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022年-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情形中,符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造成严重后果这一特征的是()。
A.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B.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C.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D.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答案】 C2、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是屐行评估委托合同确定义务的具体表现B.如果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评估报告,或者不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要承担责任C.拍卖法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D.公路法规定,国道等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国道等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答案】 B3、下列关于评估机构的表述错误的是()。
A.评估机构是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主体,也是对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B.评估机构是依法成立的享有独立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C.教材所指资产评估机构特指在行业协会备案的评估机构D.一般都会加入评估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答案】 C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专业人员()。
A.良好的私人关系B.保持同样的专业胜任能力C.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D.公平的竞争【答案】 C5、下列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等B.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C.对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要将评估报告正文的“特殊事项说明”的内容全部反映在评估报告摘要中D.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答案】 C6、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考试试题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试题一、不定项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下列价值类型中属于从资产评估假设角度表达的价值类型是()。
正确答案:C、A、市场以外的价值B、收益现值C、公开市场价值正确D、投资价值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要区别是()。
正确答案:D、A、证明文件B、特定的主体C、侵犯的客体D、主观犯罪故意3、同一资产,评估的目的不同,其评估的结果应该()。
正确答案:B、A、相同B、不相同C、不能确定正确D、基本一致4、下列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机构人员的说法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A、D、A、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在多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B、评估机构是资产估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主体C、在评估对象确定过程中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确定的评估对象是否满足经济行为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必要时向委托人提供专业建议D、评估机构应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5、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
正确答案:A、A、抽象劳动B、具体劳动C、社会劳动D、私人劳动6、()的颁布,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了依法治理的新时代。
正确答案:A、A、《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B、《资产评估基本准则》C、《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正确D、《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基本准则》7、以下不属于资产评估工作原则的是()。
正确答案:B、A、独立B、贡献C、客观D、公正8、下列关于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C、A、因委托人原因无法及时签订委托合同,评估机构不需采取任何措施B、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只需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C、评估委托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D、委托关系一定要以委托合同的形式建立9、下列关于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产生与发展的说法,错误的是()。
国内重大审计舞弊案例整理
附件一: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件背景:2013年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成为创业板欺诈上市第一案万福生科前身系2003年5月成立的湖南省桃源县湘鲁万福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300万元,分别由龚永福和杨荣华以实物资产各出资150万元,其经营范围变更为:收购、仓储、销售粮食;加工、销售大米、饲料;淀粉、淀粉糖、糖果、饼干、豆奶粉;生产销售稻壳活性炭、油脂。
2009年,湘鲁万福以2009年9月30日为基准日,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
00万元,股份总数5000万股。
2011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
7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并于2011年9月27日在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万福生科”。
万福生科是湖南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农业科技公司,却于2011年9月在深交所创业板成功上市.一年之后,2012年9月19日起万福生科停牌证监会介入调查,同年11月万福生科公开致歉,承认公司财务存在欺诈行为。
但是,2012年7月中旬的时候,该公司董事长龚永福还信誓旦旦表态:公司业绩真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2013年3月,万福生科发布检查公告,公告显示在2008年到2011年3年间累计虚增了7.4亿元收入,使得公司净利润虚增1。
6亿元。
舞弊原因:1、为IPO而舞弊;2、IPO中介机构为上市创造机会。
在公司上市的过程中,需要各种相关中介机构的评估、证明。
万福生科造假案中,审计单位、保荐机构等相关中介组织,没有履行鉴证监督的职责,相反利用职责之便为万福生科的上市提供便利。
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往往在经济利益面前缺失,为公司上市提供机会.附件二:“琼民源”事件详情背景:琼民源,全称为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7月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口注册成立。
1994年,“琼民源”公司便开始走下坡路,经营业绩不挂,其股票无人问津。
1995年,公布的年报中,琼民源每股收益不足0。
《出具报告重大失实刑事判决书》(2015)岚刑初字第61号
游某某、张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岚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大学本科文化,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福州市,住所地福州市。
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4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5年2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大专文化,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建瓯市,住所地福州市。
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4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5年2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丽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提起上诉。
2015年2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宗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龚丽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负责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资产评估师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北楼养猪场的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虚增面积16452.452平方米的资产评估报告。
被告人游某某在审核签批时未按照操作规程,明知张某某不具有资产评估师资质、其本人未认真审核,且在另一名资产评估师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意张某某代签名字,导致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重大失实资产评估报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个人或组织制作、买卖、传播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以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信任秩序,应该依法予以严惩。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如何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行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们可以从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赔偿两个方面进行处罚。
一、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要涉及到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情形,即明知是虚假的借以骗取金钱、物品或者其他财务权益的假冒公共事业单位证明文件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具体来说,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按照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处罚:1.犯罪主体的情况:对于一般的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根据其虚假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处罚。
2.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对于虚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可以通过鉴定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如果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从重处罚。
3.犯罪目的和结果: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大额财物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并且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
二、民事赔偿除了刑事责任追究外,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还应当进行民事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三章的规定,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民事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根据情况赔偿因此可能造成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非经济损失。
