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PPT课件( 34页)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严重矛盾时,改变和应改变的,只 能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国民利益。因为国民组成国家的根本目的 是为国民自己,而不是为了无端组成和供奉这样一个社会组织。
3.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根据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 共利益一致,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 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 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 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但由于统治阶级 掌握着国家政权,因此,“为了达到自己的目 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予了对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那界定公共利益是非常 关键的,现实中的以公共利益为名谋取商业利益,政府利益, 一定原因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造成。
有学者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三个标准:
一是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纽曼的观点。纽曼在确定纯粹以受 益者数量为标准的主观公益时,提出了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 的客观公益的判断标准,并认为这符合现代宪法理念对公益 的认定。
最后,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小共同体 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就不一 定是公共利益,除非二者完全一致。例如,一 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国家 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不一定是公 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一个国家的“公共利 益”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就不 一定是公共利益,也只是局部利益。如一个国 家发展经济的国家利益有时会与人类保护环境 、利益冲突。
美国思想家潘恩认为,公共利益是每 个个人利益的总和。正因为他是每个人的 利益,所以才是所有人的利益。边沁认为, 公共利益是共同体的若干个体的利益综合。 离开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毫无意义。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 益,是从个人利益转化过来的。这个转化 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利益,这种利益被成为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概念是欧洲最早的民族国家形成
之后才出现的。各国不同派系的看法都不同。现 实主义代表摩根索认为国家利益应当包括三个重 要的方面: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文化完整。结 构现实主义学派代表人华尔滋得出结论:生存是 国家惟一的利益。新自由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基欧 汉主张三种国家利益:生存,独立,经济财富。而 建构主义学派代表人温特又在其后加了第四种利 益—集体自尊。
三.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 益关系示意图
各个利益
公
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国家利益
共 利
益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之间的联系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联系
首先讨论一下两者关系的前提,即公共 利益到底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一种特殊利 益,还是是个人利益的一种综合。
我个人比较赞同:公共利益并不是独 立出来的一种利益,而是一种若干个体的 利益综合。
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的区别和联系
刘霖 091030061 汤虹 091030063
一.概念区分 个人利益:庞德认为个人利益是“直接包
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 的各种要求,需要或者愿望”。我们认为个 人利益即是私人利益,是由单个社会成员所 控制的利益。
公共利益:至今为止都没有一个统一确定 的概念,德国学者纽曼以不确定的多数人的 利益为公共利益的标准是迄今广为被承认的 一种。根据《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 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 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因此,国家组织 所代表的整体利益,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是其 辖区域内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绝大多数社会成 员的共同
二.具体分析
1.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在我国的宪法表达是,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 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地位的体 现。这样的冲突也正是行政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因此我们首先明确,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 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 态利益等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 的。国家利益是广义的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
其次,国家利益更多体现为统治阶级的 根本利益,而公共利益既包括统治阶 级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第三,物权法里规定了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而且世界各 国都是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而不是“国家利益”需要。可以看 出社会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商业利益 而言的,国家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 益而言的。我们要注意的是,国家 也有商业利益,所以不能把国家财 产的行使都认为是公共利益。只有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征 收、征用私人的财产。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一种标准较为合适,因为这种标准不 仅强调了受益者的数量,也强调了国家目的任务。
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从个利益中分离出来的利益,它一旦成为 公共利益就具有相对独立性 。每个社会成员曾是反对从自己的 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 份利益。实践中房屋拆迁纠纷是这两种利益冲突的表现。大多时 候,冲突两方都过分强调两种利益的区别,没有找到利益最佳的 平衡点。
二是个人利益之和的标准,即边沁的观点。边沁认为公共利
益决不是什么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一个社会的公共 利益,就是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人的个人利益之和。国家的目 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 最大幸福”。
三是一种抽象秩序的标准,即哈耶克的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只 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自由社会的公共福利或公共利 益的概念决不可定义为所要达至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 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
2.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以国家为完整主体的利益,因而它既不同于国家内
部以国民个体为主体的国民个人利益(包括从帝王到平民的不同
