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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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总合同

出租方:中建四局六公司XX分公司〔租赁站〕(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浙江省临海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从合同签订后,只要是乙方承建的工程,无论哪个项目,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只要乙方通知甲方,设备即可进场,甲方与乙方项目部办理交接清单或起租退租单,以此作为结算依据。设备租赁的任何事宜均按本合同执行,具体条款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塔吊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塔吊在130吨/米以下,臂长56米以内,全部均价为¥2100元/台,如乙方需要使用塔吊的参数大于合同约定的,其价格另行协商解决。

1.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塔吊,安装总高度大臂在100米以下的,进退场费为¥25000元/台,大臂安装高度100米以上的,进退场费为¥30000元/台。

1.3乙方租赁甲方塔吊,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塔吊不能正常安装或拆卸的,按以往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使用30吨以上汽车吊,所发生的差价部份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对乙方给予优惠,需使用60吨以上汽车吊时,因乙方原因造成塔吊不能正常安装或拆卸的,乙方才承担差价部份的费用。

1.4塔吊附墙杆,正常情况下,长杆的最长度为6.5米以内,若因乙方工程原因,需要加长附墙杆时,加工全部附墙杆的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1.5塔吊基础预埋件甲方无偿提供,附墙预埋件由甲方按要求无偿提供,乙方负责现场按要求埋设。

2.施工电梯

2.1甲方提供SCD100/100型一吨施工电梯,带对重,月租价为¥6000元/台;SC100/100型一吨施工电梯,不带对重,月租价为¥8000元/台;

SC200/200型两吨施工电梯,新型不带对重,月租价格为¥10000元/台。

2.2施工电梯的进退场费,安装总高度在100米以下的,价格为¥10000元/台;安装总高度在100米以上的,价格为¥15000元/台。

2.3每台施工电梯的基础预埋件和附墙预埋件,由甲方免费提供,乙方负责现场按要求埋设。

3.混凝土输送泵

3.1甲方只有两台中旭和两台进口拖式混凝土泵,暂时没有车载泵和车泵,拖式混凝土泵泵送单价为10元/。

3.2若乙方租赁甲方自有以外的混凝土输送泵,乙方可以对接市场。3.3甲方提供的混凝土泵,包泵机使用的燃油,负责操作、保养和维修。

3.4甲方提供的泵管、管卡、密封件,由乙方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双方办理交接清单并负责清洗和码堆,若发生丢失,应按市场价赔偿。

4.甲方责任

4.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设备必须良好,并确保按双方协商时间进退场、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

4.2甲方承担塔吊、电梯和报装、检验、备案手续。在深圳范围内,所安装的塔吊和施工电梯,以第三方检验合格之日为起租日,若甲方办理第三方检验日期拖后若干天,在此期间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直至取得合格证之日,乙方再无权向后拖延起租日期。设备办理备案手续不影响起租日期,工地不得以此为借口而不支付租金。设备办理备案手续不影响起租日期,工地不得以此为借口而不支付租金。在深圳范围外所安装的塔吊和施工电梯,起租日期以甲方安装完毕自检合格之日为起租日期,乙方不得拒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4.3甲方承担所出租的设备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

4.4每台设备每月故障时间为48小时以内,超出约定时间,乙方有权扣除当台设备超出时间的租金,每超出一天,塔吊按700元/天扣除、电梯按300元/天扣除。

4.5出租的设备发生故障,深圳市范围内,甲方两小时到场检修;深圳市范围外,甲方3小时到场检修,若甲方违约,乙方可以给予300元/次处罚。

4.6甲方收取乙方所有款项只开收据,若乙方需用正式发票要在原租价基础上需增加9%的税金。

4.7甲方不包塔吊和电梯的操作工。无论是哪方所派的操作工,甲乙双方都有管理权、指挥权,如遇不服从,双方保持无条件退人的权利。

5.乙方责任

5.1乙方负责设备的基础等按规定设计,制作并承担责任。

5.2乙方负责甲方在现场安装、升、降、拆卸设备等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并提供良好场地和环境(包含人员),否则承担责任。每一工程项目都应为甲方免费提供房屋一间,用于甲方检修人员临时居住和堆放物品。

5.3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提供报验、备案等事项的现场相关资料。

5.4乙方承担所有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5.5设备的进场费和退场费以设备开始安装之日支付。设备租金以满一个月支付。若乙方违约,甲方保留停机权利。每台设备退场,乙方应付清租金,否则甲方不拆机,等待付款期间,设备租期顺延,租金照计,直至租金结算完毕后拆机。若因停机或待拆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6乙方豁免甲方因设备事故或故障而停机给乙方造成一切损失赔偿或处罚。

6.其他约定

6.1每台塔吊和施工电梯租期不足四个月,租金均按四个月计算支付租金。租期超出四个月时,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6.2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战争,造成的损失,由各自承担损失,互不赔偿。因乙方因素造成甲方设备损坏,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6.3乙方只拥有在不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的使用权,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任何侵权行为。

6.4如在执行合同中发生分歧,可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情况下,可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5设备所有正常电压为380V,施工现场应予以保证并将电源箱接至设备5米内,否则因此而造成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6.6所有设备操作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责按时按量支付,并无偿提供住宿。

6.7塔吊指挥人员,由乙方负责提供,若因指挥造成失误,由乙方承担责任。

6.8乙方需使用其他中小型设备,不再另签合同,其单价、进出场费等,只要经双方协商,在交接清单或起租单体现,有乙方项目部代表签认,即可作为结算凭证。

6.9甲方所出租设备在工地安装或使用等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需采取技术措施,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6.10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执行。本合同签订后,在无特殊情况下,双方不再签订任何租赁合同,若需更改本合同条款,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未付清租金前,本合同必须延续执行,经双方同意可以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合同签约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XX号XX中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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