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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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生产企业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煤制油化工生产企业是指神华集团所属煤制油煤化工、煤焦化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第二条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企业应按照神华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并实施本质安全管理体系。

(三)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如安全管理、工艺、设备、电气仪表以及设计变更管理、生产指挥、原材料采购使用、生产计划制定与执行等均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制定生产计划时,应保证生产装置在安全的负荷下运行,并保证加工的原料性质符合工艺指标要求,当需要加工的原料性质超出工艺卡片范围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或试验,并制订专门的加工方案后方可执行。

2.采购部门应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包括化工辅助材料、整体设备、设备配件及其它材料等)质量合格,并经过进厂检验后方可发放。

要严格出入库及现场验收管理制度,杜绝因材料误用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或隐患。

3.技术(含规划、设计、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部门应在技术选择上保证所采用的技术是成熟可靠的,过程控制方案是安全的。

要会同设计单位编写适合于装置的工艺技术规程和操作法,并组织职工学习、演练和考核,确保取得上岗资格的操作人员的能力真正适合于本岗位的要求。

要制定严格的工艺、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各种生产管理和操作行为,包括特殊介质如氮气、瓦斯、氢气、氧气、一氧化碳等的使用规范,确保装置运行过程中的工艺安全。

4.设备管理部门应在设备选择上把好质量关,确保用于生产装置的所有动、静设备能够满足设计标准和现场需要。

在设备检修、设备维护管理、配件管理、润滑油管理及承包商管理方面,应制定严格的制度和控制程序,保证在用动、静设备的完好率,保证相关业务承包商具有专业资质,能够满足实际需要。

应组织编制设备操作手册,并组织职工学习,对岗位职工的设备操作业务能力是否满足岗位需求负责。

5.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化工原材料、中间产品和产品质量制定严格的控制指标,并保证所定指标的安全性,以满足正常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对于公用工程介质,如循环水、锅炉水、除盐水、氮气、仪表风、氢气、氧气等的质量控制,根据各公司业务分工的实

际情况,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质量指标,并保证其质量指标对生产影响的安全性。

6.设计管理部门应对在建装置或运行装置的设计变更和技改技措项目设计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委托的设计单位部门具备相应的资质,保证所作的变更是安全、有效的,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评审。

(四)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区域的防火防爆管理,对生产区的各类作业(含进厂车辆)作出具体的安全规定,严格各类工作票证的审批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五)生产企业应加强防盗工作,防止危险化学品被盗过程中发生次生安全事故。

(六)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油桶、气瓶等应集中、分类摆放,并做好标记,定期清理。

(七)油品生产企业在装置局部或部分装置停工检修过程中,应加强盲板隔离管理,原则上装置的安全员为盲板监督管理的最终确认人,负责根据工艺隔离方案最终确认盲板装、拆情况;隔离方案的技术责任由技术或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技术管理

(一)制定生产和技术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内容、目标,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卡片、开停工方案、事故预案等技术文件的审批制度,确保各类生产规程、方案能够有效执行。

(二)做好工艺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各类事故现场处置方

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异常状态下的安全处置。对于经常出现的、影响装置平稳运行和产品质量的工艺问题应积极组织有关设计单位、专利商进行技术攻关,尽快提出改进方案或替代方案,确保在用工艺技术能够保证装置安全平稳运行。

(三)加强工艺联锁管理,严格工艺联锁隔离、摘除、变更的审批制度。工艺联锁方案变更时,应首先经过设计单位的确认,然后才能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工艺联锁的隔离、摘除、变更应由主管生产或技术的领导批准。因维修相关仪表需要对现有工艺联锁进行临时隔离时,应分级管理、审批,并作好工艺应对方案,保证联锁隔离时出现突发事故状况下的工艺安全。

(四)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特点的特殊状态生产方案并组织培训,如冬季防冻凝方案(含防化冻、防胀压方案)、恶劣天气生产方案(如暴雨、雷电天气)等。

(五)生产过程中液体化学品不得带压直接排放(采样分析除外),非特殊情况不得从装置内直排。

对于剧毒和易挥发形成爆炸气的轻质油品,应杜绝任何情况下的空间暴露,分析采样必须采取密闭采样。

装置停工检修过程中,应将液体化学品顶往罐区,杜绝现场排放。

一般油品介质储罐需要装车清罐时,必须使用专用油品罐车,并落实装车防静电措施,专人监护,且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实验室取样分析残油(液)或已过期限的油(液)品留样应及时回收处置,原则上实验室废油(液)存量不得超过200升,且存放于远离火源、电源的库房。

(七)运行装置单体设备(包括动设备和静设备)或区域装置需要检修处理时,生产管理人员应制订单体设备切出隔离处理方案或区域停工处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局部切出流程调整方案、生产调整方案、工艺隔离方案、仪表隔离方案、吹扫处理方案、检修条件具备确认表、检修方案(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编写)、检修后投用方案等。确保交付检修前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排净,管线和设备应吹扫置换完毕并检测合格,切出设备或区域与在运行装置已经作好盲板隔离和相关仪表隔离并经有关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施工。检修完毕投用前,应按照投用方案对投用条件进行确认,并根据检修涉及的范围大小和设备重要性经不同级别生产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投用。

(八)生产、技术主管部门应督促设备、仪表、电气主管部门及时分析、解决生产运行过程中经常重复出现的并影响稳定生产的设备、仪表、电气问题,并争取类似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以保证平稳生产,减少生产波动,降低因生产不稳定状态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九)生产或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已经发生的生产事故应建立事故台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应对事故进行严重性危害识别,并根据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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