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管理制度(格式规范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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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企业标准管理工作,提升标准意识和标准化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企业标准,是指为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产品/服务实现全过程而制定或引用的标准,包括但不局限于产品/服务标准、采购标准、工艺/服务提供标准、半成品/服务工作阶段标准、监视测量和检验标准、不合格品控制标准、标识标准、包装标准、贮存标准、运输标准、安装和交付标准、售后服务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企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开展标准化项目建设,进行标准化研究、标准化信息交流、标准化培训等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汉东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产业公司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标准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标准化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标准化事项的审议、协调工作。

第七条控股公司标准化工作归口标准管理部,负责对各产业公司标准化工作进行协调与督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二)组织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编制公司标准化规划和计划;

(四)组织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

(五)指导、监督、评价各公司标准实施;

(六)组织标准化培训,提升全员标准意识和工作技能;

(七)组织引进并推广先进、适宜的标准化管理工具和方法,提升公司标准化管理水平;

(八)组织申办各类标准化项目、奖项,树立公司品牌;

(九)组织对各产业公司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各产业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分管标准化工作的负责人,确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二)组织策划、编制本公司标准化发展规划;

(三)配备标准审查员、体系审核员等专业人员;

(四)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标准意识,提升标准化能力。

第九条各产业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公司标准化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公司的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组织本公司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六)开展标准化项目建设;

(七)参与标准化研究、信息交流。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二)组织实施与本部门有关的标准;

(三)做好标准实施的记录,并根据规定汇总归档;

(四)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

第十一条各产业公司应根据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对标准化工作的需要,有计划的开展标准化活动,制定标准化规划和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标准体系建设的规划、计划;

(二)企业标准制修订的规划、计划;

(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计划;

(四)标准实施的计划;

(五)标准有效性检查的计划;

(六)标准化培训的计划;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计划;

(八)标准化项目申报、创建的计划。

第四章企业标准的制修订

第十二条公司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为: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

(五)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制定的一般程序:标准编制计划,组织起草标准草案,讨论和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标准的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十四条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企业标准编号规则,并对企业标准进行编号。

第十五条控股公司范围内适用的企业标准,由标准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由控股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产业公司范围内适用的企业标准,由本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产品标准必须由总经理批准),由各产业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各产业公司管理的企业标准清单要统一报控股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即时更新。

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或服务标准可以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也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自行制定的产品标准或服务标准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自行制定的产品标准或服务标准,应当包括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

第十九条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声明公开,自我声明公开要求有:

(一)所有企业产品标准,均须声明公开,各公司应做好相应维护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产品标准登记、备案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业公司管理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

控股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三)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在复审、修订和部分条款更改、补充后,须重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四)企业产品标准废止,应及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声明废止,并报控股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产业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账户管理维护,账户信息应在控股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产业公司应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保存复审资料,复审每年不少于一次,复审结果分为:确认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一条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标准应及时复审。

第五章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实施中的统一协调,确保各岗位人员获取与其工作相关的有效标准文本,并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公司承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以及本公司企业标准。

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二十四条各公司生产的产品,出厂时须在产品说明书、包装物或检测报告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第二十五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未经本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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