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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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XXXX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国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X号)、《XXXXXX关于印发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XXXX号)等相应管理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本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局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局的资产,本局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按价值形态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本局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纠纷调处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目标(一)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

(四)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任务(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审批程序,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执行程序;

(二)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七条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机制,资产管理股室、资产使用股室各司其职、共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八条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一)资产日常管理组织资产日常管理组织由“资产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构成。

1.资产决策机构党组会是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审定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规范;

(2)审批局机关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3)审批局机关资产处置申请;

(4)对局机关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合理调配;

(5)组织实施和检查厅机关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开展对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2.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财务股是资产财务管理的主要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资产预算,审核资产购置计划预算明细;

(2)组织制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3)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

(4)定期与单位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账务总账和资产明细台账核对工作;

(5)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是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资产维修等资产日常工作;

(2)登记和保管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卡片,并定期和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3)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4)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工作。

3.资产使用部门局机关各股室是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维护本股室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

(2)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3)在财务股的组织下,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岗位设置要求(一)按照账实分离的原则,设立局机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资产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时不能一人同时兼任二岗;

(二)结合管理机构设置要求,设立局机关各业务股室管理员;

(三)资产财务管理和资产实物管理的岗位人员信息应报财会股备案;

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后及时报财会股调整备案信息。

第三章固定资产配置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

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局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局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本局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程序要求财务股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本局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办公室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务股审核;

(二)财务股根据本局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本局资产购置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财政局根据财务股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县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本局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资产与采购管理结合的管理要求本局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资产配置报批程序要求本局向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县财政局批准。

本局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财务股审批;

财务股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本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财会股进行调剂,并报县财政厅备案;

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七条本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本局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局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国有资产自用管理: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外投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国有资产投资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应当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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