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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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厅文[2011]24号) 精神(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制定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编制核定、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二)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省、市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省、市、县(市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未达到换车条件,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
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闭、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20日,共分为以下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截至5月25日)
各地各单位要迅速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公车治理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召开动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工作任务、措施和时限。
(二)清理纠正(截至8月31日)
各地各单位要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6月10日)。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登记,并做好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情况统计摸底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确保登记自查面达到100%,确保登记情况真实有效,并对违规问
题提出整改意见。各级各单位在自查基础上,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自查登记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7日后报本级公车治理办公室(执法执勤用车中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车辆单独填表登记,不进行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市直各单位《自查登记表》6月6日前报市公车治理办公室。县市区《县处级干部日常工作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5)、《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6)6月10日前报市公车治理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7月20日)。各级公车治理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公车治理办公室。
3.纠正处理(截至8月31日)。各级公车治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于9月20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10月31日)
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组,对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
面不少于30%;市公车治理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县市区于10月31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报市公车治理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1月20日)
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央、省、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公车治理办公室备案。要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一是编制管理制度。在审查核实工作结束前,根据两个《办法》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不突破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要求,明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重新核定车辆编制总数,并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购置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审批和公示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购置审批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公示办法、违规责任等,力求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共同监管。三是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核算制度。四是日常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五是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