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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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经2014年9月3日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XX市XX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英文名称: XXXXXXXX Association for Non-Party Intellectuals(缩写为:XXXXANPI)。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共XX区委统战部领导的,全区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组成的,统战性、知识性、民意性、联谊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全区党外知识分子的团结、交流和合作,充分发挥全区党外知识分子的聪明才智,为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加快经济文化强区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XX区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XX市XX区聊堂路2号XX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全区党外知识分子中开展各项统战性的参政议政、联谊交友、宣传培训、社会服务和咨询活动。
(一)学习和宣传党的统一战线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政策,了解、掌握和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建议和利益需求,沟通党和政府与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
(二)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XX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课题调查研究,开展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活动,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三)发挥会员的人才、智力和联络广泛方面的优势,组织开展各类专业性的社会服务活动,为促进XX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四)大力培养、举荐、输送优秀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组成。会员以本区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主体,为便于工作开展,适当吸收部分其他方面的代表性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的能力;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年龄一般在30周岁至55周岁之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及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从事的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
(五)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的条件:团体会员必须是经过所属单位党委批准成立的群众组织或是经过人民政府民政社团登记管理部门
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区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本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五年。因特殊情况变更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区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