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摩托车减震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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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减震器技术条件
QC/T 62-93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1993-10-20批准1994-0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减震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减震器总成(以下简称减震器)。
2 引用标准
GB 1239 普通圆柱螺旋弹簧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QC/T 63 摩托减震器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液压减振器
以液压节流方式起阻尼作用的部件。
3.2 示功图
液压减振器两端作相对近似简谐运动时,其阻力(P)与相对位移(S)的关系曲线。
3.3 速度特性
液压减振器阻力(P)与两端相对运动速度(V)的关系曲线。
4 技术要求
4.1 减震器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2 减震器外观要求
4.2.1 涂层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
4.2.2 焊缝应平整、均匀,不应有焊瘤,夹渣,裂纹,气泡及飞溅物等缺陷。
4.3 减震器不论平放,倒置均不得渗油。
4.4 减震器工作应灵活,缓冲弹簧与液压减振器之间不得有异常摩擦。
4.5 缓冲弹簧应符合GB 1239的规定,精度等级不低于2级。
4.6 液压减振器的清洁度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4.7 液压减振器应注入规定品种和数量的油液。油液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
4.8 液压减振器示功图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不得有异常现象。
4.9 液压减振器示功图上的阻力应符合图样要求值,后液压减振器及同型式的前液压减振器复原阻力极限偏差为
±25%,压缩阻力极限偏差为±30%,前叉液压减振器阻力极限偏差为±30%,其液力缓冲力的极限偏差按技术文件规定。
4.10 示功试验过程中,液压减振器不得有渗油,开焊和明显的噪声等异常现象。
4.11 速度特性的要求按技术文件规定。
4.12 温度特性试验时,后液压减振器复原阻力的极限衰减率为40%。
4.13 耐久性试验过程中液压减震器不得漏油,零件不得损坏。
4.14 耐久性试验后,液压减振器示功图应正常,后液压减振器阻力极限变化就为原阻力值为25%,前液压减振器为30%。
4.15 耐久性试验后,缓冲弹簧增加的永久变形量不得超过工作极限负荷下变形量的5%。
4.16 强度试验时,减震器在图样或技术文件规定的拉伸载荷下不得损坏。
5 试验方法
5.1 试件选取
a.示功试验和温度特性试验的试件为液压减振器;
b.耐久性试验的试件为减震器或液压减振器;
c.强度试验的试件为减震器。
5.2 试验按QC/T 63的规定进行。
5.3 渗油及外观用目视或手感法检查,有争议时用标准样件或样板对照判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支液压减振器都必须做示功试验,绘制示功图。并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图纸及产品标准检验合格,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按GB 2828中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
6.1.3 批质量以百单位产品的不合格数计算。
6.1.4 检验项目和分类如下表:
6.1.5 合格质量水平(AQL),检查水平(IL)和检查批量范围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 型式检验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性能;
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
d.每种型号规格的产品累计产量达五万支或每生产一年时。
6.2.2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至五件作为型式检验的试件。
6.2.3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4.2~4.16的全部内容。
7 标志,包装及贮存
7.1 产品标志
每个减震器上应标明:
a.制造厂厂名或代号;
b.名称;
c.型号;
d.编号。
7.2 包装标志
包装箱外表在应标明:
a.制造厂厂名;
b.名称;
c.型号;
d.每箱数量;
e.质量;
f.装箱日期;
g.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7.3 包装包装应保证在正常条件下不致损坏,每箱质量不超过50kg。
7.4 贮存
减震器在防湿、防热、防化学浸蚀的保管条件下贮存,自出厂之日起六个月贮存期内,减震器不得锈蚀、漏油、外表涂层、镀层不得起泡、剥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理工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法干、郑慕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