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解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工程施工劣质造假类罪名
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工程施工劣质造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建筑质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刑法对工程施工劣质造假行为设立了相应的罪名,本文将对这些罪名进行简要介绍。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建筑工程领域,生产、销售伪劣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属于此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单位通过虚构工程质量、夸大工程进度等手段骗取工程款,属于此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故意提供虚假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属于此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198条第4款解释路径的法律分析
3 2
安 阳师范学 院学报
2 0 1 3正
估人一 己之故意 , 而保险诈骗行为人根本不知情 , 即片 面 共 犯 , 是 否 在第 4款 的 实 际 内容 之 中 呢? 有学者认为, 该款是片面共犯的立法体现, 即使保 险诈骗 行 为人不 知 道 或 应 当不 知 道 鉴定 人 、 证 明
可见通常情况下鉴定人和财产评估人违背法律规定但是在刑法第198条第4款已经做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法规竞合的处理原则即从特殊从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应当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是在第198条第4款的情况下就不适用重的原则因而应当适用第4款保险诈骗罪进行第229条的规定而适用特殊规定即认定为保险认定
刑法第 1 9 8条第 4款解释路径 的法律分析
一
1 . 犯罪 主体 资格 。笔 者历来 反对 将犯 罪 主体 作 为犯 罪 构成要 件 要 素 , 因为 犯 罪 主体 乃 对 构 成
犯罪者之称呼 , 在未确定是否有罪之前 , 保险事故
的鉴定 人 、 明人 、 财 产评 估人 只具有 犯第 4款 之
词多义 , 甚 至 每句话 都 可能有 其 言外 之意 、 弦外
解释 , 亦 是大竞合理论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 的当然结果 。
[ 关键词 ] 刑法第 1 9 8条第 4款 ; 解释 路径 ; 片面共犯 ; 法律文本 主义 ; 大竞合论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1 6 7 1— 5 3 3 0 ( 2 0 1 3 ) O 1 — 0 0 3 1 — 0 3
人和财 产评 估人 提 供 了虚假 证 明文 件 , 为 其 实施 诈骗 活动 提供 便 利 , 也 可 以认 定 为 共 同犯 罪 。 笔
合同书造假是什么罪
合同书造假是什么罪
合同书造假是指在合同书的制作、签署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
伪造合同内容,以达到欺骗、欺诈等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
仅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书造假的具体情节,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罪名:
1. 诈骗罪:如果合同书造假的目的是为了骗取他人财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2. 合同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如果
合同书造假的行为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环节,并且造成了他人
财产损失,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合同书造假
涉及到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该罪。
4.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合同书造假涉
及到伪造公司、企业等的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一十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该罪。
5.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果合同书造假涉及到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该罪。
合同书造假的行为不仅会对合同的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也会严重破
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因此,一旦发现合同书
造假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修正案⼗⼀提供虚假证明⽂件罪
第⼆百⼆⼗九条【提供虚假证明⽂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提供与证券发⾏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提供与重⼤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程、项⽬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
有前款⾏为,同时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第⼀款规定的⼈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件有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伪证罪判刑案例
伪证罪判刑案例伪证罪是指伪造、毁灭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作伪证的罪行。
伪证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伪证罪判刑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伪证罪的性质和危害。
在某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王某为了争取更多的财产和抚养权,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借条作为证据,声称是被告李某借款未还。
在法庭上,王某还指使其朋友作伪证,谎称曾亲眼目睹李某向其借款。
然而,经过法庭调查和对证人证言的核实,最终发现王某的借条是伪造的,其朋友的证词也是虚假的。
最终,王某被判处伪证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伪证罪的危害性和刑事责任。
首先,伪造证据和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挑战,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其次,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是伪造证据的人,还包括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伪证罪。
最后,伪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证罪的定罪和量刑,法院通常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情况下,伪证罪的刑罚较重,有期徒刑是比较常见的刑罚形式。
同时,对于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也会加大侦查力度,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通过以上案例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伪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更不得指使他人作伪证,做一个合法守法的公民。
同时,对于伪证罪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也必须依法予以打击,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个人或组织制作、买卖、传播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以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信任秩序,应该依法予以严惩。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如何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行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们可以从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赔偿两个方面进行处罚。
