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师傅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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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欲投资开设小吃店。
2、乙方具有多年烹饪小吃店及经营管理小吃店的经验。
现就甲方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乙方提供技术的方式进行合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一、甲方设立小吃店,乙方对甲方小吃店下所有店铺提供技术支持及协助品牌宣传,上述范围包括:
1、乙方应当为甲方店铺选定合格供应商,为店铺配备足够的原材料及配料。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配备厨师人员,对厨师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以保证煮粉厨师人员的稳定性及出品能力。
3、乙方应当对所有店铺的厨师人员进行定期统一培训、考核及管理。乙方委派至各店铺的厨师人员应当对店铺菜品的味型、开发及制作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负责。
4、乙方应当无偿且积极配合甲方宣传小吃店,并出席相关商务活动。
二、甲方承诺乙方在甲方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吃店铺中,均享有净利润(即营业额剔除成本及债务后盈利数额)10%的分红权益。甲方于每季度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XXXXXXXX)。
三、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X元(小写:
¥XX.00)的安置费用。
四、甲、乙双方同意小吃店所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为甲方,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使用小吃店,并禁止乙方作出以下行为,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因追索上述款项所涉及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1、禁止乙方以小吃店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
2、禁止乙方以小吃店对外或为自身提供担保。
3、禁止乙方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与小吃店类似或近似的店铺或开展与小吃店类似或近似的业务。
4、禁止乙方向第三方提供烹饪技术。
5、禁止乙方侵犯小吃店的商誉。
五、乙方保证甲方不会因乙方提供技术支持而遭受第三方提起的关于侵权的索赔。如甲方遭受索赔,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因纠纷所涉及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