例28:出资违约责任的承担案例29: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履行方式案例30: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案例31:神华公司主张以其对公司的注册资金抵销对公司的负债案案例32:原告甲否认被告股东资格案案例1:永昌电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案【案情】2004年,牛某、尹某与孙某三人各出资40万成立永昌电器公司。
至2005年,因经营不善,永昌公司宣告破产。
经清算,公司剩余资产价值61万元,而拖欠外部债务总计已达219.2万元。
债权人向法院请求判令牛某等三人承担剩余部分债务,法院认为,永昌电器公司是合法的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并独立以其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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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入选理由】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
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
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入选理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
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
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
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案例三案例名称:卓桂生与纪定强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811号【入选理由】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从查明的事实看,《投资合作协议》成立以后,纪定强已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支付2250万元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情形。
而茂钰公司、卓桂生未能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成立万业基公司、金品公司、加工公司和销售公司,显然已构成违约。
经合法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纪定强成为持有茂钰公司25%股权的股东,同时,纪定强积极参与了对茂钰公司的经营管理。
虽然卓桂生与茂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根据合同第10.4条,纪定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但合同中的自由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纪定强要求茂钰公司返还与增资额等额款项的诉请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多为强行性规范。
《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纪定强以2250万元的对价获得茂钰公司25%的股份,其中360万元注入注册资本,1890万元注入资本公积,但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资本公积,均是公司资本,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是保护公司经营发展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纪定强对茂钰公司具有相应股权,只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抽回出资。
但卓桂生在合同第10.4条中承诺若其违约,将返还纪定强于本次增资款等额款项的约定,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
卓桂生向纪定强承担违约责任后,因纪定强在茂钰公司的股权失去了对价,卓桂生可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对其权益归属另行主张。
【裁判要旨】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一方股东不得以其他股东违约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案例四案例名称: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入选理由】在没有证据证明黄伟忠明知宏冠公司增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伟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伟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裁判要旨】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案例五案例名称:回天新材状告离职股东案案例索引:(2015)鄂民二终字第00003号【入选理由】2007年,回天新材实施定增时,部分核心成员与公司签订履职协议,承诺:若非年龄、身体原因提前离职或辞职离开公司,股东需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辞职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公司在职董事。
而在2010年回天新材上市后,上述股东中有部分并非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公司,涉嫌违反履职协议。
经过相应法律程序后,其中2人已与公司达成和解,2人经一审后执行了法院判决,还有1人则选择上诉。
湖北省高院于2015年10月16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原判,该名上诉股东许某也将以12.2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190万股回天新材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5名在职董事。
【裁判要旨】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与员工作出类似“离职退股”约定,在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员工须按约转让所持股权。
案例六案例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2012)民提字第156号【入选理由】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
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经最高院提审后,对二审判决予以改判,判决担保有效。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案例七案例名称:袁朝晖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1号(2014)民申字第2154号【入选理由】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本案从形式上看,袁朝晖未参加股东会,未通过投反对票的方式表达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
但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对投反对票作出规定,意在要求异议股东将反对意见向其他股东明示。
本案中袁朝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无从了解股东会决议,并针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况且,袁朝晖在2010年8月19日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时,明确表示反对二期资产转让,要求立即停止转让上述资产,长江置业公司驳回了袁朝晖的申请,并继续对二期资产进行转让,已经侵犯了袁朝晖的股东权益。
因此,二审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认定袁朝晖有权请求长江置业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虽未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但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八案例名称: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1号【入选理由】红塔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了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只是由于其上级主管机构中烟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
二审判决据此未予认定红塔有限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事实依据。
因《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二审判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判令红塔有限公司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其范围应包含本金及利息,二审判决判令红塔有限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返还陈发树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积极履行了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对于合同因不可预见原因而未生效的,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九案例名称:余汉平等诉厉军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侵权纠纷案案例索引:(2014)民申字第597号【入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西宁义乌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和公司章程记载厉军出资500万元,但从厉军提供的证据看,其实际出资只有3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精神,公司可以根据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实际情况对其财产方面的权益作出相应限制。
【裁判要旨】公司可以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依法出资的股东的财产权益作出相应限制。
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主要是针对第三人,在股东之间股权的归属应当以实际出资为准。
案例十案例名称: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许建荣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例索引:(2014)民一终字第295号【入选理由】上海高金合伙企业在无股东资格的情形下,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