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国时期女子留学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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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国时期女子留学教育模式

摘要:民国时期女子留学教育是中国女子高等教育的先导和有益补充,它对国内女子高等教育的发展有着引领和促进作用。本文从留学国别、留学方式、留学资格和学科选择等方面阐述了这一时期女子留学概况,对我们今天女子人才的培养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国时期;女子留学教育;女子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5-0180-03

早在甲午战争前,传教士就资助了几位女子赴美学习医学。据史料记载,她们是浙江的金雅妹、福建的柯金英、江西的康爱德和湖北的石美玉。这四位女子学成后在医学事业上的建树,为女子出国留洋作了舆论上的宣传和样板。从甲午战争到民国肇建,女子留学教育不断地发展着,只是这一阶段出国的女子大部分知识程度较低,在国外多习速成课程,教育内容一般为普通、中等教育,留学的国家多为日本,并且留学的成效不大。“五四”以后,女子留学教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女子留学生的程度逐渐提高,多数出国前已具有中学文化程度,出国后直接进入外国大学学习,少数在国内大学毕业后出国深造,涌现了一批杰出人才。本文对民国时期女子留学模式进行概要阐述。

一、留学国别

1.女子留美。民国建立后,女子留学美国的人数日益增多。据1914年统计,中国留美学生共计1300人,其中女生94人;1917年留美

女生增至200人。1925留美学生总数为1637人,其中女生就占640人。自1902年至1953年间,在美大学注册的中国女子留学生总计为3692人。民国时期女子留学美国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美国庚子赔款留学政策。早在1906年,美国就表示“对中国教育前途极为关注。其耶路(耶鲁)、干尼路(加利佛利亚)大学、威尔士女子大学均愿赠给学额,惟须程度合宜,方可免收学费”。由公理会牧师明恩溥向总统罗斯福提出具体的措施——退还部分庚子

赔款,资助中国学生留学美国。(2)美国基督教在华的办学实践及社会上的良好声誉。美国基督教从1842年起就开始在华创办女子学校,女子大学在20世纪初创办,如协和女子大学和金陵女子大学等,这些大学在当时很有影响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2.女子留日。女子留日始于1905,但影响不大。1907年,“中国留日学生教育协议会”的召开为中华民国成立后女子留日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协议会后,女子留学生开始进入高等专门以上的学校就读,留日教育逐步走上正轨。据二见刚史、佐藤尚子的《中国人日本留学史关系统计》,从1912~1921年十年间留日女学生达631人。虽然留日女子情况缺乏连续、完整的记载,但留日的女子人数是民国时期最多的。自1902年至1953年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女子留日的人数估计在6000人以上。

3.女子留法。“五四”运动后,在勤工俭学的促动下,留法女生增多。最早赴法俭学的女子是广东的郑毓秀和章明保,1912年她们经北京留法预备学校短期培训到法。1916年女子陆悦琴赴法。1919

年,湖南、四川出现了成批女子留法勤工俭学的热潮。总计赴法勤工俭学女生共有40人,她们大多为女子师范和中学毕业。1925年后,勤工俭学运动结束,40多名女子有的被迫回国,有的转到了苏联学习,最后献身于共产主义事业,如蔡畅、郭隆真等;有的继续求学,如劳君展、魏璧先后考入里昂大学、巴黎大学攻读数理,劳君展后跟随居里夫人研究放射性物理,是居里夫人培养的唯一的中国籍女生。留法自费生的典型,有重大影响的是女子勤工俭学。舆论界热情称颂它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史上的一件别开生面的佳事”、“女子勤工俭学实为前所未有,亦中国女界之创举”。

二、留学教育的模式

1.留学资格。留学始于晚清政府,但晚清政府对选派标准没有统一的要求,具体标准由地方督抚包办、各省自定。1905年湖南省首派20名女留学生时,以至最小的为14岁,最大的竟53岁。直到1910年6月清政府才对女留学生的文化程度和学历提出要求。清华学校对庚款选派留美女生的资格要求是“以本校三育具优之毕业生及本校临时考取之专科生与女生为合格”。民国十年(1921年)对庚款留学生的资格加以修订,要求“以体质健全,品行端淑,天足且未订婚,年在二十三岁以内,国学至少有中学毕业程度,英文及科学能力直入美国大学校肄业者为合格”。民国成立后,历届政府继续对女留学生的资格进行明确而严格的规定。1916年北洋政府正式颁布《选派留学外国学生规程》,规定官费生的出国资格为:第一,曾任本国大学教授或助教授二年以上者;第二,曾任本国专门

学校或高等师范学校教授继续至二年以上者;第三,曾经留学外国大学、高等专门学校、高等师范学校本科毕业者;第四,国内大学本科毕业生;第五,本国专门学校、高等师范学校本科毕业生。对于自费生的资格要求较低,规定为:(1)中学以上学校毕业;(2)中学以上各校教员。1924年将第二项资格改为“办理教育事务二年以上者”。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以后,曾于1929年颁布了《发给留学证书规程》,提高留学资格。紧接着1933年又公布了《国外留学规程》,该规程规定留学生分公费、自费两种。公费留学必须通过考试选拔。报考资格为:“一、国内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与所属学科有关之技术职务二年以上者。二、国内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后,曾继续研究所习学科二年以上,而有有价值之专门著作或其他成绩者。三、国内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而成绩优良者。”公费生具备其中之一方可。自费生则应具有:“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职业学校毕业者,并曾在国内任技术职业二年以上者。”自费生具备其中之一为报名条件。抗日战争爆发后,教育部于1938年颁布了《限制留学暂行办法》,其中对公私费留学生资格作了特别的规定,要求留学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学毕业生,曾继续研究或服务二年以上,经服务机关证明确定,著有成绩者。(2)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学校毕业生,曾继续研究或服务四年以上,经服务机关证明确定,著有成绩者。”总之,1916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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