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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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第一条鉴于放款人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与借款人____签订了合同编号为:_______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乙方为该借款合同向放款人提供担保,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股权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质押股权

2.1 甲方保证

(1)对该质押股权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占有权和处分权。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该质押股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质押、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2)若该质押股权为共有财产的,甲方、共有人与乙方共同签订本合同或者由共有人出具同意以该股权质押、保证质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以保证质权的实现。

(3)当需要处理该质押股权时,在乙方向甲方和其他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甲方和其他合法占有人立即无条件交出该质押股权。

(4)自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所有与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操作过的类似业务转移到乙方继续操作。

(5)甲方出质的股权所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生诸如股权变更、对外借款、担保、公司法人变更、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可能影响乙方所持股权价值的活动时,甲方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6)甲方应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交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甲方对提交报表的真实性负保证责任,并接受和协助乙方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例行检查。

(7)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都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2质押股权的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持有___________公司_____万元,占公司股权比例_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并将出质股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该质押股权评估价值:(大写)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该质押股权的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质押股权的担保围

借款金额、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质押股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乙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以下称担保债权)。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乙方的收款票据额为准。

第四条质押登记

4.1 出质登记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申领《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4.2 甲方应将《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及有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件原件、该质押股权权属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文件交付乙方。乙方有权对该股权出质登记情况到相关部门核查。对此,甲方将提供足够协助。

第五条质押股权的保值

股权出质期间,甲方的任何行为足以使该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该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该质押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质押的效力

6.1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质押股权赠与、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甲方确须处分该质押股权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借款债权,不足部

分由甲方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6.2 质押期间,该质押股权的派生权益,作为该质押股权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6.3 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等值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执行。

6.4 因该质押股权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质押关系的终止

甲方还清担保债权,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各条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期满如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仍未履行完毕,则该股权质押保证期自动延续至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甲、乙双方或委托代理人共同(也可由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条质押权的实现

8.1 质押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文书、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8.2 质押期间,甲方及甲方持有的股权所在公司及股权所在公司的关联公司经济状况可能或已经发生恶化,甲方无力履行担保义务,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终止本合同从而提前实现担保债权。

8.3 质押期间,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死亡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或者甲方解散、被宣告破产,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8.4 在甲方不按期交付利息、综合费用,或不按期还款的情况下,甲方自愿放弃诉讼权和抗辩权,乙方有权直接处理该质押股权,用以偿还担保债权。

8.5 处理该质押股权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由甲方继续清偿。

8.6 乙方提前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况:借款人拒绝按照担保服务协议书约定交付预存资金,视为借款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包含偿还代偿资金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也是对乙方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基于上述一致,乙方有权就既存和至借款到期日将发生全部担保金额项下资金要求借款人和甲方提前予以先行赔付。借款人和乙方人拒绝支付的,乙方有权通过诉讼进行追偿并实现质权。借款到期后,上述质权实现后如有余额,应予以退还。

第九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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