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GB 23727―2009《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条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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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GB 23727―2009《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条款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6.03
•【文号】国标委工二[2010]37号
•【施行日期】2010.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GB 23727-2009《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条款的批复
(国标委工二[2010]37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国家标准<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请示》(浙质发[2010]33号)收悉。经研究,有关GB 23727-2009《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条款解释的答复意见如下:
一、《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管理规定》(GB 23727-2009)第6.2.3条中明确规定:“尾矿(渣)库、露天采场、排风井口等边界距居民区的间隔距离应不小于800m,在有山体相隔或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后,间隔距离可适当缩减”。该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二、“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属于标准实施的问题。不符合GB 23727-2009国家标准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问题处理过程中,应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为根本宗旨。
此复。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