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产品检验培训0818.pptx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 概述
• 一、船用产品检验的定义、目的和意义 • 二、船用产品检验的法律依据及技术标准 • 三、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的种类及范围
一、船用产品检验的定义、目的和意义
(一)船用产品检验定义 • 船用产品检验按其性质,可分为二大类: • 法定检验(监督检验、强制性检验) • 公证检验(非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技术法规规 范,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检机构或主管机关委托、 授权、指定的船检机构对船用产品实施的是否符合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的船用 产品的检验为法定检验。
公证检验
• 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不强制要求检验的船用产 品进行评定,出具证明的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 条例》
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 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 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 照有关规定检验。
•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第1篇第1章第5节5.1.4 (2004)
从事国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安 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 件和材料,其制造厂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主管机关颁 布的船舶法规、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 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
二、产品检验的法律依据及技术标准
(一)船用产品检验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第四条规定: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 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 1.5.1.5 用于内河船舶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
、部件和材料,其制造厂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 验,其中本章1.3.2.1所述的材料、主辅机械、锅炉与受压容器和电气 设备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 (1.3.2.1 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构件尺寸、材料、焊接、主辅机械 、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电气设备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合 预定的用途。除本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本局接受中国船级社的现行规 范或其他等效标准作为其衡准。)
第1篇第1章第5节5.1.4 (2011)
本法规生效之日及以后安装在国内海上航行的中 国籍船舶上的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水域 污染和空气污染的法定产品包括重要设备、部件 和材料等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其制造厂应申请 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第1篇第1章第5节1.5.1.4中国籍内河船舶所使用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 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三、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的种类及范围
• 检验的种类
产品检验 认可后产品检验 认可前产品检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工厂认可产品范围
(l)船舶及其主要机械、设备所用的钢材、钢管 、有色金属管、铸件、锻件、焊接材料、耐火材 料、电缆、油漆、钢丝缆绳、纤维缆等。
(2)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其附件、发动 机的主要零部件、螺旋桨、舱盖板、玻璃钢救生 艇或救助艇等。
型式认可产品范围
(1)热交换器: 淡水和滑油的冷却器及加热器、燃油加热器、空 气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蒸汽加热器等。
型式认可产品范围
(2)主机和辅助机械:
柴油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柴油机齿轮箱机组 、喷水推进装置、Z 型推进装置、涡轮增压器、 调速器和保护装置;舱底泵、货油泵、燃油泵、 滑油泵、给水泵等船用泵;风机、空气压缩机、 分油机、制淡水装置;液压泵站、液压缸、液压 马达、安全阀、海底阀、舷旁阀;齿轮箱、联轴 器、离合器、液力偶合器、尾轴密封装置、尾轴 承;起重机械、起重机、吊艇机、锚机、舵机、 升降机、拖带装置;制冷机组(制冷压缩机、冷 凝器)等。
(二)船用产品检验的技术标准
• (一)《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 (二)《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实施细则》 • (三)《国内船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 (四)《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 (五)《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 (六)《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 • (七)《材料和焊接规范》 • (八)有关的国家标准 • (九)有关的检验须知和指南 • (十)制造厂确定的适用标准
船用产品检验
广东海事局船舶检验处 纪力华
jlhua@gdmsa.gov.cn TEL:13602722732
TRANSPORT
船用产品检验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工厂认可和型式认可 • 第三节 认可后产品检验 • 第四节 认可前产品检验 • 第五节 检验项目表、检验报告、证书格式及填写 • 第六节 船用产品检验实例介绍
型式认可产品范围
(4)无线电通讯、导航设备:
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奈伏泰斯接收机、卫星紧 急无线电示位标、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中频 无线电装置、中/高频无线电装置、卫星船舶地面 站、搜救雷达应答器、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 话、可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船行安全信息接收装 置、对外扩音装置;雷达、磁罗经、电罗经、测深 仪、定位仪、自动操舵仪等。AIS、电子海图
• 依据申请方确定的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对有关 产品的试验进行见证和/或对有关试验报告进行审 查,然后对试验结果与产品标准的符合性做出的 证明文件。不对申请方所确定的产品标准本身的 合理性和产品的适用性做任何证明。
•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船用 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的检验为公证检验。
(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目的和意义
(3)电气设备:
型式认可产品范围
电力推进装置;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蓄电池
、柴油机发电机组;直流电动机、交流电动机;主 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开关、断路器、熔断器;控 制电器、接触器、继电器、电磁阀;变压器、变流 器;航行灯、信号灯;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灯具; 机舱集中控制台、驾驶台集中控制台、各种用途的 控制装置;船内通讯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