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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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 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 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 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 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 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 告;
申请单位提交资料应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
4、认定年度:
原则上只认定当年度(一定认定有效期是5年)。
主管税务机关初审 市国税局、市地税 Leabharlann Baidu市财政局联合复审 公布名单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程序:
认定
备案
享受优惠
后续管理
(五)非营利组织备案
1、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 向主管税务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才能进 行免税纳税申报。
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3、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资料:(深财法 [2010]5号)
(一)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非营利活动的 明细情况;
《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深财法[2010]21

(三)非营利组织需要具备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财税 [2009]123号):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一次备案有效期限为5年
3、备案需要附送资料(深国税函[2010]49号)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非营利组织登记相关证明; d、免税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资料(如含有该单位 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名单复印件);
(六)享受税收优惠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财税 [2009]122号):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 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程序:
认定
备案
享受优惠
后续管理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 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 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检查结论;
(八)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方法及说明材料。
深财法[2010]21号:
(九)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 产权利的声明;(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政策
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政策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包括非 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得税政策
(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 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 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十)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 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 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声明。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要在声明上签字,并承诺对真实性 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规定内容的专项 审计报告。(具体审计要求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通 知》(深注协秘字〔2010〕67号))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 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 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 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 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非营利组织认定
1、 认定时间:
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深财法 [2010]21号)
2、向谁申请?
2002年1月1日前 或2009年1月1日后注册 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
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设立的组织
2002年1月1日 至2009年1月1日注册
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设立的组织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所得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为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 得的收入)
(二)相关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9]122号
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申请免税资格起 始年度的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 织,可提供当年相关资料。
如:2012年12月份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对 第(五)、(六)、(七)及(八)项,申请人应提 供2011年度资料。如果申请人是2012年成立的,可 提供2012年度资料。)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 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注意区别于不征税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 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 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 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 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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