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改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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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制作虚假证明的罪名

委托制作虚假证明的罪名

委托制作虚假证明的罪名
委托制作虚假证明的罪名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罪名:
1. 欺诈罪: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得虚假证明,或委托他人制作虚假证明,涉及欺诈,可能会被指控犯有欺诈罪。

2. 伪造罪:如果制作虚假证明涉及伪造、篡改或伪造公文、公章、印章等,可能会被指控犯有伪造罪。

3. 非法经营罪:如果委托制作虚假证明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如用于非法借贷、非法职称评定等,可能会被指控犯有非法经营罪。

4. 犯罪串通罪:如果委托他人制作虚假证明,与他人串通合作,可能会被指控犯有犯罪串通罪。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罪名和刑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不同法域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律师应该更好地咨询有关本地法律的专业意见。

刑法罪名解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罪名解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罪名解析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扰乱市场秩序罪11一、刑法条文刑法第229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恶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鉴证服务和监督职责。

如果他们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就会导致一些没有达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可以成立,或者严重破坏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严重扰乱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证明、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证明、审计证明或者法律建议书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故意提供伪造的或者内容不实的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具体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公证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

具体来说,"承担资产评估人员",是指资产评估师和其他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是指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承担会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是指审计师和其他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公证处的公证员、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等人员。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概念及其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

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

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或者中外合作经营;(4)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

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

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

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提供虚假文件罪案例

提供虚假文件罪案例

提供虚假文件罪案例
虚假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传播虚假文件,或者使用虚假文件骗取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实际的虚假文件罪案例。

某市的李某因迫切需要一笔资金,便打起了伪造银行存款证明的主意。

他在电
脑上制作了一张看似真实的银行存款证明,然后用这张虚假文件向一家小贷公司申请贷款。

由于存款证明上的金额较大,小贷公司没有进行核实便放款给了李某。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小贷公司在后续的核查中发现了存款证明的虚假性,随即报警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最终,李某因伪造、使用虚假文件骗取贷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小贷公司的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虚假文件罪的严重性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伪造、使用虚假文件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自己带来了法律责任和不良记录,甚至可能导致自己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要引以为戒,绝不能以身试法,触犯法律底线。

在生活和工作中,
我们要保持诚实守信的品德,不得以虚假文件来谋取私利。

同时,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对虚假文件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虚假文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更加
坚定了打击虚假文件犯罪的决心。

唯有如此,才能构建一个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竞争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提供虚假证明的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的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的文件罪一、概念及其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

这对建立工商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

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

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

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

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

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

提供行政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提供行政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伪证是指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行政伪证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伪证的法律后果、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伪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伪造、变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伪造、变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可以比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失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其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三、行政伪证的表现形式1.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当事人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据,以误导人民法院,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2. 伪造、变造证据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以掩盖事实真相,或者使自己的行为显得更加合理。

中介机构欺诈案例分析:劳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

中介机构欺诈案例分析:劳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

中介机构欺诈案例分析:劳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中介机构欺诈是指劳工中介机构在提供劳工招聘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相或夸大其词,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不仅伤害了劳工的权益,也损害了社会信任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本文将分析劳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

首先,劳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属于欺诈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刑事法律层面上,劳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可以构成刑法中的欺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欺诈罪是指骗取财物、财物价值的行为。

如果劳工通过中介机构的虚假信息招聘了劳动者,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而后发现所获得的工作并非机构所宣称的那样,即可认定为欺诈罪。

如果中介机构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而提供虚假信息,还可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诈骗罪。

在行政法律层面上,相关国家法律和规定对劳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也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中介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中介机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处以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在民事法律层面上,被欺诈的劳工或雇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劳工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劳工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并要求赔偿因虚假信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受到劳工中介机构欺骗的劳工也可以终止与中介机构的合同,并要求中介机构赔偿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除了上述法律责任之外,对于从事此类欺诈行为的劳工中介机构,还可能面临声誉受损、业务受限、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倒闭。

此外,由于法律的惩罚对于打击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可能会导致其他劳工中介机构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保持警惕,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质量。

鉴于以上法律后果,劳工中介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真实的招聘信息,切实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原创版)目录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与实施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调整条款解读1.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2.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3.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4.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正文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与实施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这次修正案的通过对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调整条款解读1.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为了确保生产安全,修正案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而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为了逃避监管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

2.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修正案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这意味着企业如果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了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如果拒不整改,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高危生产作业活动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条件。

如果擅自从事这些活动,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纳入犯罪主体。

这意味着这些人员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提供虚假供词法律后果(3篇)

提供虚假供词法律后果(3篇)

征信处罚规定征信处罚规定,是指对违反征信管理规定,干扰征信机构正常运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理的规定。

下面是征信处罚规定的一些内容。

首先,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征信机构将采取严厉的处罚。

一旦发现有个人或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信用记录或其他相关信息,征信机构有权永久性地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再接受其征信报告申请,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强对其征信报告的审核。

其次,对于盗用他人个人信息进行不良信用行为的行为,也将予以严厉打击。

一旦发现个人或机构盗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贷款、信用卡申请、消费等不良信用行为,征信机构将立即将其列为不良征信记录,通知所有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强对其征信报告的审核。

对于盗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征信机构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恶意操纵信用记录的行为,征信机构也将采取惩罚措施。

恶意操纵信用记录是指个人或机构通过合谋、作弊等手段,故意控制或歪曲自己的信用记录,以获取非正当的金融利益。

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征信机构将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认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通知所有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强对其征信报告的审核。

