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和制造及质量控制标准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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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07

设计制造和质量控制标准

目录

7.1设计、制造标准

7.1.1 国外标准

7.1.2 中国国内标准

7.1.3设计

7.2设备制造

7.2.1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验

7.2.2设备出厂前的检验

7.2.3设备到达安装现场的开箱检验

7.1设计、制造标准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对设备、备件、材料的设计、制造、质量控制和检验所执行的标准将与国际标准接轨。采用国际标准或相当于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同类标准中应执行高档标准。

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环保设备、消防设备、防爆设备、锅炉等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单位制度采用国际单位制。

7.1.1 国外标准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IEC 国际电气公司标准

VDE 德国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规范

EURONORM 欧洲标准

DIN 德国工业标准

SN-200 德国西马克工厂标准

EN DIN 欧洲所涵盖的DIN标准

IEEE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JIS 日本工业标准

NFPA-12A 美国全国防火协会

ASMI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

AGMA 美国齿轮制造商协会

ASME 美国钢结构协会

AISE 钢铁工程师协会

ANSI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NEMA 国家电气制造厂协会

IPCEA 动力电缆绝缘工程师协会

7.1.2 中国国内标准

GB 中国国家标准

YB 冶金行业标准

JB 机械行业标准

EZB 二重标准

7.1.3设计

·卖方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设备、备件、材料的设计工作(范围见附件三),对其承担设计任务的正确性负责。

·卖方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标准及其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有效文件的正确性负责。

·买方有权对卖方所作的设计进行审查和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卖方将积极合作,并充分考虑买方的意见和要求。买方的审查并不解除卖方对设计应承担的责任。

7.2设备制造

·卖方对制造设备、备件、生产替换件、材料的质量、进度总负责。

·买方有权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工艺规程、检验等内容和方法进行审核,并参与设备制造过程和出厂前的试验、检查。

·卖方对设备制造将制订施工计划和质量控制体系,对进度和质量进行严格管理。

·卖方将制订制造工艺:主要包含技术(图纸)、工艺准备、冶炼、铸造、锻造、焊接、热处理、物理化学检验、机加工、另部件工序检验、组装、试运转、包装运输等。7.2.1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验

·制造设备、备件的金属材料(包括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焊接材料、润滑材料等均有生产厂出厂合格证,卖方并应进行质量抽复查。在设备制造过程中,不使用锈蚀或有缺陷的材料。

·对设备、备件、生产替换件的加工零件、材料应进行机械性能、化学成分、金相组织、硬度、裂纹、形位公差、加工精度、表面粗糙度及某些特殊项目等进行检查。

·所有焊接件的焊接工艺、焊接准备、施焊、焊件矫形、焊后热处理、焊后表面处理、焊缝质检和焊缝修补等工艺将必须执行有关标准。

焊接另部件均需采用数控切割或机加工下料,不允许有毛刺和不光滑、不整齐的边部。对焊接变形超差和不合格焊缝应进行处理。

·对压力容器等类的焊缝必须进行探伤、拍片检查。

·不锈钢管道全部采用氩弧焊打底焊接,各种管材接头处不允许有毛刺和焊渣,管子弯曲部位要圆滑过度,不允许有变形。

·制造过程中各工序质量检验必须有记录。

·设备的表面处理、防腐涂层:一般非加工面刷漆,加工面涂层保护。

买方有权派遣有关人员赴卖方设备制造现场对制造过程执行标准、质量控制、检验结果实行检查,如发现设备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规定标准和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有权提出整改,卖方将其整改。无论买方是否知道和是否提出要求,卖方将主动及时地向买方通报

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

7.2.2设备出厂前的检验

设备出厂前应准备齐全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材质证明及检验、试验报告、部件组装和总装检测及试验记录、焊缝质量检验记录及无损探伤报告、铸锻件检验报告、另部件的热处理报告、重大质量缺陷处理记录,原始文件要完整、数据准确。

·对压力容器、放射源(r、x射线)、防爆电气、腐蚀源等将按国家规定填写登记卡。

·卖方的质检部门完成设备的自检,设备组装完毕,买方派出有关人员赴卖方参加设备的试运转检验。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制造质量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合格,否则买方有权拒绝签证验收,由此引起交货期延误的责任由卖方负责。

·压力容器、起重运输设备等必须由国家法定部门检验,并出具检验文件。

·对于卖方分包的设备检验,由卖方组织买方到分包商现场进行检验,由于某种原因,买方未能参加检验,则由卖方代表负责检验。

·各种检验均应有卖方的自检记录和买卖双方联合检验记录,买卖双方签署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无论买方是否参加检验,均不能解除卖方及分包商的责任。出厂前的检验也不能解除卖方及分包商在设备运到现场及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的责任。

7.2.3设备到达安装现场的开箱检验

·开箱检验由买方组织,卖方(包括设备分供货商)、施工安装单位参加,主要是对设备数量清点、外观检查、装箱资料的核对,必要时对设备质量抽查。

·开箱检验发现由于制造质量、运输途中损坏、数量短缺,由参加检查各方人员签署检查文件,买方组织有关各方及时处理。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以上的处理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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