一、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要涉及到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情形,即明知是虚假的借以骗取金钱、物品或者其他财务权益的假冒公共事业单位证明文件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具体来说,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按照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处罚:1.犯罪主体的情况:对于一般的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根据其虚假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处罚。
2.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对于虚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可以通过鉴定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如果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从重处罚。
3.犯罪目的和结果: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大额财物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并且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
二、民事赔偿除了刑事责任追究外,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还应当进行民事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三章的规定,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民事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根据情况赔偿因此可能造成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非经济损失。
此外,法律还应加强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打击力度。
应通过加大检查力度,提高对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审核水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机制,加大对虚假文件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理再析
的刑 期 幅度 。无 疑 , 些 规 定 有 利 于 打击 这类 犯 这 罪 。现在 的问题 是 , 何 准 确 地 把 握 提供 虚假 证 如
近年 来 , 随着 市场 经济 的不 断深入 , 们对 中 人 介 组织 及其人 员 提供虚 假证 明文 件 的犯 罪 给经 济
提 供虚假 证 明文件 罪 , 是指 承担 资产评 估 、 验
资、 证、 验 审计职 责 的人员 故 意提供 虚假 证 明文件
资、 计、 会 审计 、 法律 服 务 等 职 责 的 中介 组 织 及 其 工作 人员 , 意提供 虚 假 的证 明文件 , 故 情节 严重 的
行为。
情 节严 重 的 , 5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以 处 可
面、 行为与结果 的因果关 系, 以及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和主观方 面故 意的直接性 等要件进行具体 的剖析 。
关键 词 : 重 客 体 ; 果 关 系 i 接 故 意 双 因 直
中 图 分 类 号 : 9 4 3 文献 标 识 码 : D 2.6 A 文 章 编 号 :6 1 4 7 20 )3 0 2 1 7 —6 7 ( 0 6 0 - 3 5…0 5
Vo . 9 No 3 11 .
J n 0 6 u e2 0
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 罪 的法 理再 析
刘 爱 童
( 武汉 理 工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湖 3 0 0
摘 要 : 准 确 把 握 提 供 虚假 文 件 罪 的 实 质 , 需 从 犯 罪 构 成 的 四 个 方 面 , 为 仍 即犯 罪 客 体 的 双 重 性 、 观 方 客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完善构想
假证明文件 , 情节严重 的 , 5年 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处
并处罚金” “ ,前款规定 的人员 ,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 ,犯前款罪的 ,处 5年 以上 1 0年以下有期徒 刑, 并处罚金。” 这款规定过于粗略 , 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 : 对罚金刑未规定 明确的适用 幅度和数额标准 , 又没有相应
对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罪 的 完 善 构 想
徐 媛媛
( 山西 大学 法 学 院 。 西 太 原 0 0 0 ) 山 3 0 6
二、 2 0 年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颁发 的《 对 01 关于经济
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中存在 问题的完善 20 年 4月 1 01 8日,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和公 安部联合颁
能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人身权 的侵害 , 而这些 权益都 是本罪的犯罪客体之一—— 国家 、 公众 、 资者 、 民个 人 投 公
关键 词 : 刑法 ; 市场经济 ; 刑罚 ; 举证责任倒 置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7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8 8 ( 0 0 0 — 1 9 0 1 0 — 8 1 2 1 )1 0 9 — 2
一
、
对刑法 第 2 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罚的完善 2
历作为判定标准 , 这是对屡 教不 改者惩处 。 但总结《 于经 关
济犯 罪案件追诉标 准 的规定 》 中标准 的前两项 , 主要就是
直接损失 5 0万元 ,或者直接损失 4 — 0万元外加两次行 05 政处罚经历。 于那种没有造成可 以计量 的直接损失 的行 对 为 ,以及造成 的经济损失未 达到 4 0或 5 0万元 的行 为 , 却 没有包括在 内,然而这种行 为却 并不一定 比造成 5 O万的 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 小。因为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的行为并不一定只能造成直接 的经济损失 , 即还有可
广东省广州市G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李某山等6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广东省广州市G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李某山等6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文章属性•【案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4.05.30正文广东省广州市G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李某山等6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广州市G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检测公司)。
被告人李某山,G检测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蔡某家,G检测公司股东、站长。
被告人卜某雷,G检测公司副站长。
被不起诉人林某文,G检测公司授权签字人。
被不起诉人王某、张某林,G检测公司汽油线操作员。
G检测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成立,经依法登记从事机动车检测经营服务,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检测报告。
