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使用参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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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邮箱使用参考协议

企业邮箱合作协议1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邮箱合作协议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甲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联络人:电话、传真:乙方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联络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40号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电话、传真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邮箱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乙方提供给甲方总空间为G的电子邮箱。

乙方提供的企业邮箱应具备以下功能

1、支持虚拟域名;

2、自由管理子邮箱功能;

3、空间管理功能;

4、多级邮件过滤功能;

5、企业自助管理功能;

6、企业签名档设置功能;

7、邮件列表管理功能,邮件群发功能;企业邮箱合作协议

28、邮件到达短信通知、短信阅读邮件功能;

9、手机WAP登陆邮件系统功能;

10、多风格邮箱页面功能。

资费标准如下包年方式,以上邮箱功能全部提供资费为元/年(含邮件到达短信通知费用)。

第二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自身的互联网接入手段。

2、甲方负责自身互联网接入设备的“病毒”等相关安全管理,保证不损害乙方的系统安全运行。

3、甲方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

4、甲方用户在业务受理后,将得到一个企业邮箱管理员账号和密码。

甲方用户有义务保证帐号和密码的安全。

甲方用户对利用该帐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如甲方要求扩容,则双方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2、乙方负责企业邮箱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3、乙方为甲方提供高稳定、高可靠、安全的企业邮箱系统。

4、乙方负责企业邮箱的稳定运行。

在企业邮箱本身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保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服务标准》给予及时解决,并确保与其它电信运营商的互联互通,由于乙方企业邮箱本身设备中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将协商解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自合同签订之日4周内,乙方负责企业邮箱的开通。

第三条计费与对帐

1、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2周内,支付自年月日起首年度的企业邮箱使用费共计元(元整)。

在每年度期满的2周内,支付当年度的企业邮箱使用费共计元(元整)。

企业邮箱合作协议

32、若甲方逾期付款,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每天收取应付费用千分之三违约金。

若甲方逾期付款的时间超过一个月,则乙方有权终止租给甲方的企业邮箱。

同时,甲方必须付清所欠的费用及违约金。

3、若甲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帐号,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若乙方变更结算方式,甲方承诺给予配合。

4、今后如因市场竞争或国家政策引起结算标准的变动,双方可另行商定,签订相应的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甲方保证乙方为唯一的收款人,否则不能免除其对乙方的付款责任。

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确定之金额按期向乙方交纳应付的费用。

若逾期未付,甲方不仅要支付应付的结算金额,而且,每日还要按应付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

2、若出现下述违约事件并持续,守约方有权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违约方的前提下终止本协议。

1)任何一方出现破产或根据破产法或任何其他资不抵债的法律,提起自愿或非自愿的破产程序,或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安排或进行公司重组或接管或任何一方解散。

2)任何对本协议的违约在收到守约方违约通知后,违约方未能在30内进行补救(并且违约方有能力进行补救)。

第五条协议期限

1、本协议的有效期自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2、如合作期限的执行及续约与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相抵触,则应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可协商继续合作的条款并另行签订协议。

为确保用户的利益不受双方合作期限的影响,双方应本着友好、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问题。

第六条保密

1、“专有信息”指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企业邮箱合作协议4的披露方开发、创造或有合同约定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合法保密信息。

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方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双方之间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的关系。

2、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应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3、甲乙双方对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不论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合同结束以后,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但根据中国法律,甲乙双方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2、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1)地震、大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法令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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