此外,法律还应加强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打击力度。
应通过加大检查力度,提高对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审核水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机制,加大对虚假文件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强化练习题-案例综合题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强化练习题-案例综合题[问答题]1.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指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对疫情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江南博哥)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该指引指出:(1)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交通管制公告等,确实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现场调查或者核查验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先行通过电子邮件、视频、微信等现代通讯方式获取资料,开展基础核查工作,并待疫情结束再补充现场核查工作。
(2)对于开展基础核查工作后认为资产评估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不产生重大影响,并且确实亟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经委托人、有关监管部门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同意,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先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待疫情结束再后续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对受限事项予以披露,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未履行的现场核查程序予以特别关注。
要求:(1)该专家指引是否属于我国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为什么?(2)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受阻的,什么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终止资产评估业务。
(3)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的手段通常是什么?如何看待根据第10号资产评估专家指引,开展基础核查工作的方式?该专家指引是否降低了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条件,为什么?正确答案:(1)该专家指引不属于我国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理由: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规范和技术规范,包括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
该专家指引仅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该专家指引,其并不属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考点定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内容(2)如果无法采取替代程序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或者即使履行替代程序,也无法消除原定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评估机构应当终止执行评估业务。
对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适用法律的思考
度对 公证 员主体 身份 作 了明确定性 。 们不难 发现 , 我 以往不论是
玩 忽职 守罪 还是 滥用职 权罪 , 其主 体指 向是 国家机 关工作 人员 , 而 出具证 明文件重 大失 实罪 的主体 却是承 担资产 评估 、 资 、 验 验
( ) 证 员严 重不 负责任 的行 为认 定 一 对公 公证行业 就其 工作特点来 说有着 特殊性 , 除了要有 完备的法
( ) 观要 件 四 客
、
公证 员出具 公证书 重大 失实行 为的犯 罪构 成
( ) 一 主体性质
一
直 以来 ,在 公证机 构和 公证 员的主 体性 质认 定上存 在争 处 。
论, 由此 引发 了对公证 员出具 公证书有重 大失 实行为定性 的不 同 意见 。有 观点认 为 公证员 出具 公证书 有重 大失 实行 为的应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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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 失实行为适用法律的思考
聂 健
摘 要 公 证机 构性质 在定位 上 归属于提 供 法律服 务的 中介组 织。对 公证 员故 意 出具 虚假公 证 书的行 为 ,应 当以提供 虚 假证 明文件 罪论 处 。不具有公 证 员资格 的公 证机 构 工作 人 员 , 由于其严 重 不 负责任 造成 出具公 证 书严 重 失实 的, 当承担 应 刑 事责任 。建议将 公证 员出具证 明文件 重 大失实行 为所造 成直接 经济损 失 引起和 牵连 的其他 损 失, 包括 在正 常情况 下可
混 淆 了公证机 构和 公证员 的性质 。此 次 《 复》 批 从刑 事 司法 的角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16•【分类】问答正文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务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几种犯罪。
现就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总体问题(一)如何认定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在证券发行、持续经营等不同阶段实施的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信息披露犯罪。
发行不同的证券、在不同的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和披露义务均有差别,准确认定公司、企业是否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及其披露义务是认定本罪的前提条件,对此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判断。
1.关于证券发行人在发行上市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发行人在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法作出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发行股票,既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也包括公司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债券,既包括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也包括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债券;既包括公开发行债券,也包括非公开发行债券;既包括发行仅还本付息的信用类债券,也包括发行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存托凭证,既包括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也包括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
发行不同类型的证券,信息披露主体及义务存在差异,应当精准适用行政规定,依法作出认定。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法律责任精选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法律责任精选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则肩负着重大的责任。
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明确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规范其检验行为,提高检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最常见的法律责任形式。
如果检验人员违反了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等,就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检验资格证书等。
例如,某检验人员在对一台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时,未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操作,遗漏了一些关键的检验项目,导致该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泄漏事故。
相关监管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对该检验人员给予了吊销检验资格证书,并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是指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因检验工作中的过错,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比如,如果因为检验人员的疏忽,未能发现特种设备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导致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造成了用户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用户有权要求检验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某工厂的一台起重机在吊运货物时突然发生故障,造成了一名工人受伤。
经查,该起重机在定期检验时,检验人员未能发现其关键部件存在的裂纹,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受伤工人将检验人员和检验机构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刑事责任是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如果检验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的涉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
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为例,某检验人员在明知被检验的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6)
司法考试⽇益临近,作为考试中占据着极⾼分数的刑法,是很多考⽣⽐较头疼的⼀个科⽬,尤其是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如何记忆和理解,成为困扰众考⽣的⼀个难题。
为了便于⼤家记忆刑法中的所有罪名,法律教育对刑法分则进⾏整理,将434个罪名的名称和法条展现给⼤家。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部分)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1.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销售⾦额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3. ⾮法制造、销售⾮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制造他⼈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4.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5.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刑法》第217条 以营利为⽬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其⽂字作品、⾳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其制作的录⾳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虚假证明文件”
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虚假证明文件”作者:仵宗礼来源:《会计之友》2012年第15期【摘要】多年来,对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问题,法学界和会计界一直争论不休。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也是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难点。
文章以注册会计师行业为视角,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所指的“证明文件”的范围作了阐述,并对法学界和会计界争议进行了评价,从而提出了“虚假证明文件”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认定;虚假证明文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本身未明确“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而《追诉标准(二)》②也没有对何为“虚假证明文件”进行解释,仅仅对“情节严重”列举了几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和会计界对何为“虚假”证明文件有很大的争议,各自有不同的看法。