层次上的个体),也不同于由国家内部以不同的国民群体为主体
的国民群体利益,甚至不同于全体国民为主体的国民整体利益。
更概括地讲,国家利益与国家内部的任何个人利益以及任何形式 的利益群体的利益都是有区别的。
3.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根据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 共利益一致,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 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 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 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但由于统治阶级 掌握着国家政权,因此,“为了达到自己的目 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予了对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那界定公共利益是非常 关键的,现实中的以公共利益为名谋取商业利益,政府利益, 一定原因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造成。
有学者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三个标准:
一是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纽曼的观点。纽曼在确定纯粹以受 益者数量为标准的主观公益时,提出了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 的客观公益的判断标准,并认为这符合现代宪法理念对公益 的认定。
最后,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小共同体 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大共同体而言,就不一 定是公共利益,除非二者完全一致。例如,一 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公共利益”相对于国家 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不一定是公 共利益,而是局部利益。一个国家的“公共利 益”相对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就不 一定是公共利益,也只是局部利益。如一个国 家发展经济的国家利益有时会与人类保护环境 、利益冲突。
美国思想家潘恩认为,公共利益是每 个个人利益的总和。正因为他是每个人的 利益,所以才是所有人的利益。边沁认为, 公共利益是共同体的若干个体的利益综合。 离开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毫无意义。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 益,是从个人利益转化过来的。这个转化 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利益,这种利益被成为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概念是欧洲最早的民族国家形成
之后才出现的。各国不同派系的看法都不同。现 实主义代表摩根索认为国家利益应当包括三个重 要的方面: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文化完整。结 构现实主义学派代表人华尔滋得出结论:生存是 国家惟一的利益。新自由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基欧 汉主张三种国家利益:生存,独立,经济财富。而 建构主义学派代表人温特又在其后加了第四种利 益—集体自尊。
三.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 益关系示意图
各个利益
公
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国家利益
共 利
益
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之间的联系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联系
首先讨论一下两者关系的前提,即公共 利益到底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一种特殊利 益,还是是个人利益的一种综合。
我个人比较赞同:公共利益并不是独 立出来的一种利益,而是一种若干个体的 利益综合。
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的区别和联系
刘霖 091030061 汤虹 091030063
一.概念区分 个人利益:庞德认为个人利益是“直接包
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 的各种要求,需要或者愿望”。我们认为个 人利益即是私人利益,是由单个社会成员所 控制的利益。
公共利益:至今为止都没有一个统一确定 的概念,德国学者纽曼以不确定的多数人的 利益为公共利益的标准是迄今广为被承认的 一种。根据《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 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 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因此,国家组织 所代表的整体利益,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是其 辖区域内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绝大多数社会成 员的共同
二.具体分析
1.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在我国的宪法表达是,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 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地位的体 现。这样的冲突也正是行政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因此我们首先明确,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 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 态利益等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 的。国家利益是广义的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
其次,国家利益更多体现为统治阶级的 根本利益,而公共利益既包括统治阶 级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第三,物权法里规定了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而且世界各 国都是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而不是“国家利益”需要。可以看 出社会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商业利益 而言的,国家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 益而言的。我们要注意的是,国家 也有商业利益,所以不能把国家财 产的行使都认为是公共利益。只有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征 收、征用私人的财产。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一种标准较为合适,因为这种标准不 仅强调了受益者的数量,也强调了国家目的任务。
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从个利益中分离出来的利益,它一旦成为 公共利益就具有相对独立性 。每个社会成员曾是反对从自己的 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 份利益。实践中房屋拆迁纠纷是这两种利益冲突的表现。大多时 候,冲突两方都过分强调两种利益的区别,没有找到利益最佳的 平衡点。
二是个人利益之和的标准,即边沁的观点。边沁认为公共利
益决不是什么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一个社会的公共 利益,就是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人的个人利益之和。国家的目 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 最大幸福”。
三是一种抽象秩序的标准,即哈耶克的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只 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自由社会的公共福利或公共利 益的概念决不可定义为所要达至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 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
2.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以国家为完整主体的利益,因而它既不同于国家内
部以国民个体为主体的国民个人利益(包括从帝王到平民的不同
层次上的个体),也不同于由国家内部以不同的国民群体为主体
的国民群体利益,甚至不同于全体国民为主体的国民整体利益。
更概括地讲,国家利益与国家内部的任何个人利益以及任何形式 的利益群体的利益都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