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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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量刑

有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量刑,我国刑法规定如下: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1条规定:“承担资产许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I.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虚假证明文件案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什么是故意提供《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必然与可能必然与可能的之间区别很难通过一个定义或者列举的方式来明晰,宜结合具体的案情做出判断。

例如明知银行将依赖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发放贷款,则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夸被审计单位财务情况良好的虚假审计报告会让银行误以为贷款收回的安全性较高,这必然导致银行做出错误决策。当银行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能否判断为注册会计师明知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必然”导致银行的损失?

显然,即使被审计单位的实际财务情况良好且审计报告真实,也并不代表银行一定不会损失其贷款。上例中试图建立注册会计师明知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与银行贷款损失之间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在逻辑上并不严密,因为银行贷款发生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被审计单位在贷款到期时的财务情况的恶化,而这并非是审计报告导致的。以下两个理由可以对抗所谓的“必然”因果关系:

(1)被审计单位在接受审计时财务情况很糟糕,并不意味着其以后的财务情况不会好转;

(2)被审计单位在接受审计时的财务情况良好,也不意味着银行贷款绝对风险。

如果审价机构出具虚假的审价报告,夸大竣工结算项目的结算价,这样的虚假证明文件则显然属于“必然”导致建设单位损失的情形,因为审价报告结论是双方结算的依据,其与建设单位损失属于一因一果的关系。

之所以要讨论“必然”和“可能”之间的区别,因为,这二者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上的差别,对于量刑是有影响的。

(2)放任放任是行为人既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分析已有的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刑事案例,基本属于间接故意,即注册会计师虽然内心并不希望发生危害,因为危害结果发生对注册会计师自身也是有损害的,但没有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我们讨论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出具虚假报告后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注册会计师努力收回审计报告,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外界自己出具的是虚假审计报告,即已经实施了设法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能够避免被指控为间接故意?

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构成放任,这是学理的解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指出如果行为人已经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必然不构成放任。因为还要考虑在什么时间实施设法阻止危害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于制止危害结果的有效性。事实上,一旦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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