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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二、社会保障体系现状

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等。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对投保者以经济补偿。第三,资金来源不

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一)社会保障科

(二)工伤保险科

(三)海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四)海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股

(六)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

(七)海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点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的范围。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海门市为 20%),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 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 8 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 12 个百分点。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

围转移、职工死亡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领取个人帐户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 15 年(180 个月)以上。

5、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 年(不足 1 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 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

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 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 1995 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 1995

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 120 按月计发。

6、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 1 月 1 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7、缴费不满 15 年人员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8、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9、参保人的死亡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工伤保险政策要点

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

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

职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种情形可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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