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摩托车减震器技术条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摩托车减震器技术条件

QC/T 62-93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1993-10-20批准1994-0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减震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减震器总成(以下简称减震器)。

2 引用标准

GB 1239 普通圆柱螺旋弹簧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QC/T 63 摩托减震器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液压减振器

以液压节流方式起阻尼作用的部件。

3.2 示功图

液压减振器两端作相对近似简谐运动时,其阻力(P)与相对位移(S)的关系曲线。

3.3 速度特性

液压减振器阻力(P)与两端相对运动速度(V)的关系曲线。

4 技术要求

4.1 减震器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2 减震器外观要求

4.2.1 涂层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

4.2.2 焊缝应平整、均匀,不应有焊瘤,夹渣,裂纹,气泡及飞溅物等缺陷。

4.3 减震器不论平放,倒置均不得渗油。

4.4 减震器工作应灵活,缓冲弹簧与液压减振器之间不得有异常摩擦。

4.5 缓冲弹簧应符合GB 1239的规定,精度等级不低于2级。

4.6 液压减振器的清洁度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4.7 液压减振器应注入规定品种和数量的油液。油液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

4.8 液压减振器示功图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不得有异常现象。

4.9 液压减振器示功图上的阻力应符合图样要求值,后液压减振器及同型式的前液压减振器复原阻力极限偏差为

±25%,压缩阻力极限偏差为±30%,前叉液压减振器阻力极限偏差为±30%,其液力缓冲力的极限偏差按技术文件规定。

4.10 示功试验过程中,液压减振器不得有渗油,开焊和明显的噪声等异常现象。

4.11 速度特性的要求按技术文件规定。

4.12 温度特性试验时,后液压减振器复原阻力的极限衰减率为40%。

4.13 耐久性试验过程中液压减震器不得漏油,零件不得损坏。

4.14 耐久性试验后,液压减振器示功图应正常,后液压减振器阻力极限变化就为原阻力值为25%,前液压减振器为30%。

4.15 耐久性试验后,缓冲弹簧增加的永久变形量不得超过工作极限负荷下变形量的5%。

4.16 强度试验时,减震器在图样或技术文件规定的拉伸载荷下不得损坏。

5 试验方法

5.1 试件选取

a.示功试验和温度特性试验的试件为液压减振器;

b.耐久性试验的试件为减震器或液压减振器;

c.强度试验的试件为减震器。

5.2 试验按QC/T 63的规定进行。

5.3 渗油及外观用目视或手感法检查,有争议时用标准样件或样板对照判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支液压减振器都必须做示功试验,绘制示功图。并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图纸及产品标准检验合格,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按GB 2828中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

6.1.3 批质量以百单位产品的不合格数计算。

6.1.4 检验项目和分类如下表:

6.1.5 合格质量水平(AQL),检查水平(IL)和检查批量范围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 型式检验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性能;

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

d.每种型号规格的产品累计产量达五万支或每生产一年时。

6.2.2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至五件作为型式检验的试件。

6.2.3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4.2~4.16的全部内容。

7 标志,包装及贮存

7.1 产品标志

每个减震器上应标明:

a.制造厂厂名或代号;

b.名称;

c.型号;

d.编号。

7.2 包装标志

包装箱外表在应标明:

a.制造厂厂名;

b.名称;

c.型号;

d.每箱数量;

e.质量;

f.装箱日期;

g.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7.3 包装包装应保证在正常条件下不致损坏,每箱质量不超过50kg。

7.4 贮存

减震器在防湿、防热、防化学浸蚀的保管条件下贮存,自出厂之日起六个月贮存期内,减震器不得锈蚀、漏油、外表涂层、镀层不得起泡、剥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理工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法干、郑慕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