李某山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负责检测站的全面工作;蔡某家为公司股东、站长、授权签字人,负责财务报销审批、检测报告的审核批准;卜某雷为公司副站长、柴油线操作员、授权签字人,负责柴油车的检测以及检测报告的审核批准;林某文2021年3月至7月担任公司授权签字人,负责检测报告的审核批准;王某、张某林为公司汽油线操作员,负责汽油线检测。
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G检测公司为了提升公司效益和营业额,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通过购买并使用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模拟器代替真实的车辆诊断仪进行检测、为未经维修的复检车辆购买虚开的车辆维修单、故意减少尾气收集比例、违规放置发动机转速感应器、让检测数据异常车辆通过审核等多种手段,使一千余辆本应无法通过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了排气污染物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该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调查中发现,于2022年1月18日向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
同年4月1日,广州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于12月14日以李某山等6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1月3日,根据级别管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6)
司法考试⽇益临近,作为考试中占据着极⾼分数的刑法,是很多考⽣⽐较头疼的⼀个科⽬,尤其是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如何记忆和理解,成为困扰众考⽣的⼀个难题。
为了便于⼤家记忆刑法中的所有罪名,法律教育对刑法分则进⾏整理,将434个罪名的名称和法条展现给⼤家。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部分)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1.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销售⾦额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3. ⾮法制造、销售⾮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制造他⼈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4.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5.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刑法》第217条 以营利为⽬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其⽂字作品、⾳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其制作的录⾳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虚假证明文件”——以注册会计师行业为视角
各 自承担不 同的职 责范 围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深入 的分 析。 具体 到会计 师 预 测性财务信 息审核 ) 因此 , 。 笔者认 为 , 对注册会 计 师行
提供虚假 证 明文件 罪 中所 指的 “ 明文件 ” 证 应该 为 事 务所 这一 中介组 织 , 根据《 应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注册 会计 业而言 ,
“ 虚假 证 明文件 ” 进行 解释 , 仅仅对 “ 节严重 ” 举 了几种 要 包括 对财务 信息执 行 商定程 序 、 编财 务信 息 、 务服 情 列 代 税 情 形。在 司法实践 中 , 法学 界和会计 界对何 为“ 虚假 ” 明 务 、 证 管理 咨询及会计 服务等 。 文 件有很 大的争议 , 自有不 同的看法。 各 因此 , 对注册会计
业 务范 围 内提供不 同的文件 , 有的 具有证 明效 力 , 如承 担 业务 , 但是 。 并不是 注册会 计 师业 务范 围 内出具 的所 有 文
资产评估职 责的注册 评估 师提供 资产评 估报 告 , 承担 法律 件 都具有证 明效力 。 注册会计 师从事鉴 证业务 所出具 的报 服 务责 任 的律 师提 供 法律意 见 书等 ;有 的不具 有证 明效 告对外具有证 明力和鉴 证作用 ; 而从 事其他 服务业 务 时出 力 , 册会计 师对客户提 供的 管理建议 书 。承 担这些 职 具的文件 , 如注 不具 有鉴 证 、 明效 力。 册会 计 师从事鉴证 业 证 注
责 的 中介组 织人 员出具的文件 中哪些 是具有证 明效 力的 。 务 所 出具 的报 告 类型很 多 , 在此 不一 一指 明 , 大致 可包 括 哪 些没 有证 明效 力 , 不能 一概 而论 , 该 对不 同 中介 组 织 以下几类 : 应 审计报 告 、 资报告 、 验 其他 鉴证 报告 ( 内控 审核 、
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的罪
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的罪引言虚假财产证明是一种非法行为,指在交易、借贷或法律程序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财产证明文件,旨在欺骗他人或得到不当利益。
本文将探讨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的罪行的定义、罪责与处罚,并分析此行为的危害与对社会的影响。
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的罪行定义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的罪是指在财产交易、金融借贷或司法诉讼等场合,以虚假的财产证明文件作为凭证,意图欺骗,诈骗金钱或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通常涉及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虚假的房产证、车辆证明、银行对账单或收入证明等财产证明文件。
罪责与处罚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的罪行属于经济犯罪范畴,并严重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及社会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罪责与处罚如下:1. 轻微情节:如果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的行为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危害,情节较轻,犯罪分子可以被处以罚款、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轻刑。
2. 情节严重:如果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情节较重,犯罪分子将面临较重的法律制裁。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发现金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的罪行是零容忍的,无论罪责轻重,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危害与影响分析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的罪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与影响:1. 侵害他人权益: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的行为导致被骗者在财产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将严重影响受害者的信任和信心,对社会和谐和信誉产生直接负面影响。
2. 破坏经济秩序:虚假财产证明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扩大,加剧市场不稳定。
这不仅对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造成影响,还会损害整个经济运行的良性发展,为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
3. 损害社会公信力: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的行为侵蚀了社会公信力,破坏了法治环境。
这不仅降低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也削弱了社会的公共道德观念,消解了社会基本信任。
提供虚假房产证明的罪
