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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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 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应沿用旧法。
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例如,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的处罚问题;滞纳金的比例问题。
2001年5月1日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同时受 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约束。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法 所调整的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是国家政治权力介入经济生活的税收关系在 法律上的反映和体现。
一般内涵:三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广义和狭义 广义:国家、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税务机关 客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其具体客体呈多样性。 (不要混淆客体和纳税 主体) 内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 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特殊性: 1、执法主体特殊性 2、法律关系内容特殊性 3、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执法主体,完整处罚权,
专司偷逃抗骗查处
第二章 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2.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犯)
税收实体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企业利润) 3、税目 4、税率 5、纳税环节 6、纳税期限(按次纳税、按期纳税、按年计征分
期预缴) 7、纳税地点 8、税收优惠
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机关 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
原则 :
合法原则、依法独立原则、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 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职能: 惩戒职能、监控职能、收入职能、教育职能
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
执法是否规范 、征收率高低、成本的高低 、社 会是否满意
税务稽查的效率 :
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查处概率、执法是否公平公 正 、稽查执法的成本
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
税务稽查管理培训
第一章 稽查业务概述
概念: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 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
政执法行为。
基本内涵: 1.主体特定 2.依据法定 3.对象明确 4.客体清晰 5.内容完整
分类:
日常稽查(目的、内容、程序)、专项稽查(某 类)、专案稽查(对象特定,适用范围广)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事项相同位阶税法)
例如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前者规定,发生争议 可以直接申请复议,后者规定必须先缴纳或解缴 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才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法律的时效
税务稽查活动中的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指的是税 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期限届 满后,即丧失了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履 行义务之权力的制度。
相关法律的分类
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对象) 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法律适用范围) 通则法(基本法)和单行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法律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
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 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
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取消 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口退税权)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简易程序(事实清楚简单、有法可依,源自文库0,
1000)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2人以上)、拟定 处理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
包括追征期限和追罚期限。 追征期限:征管法52条,税务机关责任导,3年,
不加滞纳金;纳税人计算错误,3年,追征税 款和滞纳金(10w以上5年),偷、抗、骗无 限期——不定偷税,追征期就不要超过5年。
追罚时效:征管法86条,5年内未发现,不再给 予行政处罚。
注意:1.只针对行政处罚行为,(征税行为,犯 罪行为适用其他规定)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不同位阶税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效力依次递减。 特殊情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如深圳人大 和总局) 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法,则 法;认为适用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由国务院裁决。
听证程序:2000,1w,告知
一事不二罚 :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 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罚仅指罚款,执 行罚不是罚款,是对拒不履行缴纳罚款采取的 强制措施。
行政复议法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审查对象: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可一并提出审
查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对征税行为、纳税担保、
不减免、不抵扣、不退税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 程序)征88,税务行政复议15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对比行政诉讼范围)
1.行政处罚行为(3类) 2.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阻止出境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4.征税行为 5.侵犯法定自主经营权(未及时解除保全,造成损失;取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停止发售发票) 6.不作为(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7类:不减免、不抵扣、不
一裁终局 3.计划单列市——省局 4.所(稽查局)——主管税务局 5.扣缴义务人(或委托单位)——主管(委托)税务机关
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6.国地税共同——总局; 7.被撤销机关——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4-7,可向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申请,由其转送
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退税、不颁证(票)、不开证(票)、不认定、不批延】、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 7.其他 行政诉讼: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复议行为
复议时可以对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起审查,不含规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般情况:作出具体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 特殊情形:1.省级——总局或省级政府 2.总局——总局,对复议不服可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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