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合同(固定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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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编号: KJLQHT-AD-001 项目名称:安多县青藏公路综合服务区土石方工程

甲方: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多县青藏公路综合服务区土石方工程项目经理部

乙方:李晓涛

签订日期: 2011 年 7 月 12 日

签订地点:西藏·拉萨

劳务承包合同(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由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多县青藏公路综合服务区土石方

工程项目经理部(下称甲方)与李晓涛(下称乙方)商定并签署。

鉴于甲方承建安多县青藏公路综合服务区土石方工程需要,现将该工程交由乙方施工;经双方协商,拟由乙方进行劳务承包,甲方通过并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目施工、完工、修补缺陷的承诺,就双方在工程施工中的责、权、利明确,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合同各方:

1.1 本合同的甲方是: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多县青藏公路综合服务区土石方工程项目经理部,授权现场管理代表何海涛(项目经理)。

1.2 本合同的乙方是:李晓涛(签字)

乙方施工现场代表:许伦华(签字)

2、合同项目范围

2.1合同项目范围:安多县青藏公路综合服务区土石方工程(含项目部驻地建设、附属工程及配套设施、河道治理、土石方回填及开挖)。

3、承包方式

3.1 合同范围内的项目,采取固定总价包干。

3.2 固定总价均已包括实施和完成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税金、保险、临时设施、施工水电、保通及环保费用、为迎接领导检查,清理施工现场及制作设立标语、标识、警告、警示、指示牌等,以及明示和隐藏的子目等所有相关费用、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并已得到双方确认的合同总价。

3.3对于未列入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总额价中,不得另外计价。

3.4 工程量必须满足设计图纸顶面标高要求,实际支付按第7、8条执行。

3.4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包干,在执行期间内固定不变,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总价。

4、合同价格:

4.1合同总价金额: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500000元),该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

4.2变更工程及新增单价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3 预付款

本合同无预付款。

5、材料供应

5.1 为保证工程材料质量,本合同项目的主材(水泥、钢材及炸材)由甲方供应,主材费用在乙方工程计量款中扣除;甲方供应材料的由甲方收取材料总价(运抵工地价格)5%的管理费。

5.2 除甲方供应主材以外的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若乙方委托甲方采购的材料由甲方收取实际材料总价(运抵工地价格)5%的管理费;材料费用(运抵工地价格)、管理费在乙方工程计量款中扣除;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须经甲方认可,并提供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6、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

6.1 适用的技术规范、标准为:现行市政公用工程及相关国家、行业的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及业主要求。

6.2本合同项目最终验收必须达到90分以上,其验收标准执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6.3由甲方对乙方已完成的本合同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分项工程项目的评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

7、验工计价

7.1 本合同项目实行工程完工后验工计价,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7.2 乙方同意并执行,只有经甲方授权代表最终签认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的验工计价单,才是证实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之唯一凭证,甲乙双方均按此要求办理验工计价。

8、支付条款

8.1 乙方持有效验工计价单及合同书,向甲方办理付款(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机械租赁合同及税票、自购材料税票)。

8.2按工程完工后验工计价,扣除应扣费用后,其余工程款在工程交工或年终结算时支付。

9、工程保留金

9.1 本合同工程保留金按乙方劳务承包合同总价10%提取(其中质量保证金10%,及1500000*10%=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由甲方财务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出该款项。

9.2 本合同项目质量保修期为工程竣工交验后1年,从甲方与业主的竣工验收交付手续办理完成之日算起。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退还乙方工程保留金本金,不计息。如涉及隐蔽工程,乙方在办理退还手续时还必须出示该隐蔽工程的无损探测合格证明,否则,不予办理退还手续。

9.3 若保修期间存在质量及缺陷问题,甲方以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通知乙方在限期内整改,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拒绝进场整改的或整改不及时的,甲方有权安排其它队伍进行整改,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费用从乙方的工程保留金中扣除,乙方对甲方确定的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

10、税金

乙方必须承担合同总价应缴纳的税金,即税金金额为:1500000*3.41%=51150元(大写:伍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

11、乙方的工作范围

11.1 乙方负责修建项目部驻地建设及其一切配套设施,费用由乙方负责。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11.2 治理河道为乙方工作内容之一,以安多县人民政府及安多县水利局提出的河道治理标准为验工依据。乙方在河道取砂石回填时,按县水利局提出的标准进行河道治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若未按水利局提出的标准进行河道治理,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3 工程任务:因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土石方回填及土石方开挖工程任务以达到设计图纸指定标高为准,由甲方授权现场管理代表验收为准。

12、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7月12日。

完工日期:2011年9月12 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合同文件

1.1 合同文件组成:

以下合同文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具有同等效力。

1.1.1本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任何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

1.1.2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项目进度、质量改进指令;

1.1.3本合同;

1.1.4议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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