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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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实施
方案
市司法局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部署,按照省厅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的要求,纪念《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四周年,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积极推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市局决定在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展法律援助领域,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塑造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形象,扎实推进法律援助“四季行”活动,为促进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二、活动主题
关注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在秋季。
三. 活动时间
XX年9月份。
四.活动内容
(一)在宣传月期间,结合市局开展的“双百”活动,拟于XX年8月31日《法律援助条例》四周年纪念日,组织全市135家律师事务所,在与其对接的社区范围内,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开展一次主题为“关注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在秋季”法律援助咨询、讲座活动。各律师事务所要提前做好准备,征求社区意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好这次“双百”活动,充分发挥“双百”活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中的积极作用。
(二)为贯彻落实司法部《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切实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市司法局和市共青团、市残联、市妇联、市老龄委共同会签文件,扩大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范围。
1. 与残联会签文件,将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由区县(市)残联和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固定生活来源证明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
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2. 与妇联、残联、老龄委会签文件,将老年人、妇女、儿童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注重形式,讲求实效,积极发挥新闻媒体和信息、简报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宣传我市法律援助十年来的工作成就和感人事迹,形成多方位的宣传工作格局,增强宣传效果。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1.各区、县(市)司法局要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区、县(市)司法局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指导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开展好活动,使活动落到实处。
2. 各区、县(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要利用多种手段、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积极组织宣传和咨询活动的开展,把此项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来抓。
3.各区、县(市)司法局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本
地区法律援助宣传的基本情况,加强联系,及时总结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反馈信息,把活动中的先进事迹、工作经验和好的工作方法、方式报市法律援助中心,推动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
沈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