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肆拾捌期_期间送达——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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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期间

|「期间的概念」

1.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

法定期间可以按照涉及的诉讼制度和诉讼阶段主要分为辩护与代理期间、强制措施期间、侦查羁押期间、审查起诉期间、一审程序期间、上诉与抗诉期间、二审程序期间、再审程序期间、执行期间等。

指定期间考虑因素:(1)保证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处理案件;(2)能够及时惩罚犯罪;(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4)督促公安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利。

2.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刑诉法关于期间的规定,只有在规定期间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才是有效的。

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期间属于违法行为,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超过了法定期限,被羁押人或其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

|「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计算单位。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2.期间的计算方法。

(1)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2)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3)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

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3.特殊情形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

在期间以内。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2)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4.期间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刑诉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2)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或者法院后,检察院或者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对检察院和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及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期间的恢复」

1.期间的恢复

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5 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

2.期间的恢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

(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例如,发生地震、洪水、台风、战争、大火等当事人本身无法抗拒的自然和社会现象,或者是当事人发生车祸、突患严重疾病等情况,使当事人无法进行诉讼行为。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 5 日以内提出。

(4)期间恢复的申请经法院裁定批准。

【贰】送达

|「送达的概念」

1.送达从形式上看是向收件人交付某种诉讼文件,实质上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

2.送达的特点:

(1)送达是公、检、法机关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诉讼参与人向司法机关送交的自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件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送达。

(2)送达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件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件。如传票、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4)送达的收件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机关、单位。

|「送达的种类」

1.直接送达。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中间环节。

(1)送达诉讼文书,原则上应当采用由收件人直接签收的直接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的程序是,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2)如果收件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

期。

2.留置送达。

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1)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

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

(2)留置送达的程序

是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诉讼文件的留置送达与交给收件人或代收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

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

其程序是,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委托函、送达的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的公安司法机关。受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应当登记,并在 10 日内送交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并将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退回。

4.邮寄送达

是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一般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采用的送达方式。

其程序是,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送达同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收件人签收挂号邮寄的诉讼文件后即认为已经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5.转交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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