提供虚假房产证明的罪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交易成为人们生
活中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房地
产行业有许多规定和制度。
然而,近年来,一些人为了
谋取私利,通过提供虚假的房产证明来欺骗他人,给社
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房产证明属于刑事犯
罪行为,可以被定为以下罪名之一:
2.伪造证件罪:指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事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印章、证件、文件,进行欺骗、诈骗、偷
税漏税等违法活动的行为。
提供虚假房产证明的行为带来了以下影响与危害:
2.法律纠纷:虚假证明会导致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引发房地产交易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3.社会不信任:这类行为败坏了房地产市场的信誉,降低了人们的信任度,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对于提供虚假房产证明的罪行,社会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与打击力度:
2.法律制裁:加强对提供虚假房产证明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起诉和判决,确保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渠道宣传案例,普及房地产交易法规和常识,提高公众对虚假证明的警惕性。
提供虚假房产证明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仅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还破坏了社会信任和市场
发展。
社会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与打击,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法律制裁,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共同打击虚假房产证明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稳定发展。
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虚假证明文件”
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虚假证明文件”作者:仵宗礼来源:《会计之友》2012年第15期【摘要】多年来,对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问题,法学界和会计界一直争论不休。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也是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难点。
文章以注册会计师行业为视角,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所指的“证明文件”的范围作了阐述,并对法学界和会计界争议进行了评价,从而提出了“虚假证明文件”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认定;虚假证明文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本身未明确“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而《追诉标准(二)》②也没有对何为“虚假证明文件”进行解释,仅仅对“情节严重”列举了几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和会计界对何为“虚假”证明文件有很大的争议,各自有不同的看法。
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有必要对证明文件何为“虚假”进行研究,并指出其判断标准或方法。
一、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的范围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提供各种“虚假证明文件”。
承担以上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各个不同,而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提供不同的文件,有的具有证明效力,如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注册评估师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服务责任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等;有的不具有证明效力,如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提供的管理建议书。
承担这些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的文件中哪些是具有证明效力的,哪些没有证明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对不同中介组织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范围进行深入的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H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妤等3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浙江省杭州市H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妤等3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文章属性•【案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4.05.27正文浙江省杭州市H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妤等3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杭州市H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检测公司)。
被告人徐某妤,H检测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吕某利,H检测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刘某,H检测公司技术负责人、实验部经理。
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H检测公司为招揽客户、提升效益,通过篡改、销毁原始记录,篡改、编造检测数据等多种方式,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为部分客户出具内容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共计47份,违法所得79万余元;其中2021年3月1日后出具的虚假环境检测报告共计43份,违法所得42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妤、吕某利作为H检测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示、暗示、默许、放任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工作中弄虚作假;被告人刘某作为被告单位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明知H检测公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仍在采样、实验、编制报告环节配合协作,采用少采样、不采样、稀释样品分析、标准样品替代分析、篡改或编造检测结果等方式,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1年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接省局巡查线索,调查发现H检测公司为某储油库竣工项目所出具的报告错漏内容,检测数据明显偏小,且采样员无出入采样地办公区的记录,存在造假嫌疑且数额较大,于2021年11月19日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3日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商请,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因该案涉及环境检测领域,工作专业性强、结果时效性强,且涉案项目众多,细节需核实,拱墅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证据体系提出取证重点、取证方向的建议十余条,引导侦查人员对公司电脑主机存储数据、云端聊天记录、云盘数据进行全面提取勘验,围绕公司经营策略、造假行为模式、涉案人员身份及职责范围等收集书证、言词证据,并请具有环境检测领域专门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提供意见,梳理出涉案环境检测报告的虚假内容、犯罪金额,查明采样、实验、报告编写各环节造假的事实。
