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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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标记录应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解读
小编的话:今天发送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读,这一条是关于开标记录应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规定。
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文
第三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开标记录应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规定。
相对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实现招标投标信息的公开,是电子招标投标的最显著特点和最大优势。
交易平台生成的开标记录向社会公众公布,对于维护和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的重点在于,电子开标记录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在纸质招标投标活动中难以做到开标记录向社会公众公布。
在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开标信息变得轻而易举,这是促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
与此配套,《规范》5.6.2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具有开标记录经电子签名确认后,通过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和公共服务平台同步交换、公布的功能。
依法应当保密项目的开标记录不应当对外公布。
《规范》5.6.2规定了开标记录的数据项,包括标段(包)编号,开标参与人,唱标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报价、工期(交货期)、投标保证金额、招标文件提交时等),相关附件,开标时间等。
关于电子评标相关事项的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解读
小编的话:今天发送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解读,这一条是关于电子评标相关事项的规定。
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文
第三十三条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电子评标相关事项的规定。
电子评标,是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电子评标系统或功能模块,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电子投标文件评审并形成电子形式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为保证电子评标活动不受到外界干扰,招标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评标活动在一个相对封闭、严格保密的环境下完成评标。
这种必要措施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评标区域需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保证其相对封闭,出入评标区域须办理相关手续
2、通讯控制,与外界通讯须经批准并采用专用通讯设施
3、评标资料包括下载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记录,草稿纸仅限于评标区域内使用,不得擅自带出评标区域,不得将上述信息对外发送
4、澄清、说明与补正,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送达投标人,保证评标过程信息不泄露
5、评标结束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对评标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强调保密纪律,收回所有评标资料、表格等信息资料
6、对评标全过程进行摄像录音,影像资料存档期限为投标有效期结束之日起90日以上
根据《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上述项目,其评标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但评标委员会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是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最初选定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要求评标委员会使用其指定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电子招标投标情形下,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及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的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