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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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业务分工以及职务权限和责任(以下简称机构、分工及权限),以谋求公司业务有组织和有效率地运营。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中的用语,分别定义如下:
(1)所谓组织机构,系指在公司经理领导之下,分担公司业务的组成部门。
(2)所谓业务分工,系指各部门应该执行的基本任务。
(3)所谓权限,系指为执行分担的业务所必要的权力。所谓责任,是指执行业务的义务以及对行使或不行使权力的结果应负的责任。
(4)所谓管理者,系指部长、工厂厂长及其副职。
(5)所谓监督者,系指管理者以外的责任者。
第三条执行业务的原则。
公司的业务必须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指令系统的统一。指示及命令全部按照已规定的系统,由上级发给下级。
(2)进行工作分工时,必须明确地维持其分管界限,以使业务圆满地进行。
(3)为谋求合作和业务的圆满进行,必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努力搞好协调工作。
(4)要明确以政策为中心实施计划,确认实施结果,并将实施计划与结果一起迅速报告。
第四条行使权限的原则。
权限须按下列原则行使:
(1)权限的行使者。原则上必须由该负责人员亲自行使权限。但是,在执行业务上认为有必要时,在取得直接上级管理者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把一部分权限委任给下级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或者令他们代行权限。并且管理者可以限制下级负责人的一部分权限或限定其行使期限。
(2)权限行使的基准。在有其他预先规定了的一般性的、总括性的或具体的基准的情况下,权限的行使必须服从这一基准。
(3)权限的委任或代行。在负责人由于事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其权限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直接上级负责人代行其权限。在负责人将其权限的全部或一部分委任给其他人或令其代行权限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负责人不得亲自行使其权限。
(4)对于行使权限的干涉。上级负责人不得干涉下级负责人行使权限。但下级不应排斥上级负责人的指挥和监督。
(5)负责人之间的协商。当负责人之间相互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方式解决。
①有主管权限者,则由其负责实施。
②双方都是同一个上级负责人的属下时,由该上级负责人决定。
③双方的上级负责人不相同时,由双方的上级负责人之间协商决定。
(6)执行单位和分工的执行是以科或营业所为单位时,由管理者统一负责。
第二章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公司经理。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经理代表公司,统管理公司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常勤董事。
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和常勤董事根据分工,统理委托的工作。当公司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同等地位的先任职者依次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
公司经理召集董事会,并担任主席。
监事和顾问可出席董事会,并发表意见。
公司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要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公司经理职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决议后,由公司经理执行。
(1)全面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行政和管理活动,负责检查和绩效考核,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运营内外部环境。
(2)负责和组织实施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完成责任目标和年度计划。
(3)对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正确决策,认真领导,杜绝重大事故、失误发生。
(4)负责公司财务管理、预算、决策和利润分配;严守财经纪律,做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5)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加薪和晋级以及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6) 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适应需要的员工队伍。
(7)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8)搞好社会公共关系,认真处理周边邻里关系和谐,为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9)履行集团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完成集团赋子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公司经理的权限。
即便是应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在需要紧急处理时,公司经理也可以及时第地处理,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以求得董事的认可。
第十条常设董事会。
在董事会决定的经营方针的基础上,常设董事会作为最高的经营协议机构,确维定经营的具体执行方针和内部统一管理的方式,并辅佐经理工作。常设董事会的管理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常任监事。
从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中选出常任监事。常任监事除由法令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般职能外,遵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方针,其具体职
能由公司经理决定。
第十二条咨询员。
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从卸任董事或监事中选出咨询员若干名。咨询员的任期为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顾问。
董事会在必要时可在有学识有经验的人员中选聘若干名顾问,任期为一年。
第三章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身份。
工作人员的身份分为公司职员和公司见习职员。
第十五条录用。
在特别规定的“从业人员录用规定”!的基础上录用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机构。
在公司经理之下,作为执行业务的单位,设立室、部和工厂。在企业中原则上设科。为进行特定地区的营业工作的管理,设立营业所。在室和科的业务运作中,为了便于实施监督,可设立股或驻各地的办事处。
第十七条职务等级。
在室、部、工厂、营业所、科、股和办事处中分设室长、部长、工厂厂长、营业所长、科长、股长和办事处主任。可以委任董事担任以上管理职务。也可以委托顾问或特约人员担任管理职务或监督职务。
第十八条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