同时,征信机构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征信机构内部人员滥用职权、泄露征信信息的行为,也将予以严厉打击。

征信机构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对个人和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管理。

如果发现征信机构内部人员滥用职权、泄露个人信用信息等行为,征信机构将立即解除其职务,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同时,征信机构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征信处罚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旨在维护征信体系的公平、公正和可靠性。

通过严厉的处罚和监管,能够有效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个人和机构信息的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那些失信行为的个人和机构,应该引起足够的警惕,遵守征信规定,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并改正错误行为,争取重新获得信任和尊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个人或组织制作、买卖、传播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以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信任秩序,应该依法予以严惩。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如何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行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们可以从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赔偿两个方面进行处罚。

一、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要涉及到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情形,即明知是虚假的借以骗取金钱、物品或者其他财务权益的假冒公共事业单位证明文件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具体来说,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按照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处罚:1.犯罪主体的情况:对于一般的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根据其虚假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处罚。

2.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对于虚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可以通过鉴定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如果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从重处罚。

3.犯罪目的和结果: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大额财物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并且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

二、民事赔偿除了刑事责任追究外,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还应当进行民事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三章的规定,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民事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根据情况赔偿因此可能造成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非经济损失。

此外,法律还应加强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打击力度。

应通过加大检查力度,提高对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审核水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机制,加大对虚假文件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提供虚假伪证的法律规定(3篇)

提供虚假伪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提供虚假伪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将对提供虚假伪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提供虚假伪证的定义提供虚假伪证,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影响诉讼结果的行为。

二、提供虚假伪证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提供虚假伪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提供虚假伪证的情节包括:- 提供虚假证据,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案件错判、错案的;- 利用虚假证据,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挪用、篡改、伪造证据,使有罪者逃脱刑事追究的;- 其他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提供虚假伪证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 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形式:- 赔偿损失:赔偿因提供虚假证据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因提供虚假证据而给对方造成的名誉损害;- 其他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受民事制裁;-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

三、提供虚假伪证的证据认定1. 证据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证据的审查,应当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为依据。

(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合法,符合法律规定;(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符。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版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版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提供伪造证明的法律后果(3篇)

提供伪造证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伪造证明,即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我国,伪造证明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法规的角度,对伪造证明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伪造证明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伪造的证明文件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领域,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伪造银行证明文件、伪造税务证明文件等,都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2. 民事责任伪造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伪造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伪造证明文件还可能涉及到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

3. 行政责任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 社会信用记录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将严重影响行为人的社会信用记录。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益完善,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限制子女就读等。

5. 其他后果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还可能给行为人带来以下后果:(1)损害个人名誉: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往往涉及到虚假信息,容易引起他人误解,损害个人名誉。

提供虚假文件罪案例

提供虚假文件罪案例

提供虚假文件罪案例虚假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传递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等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买卖、传递伪造、变造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等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文件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秩序和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虚假文件罪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伪造报销凭证。

某公司财务人员小张因个人经济困难,为了获取公司报销款,伪造了一批报销凭证。

他将原本并未发生的差旅费、餐费等费用,伪造成报销凭证,提交给公司进行报销。

在公司审核人员的疏忽下,这些虚假报销凭证被通过,并支付了大量报销款。

后来,公司财务部门发现了问题,经过调查,小张因伪造报销凭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虚假文件罪案例二,某人伪造身份证件骗取贷款。

某人小李因个人经济困难,急需大笔资金,但由于个人信用状况不佳,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于是,他伪造了一份他人的身份证件,冒充他人身份向银行申请贷款。

由于银行审核程序不严,小李成功获得了贷款。

后来,被冒充的人发现了自己的身份证件被盗用,向警方报案。

经过警方调查,小李因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被冒充人的损失。

虚假文件罪案例三,某人伪造学历证书谋求职位。

某人小王因求职不顺利,为了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伪造了一份大学毕业证书,并在求职时提交给用人单位。

由于用人单位对学历审核不严,小王成功获得了工作机会。

然而,后来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了学历调查,发现小王的学历证书是伪造的。

小王因伪造学历证书罪被解除劳动合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文件罪案例四,某人伪造假发票逃税。

某商家为了逃避纳税,伪造了大量的假发票,将实际销售额减少,以此逃避纳税。

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查,发现了这些伪造的假发票,商家因伪造发票罪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虚假文件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

虚假文件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提供虚假文件罪案例

提供虚假文件罪案例

提供虚假文件罪案例
虚假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传递、隐藏、毁灭国家法定的证明文件、证件、票据等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

虚假文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虚假文件罪的案例。

某某公司负责人小李为了获得银行贷款,为其公司虚构了大量虚假的合同、发票等文件,以此来证明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

在银行贷款审批过程中,小李将这些虚假文件提交给银行,骗取了数百万元的贷款。

然而,当银行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了其中的疑点,立即报警并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小李公司提交的大量合同、发票等文件均为伪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不如其所称。

最终,小李因为虚假文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虚假文件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虚假文件不仅会对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正确认识虚假文件罪的危害性,不得利用虚假文件来谋取私利,更不能参与制作、传播虚假文件。

此外,对于虚假文件罪,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对虚假文件制造者的惩处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总之,虚假文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对个人、企业造成损失,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制作、传播虚假文件,共同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大对虚假文件罪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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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改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

这对建立工商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

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

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

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

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

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
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

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

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

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2)注册会计帅。

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审计师。

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本罪主体。

(4)其他人员。

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
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

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

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

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

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

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的管理活动。

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

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

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

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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