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有必要对证明文件何为“虚假”进行研究,并指出其判断标准或方法。
一、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的范围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提供各种“虚假证明文件”。
承担以上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各个不同,而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提供不同的文件,有的具有证明效力,如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注册评估师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服务责任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等;有的不具有证明效力,如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提供的管理建议书。
承担这些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的文件中哪些是具有证明效力的,哪些没有证明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对不同中介组织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范围进行深入的分析。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伪造证明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书、印章、票据或者其他文书,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则是指在出具证明文件的过程中,故意制造、伪造或者篡改事实,导致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也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出具证明文件:指向他人证明其中一事实的法律文件,包括公文、证书、印章、票据或其他文书;2.重大失实:指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他人被误导或产生重大不良后果;3.故意制造、伪造或者篡改事实:即出具证明文件时,明知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但故意制造、伪造或篡改事实;4.行为情节严重:指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对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确凿:需要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方式收集证据;2.社会危害性:需评估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大小,即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后果及影响程度。
是否对他人产生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3.故意制造、伪造或篡改事实:需要证明被告人是故意制造、伪造或篡改事实出具证明文件,而非意外、疏忽或错信等;4.行为情节严重:需要评估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包括被告人是否为官员、律师等职务人员,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以及该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伪造证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都是刑事犯罪行为,需要有相关的证据及证明,同时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后移送法院审理,不能凭个人意愿或者私人报复等因素擅自决定是否立案。
在实际执法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保立案的公正性、公平性,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合法权益。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损失应如何
处理
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公证机构⼯作⼈员,由于其严重不负责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严重重⼤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损失应如何处理认定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损失应如何处理
《最⾼⼈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失实⾏为如何适⽤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施⾏以后,公证员在履⾏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百⼆⼗九条【提供虚假证明⽂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件罪】前款规定的⼈员,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第⼀款规定的⼈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件有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
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
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尽的分析。
[关键词]出具;公证书;公证员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认定的分析框架与关键“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个具体罪名,是“九七刑法”规定的罪名(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以前前缀“中介组织人员”字样取消),被归在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先要给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其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其客观方面须有提供严重失实的公证书的行为,这种失职行为包括不作为。
更重要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这是本罪认定的核心,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备“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身份,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国家公务员——不再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因为玩忽职守罪涉及公职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
而且量刑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较玩忽职守罪更轻。
前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有加重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主观方面须为重大过失。
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一般过失。
前者即公证员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便不够构成犯罪。
2 客观方面中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辩护要点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辩护要点一、罪名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2010年5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2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辩护要点1.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1)资产评估师。
(2)注册会计师。
(3)审计师。
(4)其他人员。
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另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已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证明书的虚假陈述和法律责任
证明书的虚假陈述和法律责任尊敬的有关部门/机构/组织:我特此书证,因应XXX案件,XXX先生/女士出具的证明书中存在虚假陈述,为此,我特向您说明事实情况并阐明相关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XXX先生/女士出具的证明书中涉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严重偏差和不实陈述。
这种虚假陈述可能涉及对于人物、事件或者其他相关事项的不真实描述。
虚假陈述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对机关/组织的决策和判断产生误导性的影响。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假陈述的行为涉及到了法律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使人信以为真,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具体情节,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虚假陈述构成了违反善意原则和合同订立原则的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若XXX先生/女士的虚假陈述给我方造成了实际损失,我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希望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对此事进行审查,并依法采取合理的措施,及时纠正和处理该虚假证明书所引发的问题。
最后,我呼吁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在对此类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坚守法治精神,强化监管措施,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只有确保虚假陈述的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制止,才能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此事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能依法公正地处理这起虚假陈述的案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此致XXX (您的姓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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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义: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
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犯罪构成: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
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
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
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
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
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
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
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
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
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
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
处。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认定
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
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
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
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