法律考试伪证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伪证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伪证罪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之一。
了解伪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判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伪证罪进行详细解析,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考点。
首先,伪证罪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或者误导法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据。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伪证罪。
为了更好地理解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假设小明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他起诉对方司机赔偿医疗费用。
为了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小明故意伪造了一份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自己的伤情严重。
在法庭上,小明提交了这份虚假证据,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引用该证据。
根据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小明的行为符合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和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据的要求,因此他将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除了了解伪证罪的构成要件,还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伪证手段。
例如,伪造文件、篡改证据、故意隐瞒真相等。
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与这些手段相关的案例题,考生需要能够准确地辨别出伪证行为,并分析其构成要件是否满足。
此外,考生还需要了解伪证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证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定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伪证罪的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此外,伪证行为还可能导致证据的无效,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在应对伪证罪考题时,考生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要仔细阅读题目,理解案件的背景和要求。
其次,要准确分析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特别是要注意主观故意的存在与否。
最后,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给出合理的结论和解释。
总之,伪证罪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通过了解伪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判例,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这一考点。
希望本文的解析能够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伪证罪,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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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解析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扰乱市场秩序罪11
一、刑法条文
刑法第229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恶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鉴证服务和监督职责。
如果他们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就会导致一些没有达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可以成立,或者严重破坏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严重扰乱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证明、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证明、审计证明或者法律建议书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故意提供伪造的或者内容不实的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具体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公证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
具体来说,"承担资产评估人员",是指资产评估师和其他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是指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承担会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是指审计师和其他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公证处的公证员、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等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81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 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2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划清本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界限。
一般来说,两罪并不难区分。
疑难之处主要在于,如果有关公司、企业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串通,由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而后公司、企业又根据该证明文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此时有关公司、企业和中介组织人员本有共同犯罪关系,但鉴于立法已专门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该公司、企业和中介组织人员,应分别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依照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应以本罪定罪,不再单定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般来说,因受贿而为他人谋利益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但由于刑法对因受贿而犯本罪的,单独规定了刑罚,因而不必再实行并罚。
2.根据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故意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229条第1款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来源:《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周道鸾、张军,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