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境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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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物的出境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办人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提出申请
提交申办材料(包括携运人准出境证件、本人身份证件)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受理
审定
期限:文物出境鉴定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准许出境的决定。
费用:收取文物鉴定费。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四十五条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三)《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2号)第四条
文物出境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负责办理。
(四)《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说明
一、为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防止珍贵文物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符合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准予出境的文物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并发给《文物出境许可
证》
经鉴定不符合文物出境标准的文物,不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发还申办人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开展文物出境审核工作时,执行本标准。
三、本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四、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五、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
六、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七、未列入本标准范围之内的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禁止出境。
八、本标准所列文物分属不同审核类别的,按禁止出境下限执行。
九、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并定期修订。
十、本标准实施后,此前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